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业绩 | 亲情无价,终得回归——一起收养案件代理纪实

历时二十年策划,七次法庭诉讼,让一个简单、温情的家庭分崩离析,相依为命的父女因人为原因长期分离,也让简单的收养关系变得错综复杂。

初步分析 案件棘手

2022年,李丙找到本所高级合伙人俞菊明律师,要求代理其父亲李乙起诉她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

李丙陈述,她是一名弃婴,从小被父亲收养,一直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三人相依为命近二十年,感情深厚。

那父亲为什么起诉她?其实,名义上是自己父亲起诉她,事实上是李丙的姑妈赵某提起的诉讼。这位姑妈已经起诉她七次,这次诉讼她输不起,必须一决胜负。

案情如此离奇,律师也倍感压力和责任。

溯本求源 了解事实

俞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案情调查。

李丙父亲李乙虽因出生缺陷,智商偏低,但生活能够自理,性格温顺、安静,在工厂有一份简单的工作。

1982年,李丙被收养后,与父亲李乙及爷爷李甲一起生活。李乙的工资虽然不高,但也能养活全家。李家还建了五间平房,三间能出租,用于补贴家用。李丙从小乖巧、懂事,经常帮李乙种地、做家务,李丙非常孝顺李乙,李乙也很疼爱李丙,一家人平静、融洽地相处近二十年。

直到2001年初,爷爷病重,李丙的姑妈赵某突然出现在家里。赵某从小被爷爷送给别人家,与李家一直没有往来,因此,也不姓李。爷爷病重期间,赵某以照顾生病的爷爷为名住进了李家,当时李丙还是一名高中生。

其实那时,赵某已经动起了心思。赵某先是请公证员上门给爷爷做了公证遗嘱,遗嘱写明由赵某做李乙的监护人。然后,赵某马上以李甲的名义两次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试图从法律上,将李丙与李家的关系彻底割裂。因爷爷去世,李某不得不撤诉。

2001年底,爷爷去世,赵某直接将李乙带到她自己家居住,同时还安排了自己的儿子住进李家,并换了门锁。这导致高中刚毕业的李丙从此无法再进家门,找到工作后被迫住进简陋的工厂宿舍,再一次成为孤女,李家的房子从此由赵某掌控和出租。

之后,赵某先后以李乙名义六次提起相关法律诉讼,并被法院确认为李乙的监护人。

 

然后,就是本次诉讼,赵某再一次以李乙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李乙和李丙的收养关系。

 

据李丙陈述,赵某让李丙父女长期分离,还阻止李丙去探望父亲,又屡次将李丙告到法庭,令李丙既伤心又愤怒。李丙希望代理律师能够帮助自己打赢这场官司,让父亲回到自己身边。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与李丙进行了深入沟通,仔细整理了以往所有的诉讼材料。代理律师发现,赵某不仅持有对其有利的《遗嘱》,还有多份判决在手,要想打赢这场诉讼确实需要狠下功夫。

取证突破 直击要害

经过代理律师分析,赵某这二十年来提出的数起诉讼看似步步为营,其实是自相矛盾。第一,其中的两次诉讼,赵某是以李甲的名义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次以及本次诉讼,赵某又以李乙的名义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关系的主体究竟是谁?第二,收养关系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首先,收养主体究竟是谁?代理律师收集到两份关键证据。一是李乙于1993年书写的《为李丙申报户口的报告》,报告中李乙明确收养李丙作为养女的事实,该报告还有单位工会盖章确认。二是二十年前的家庭户籍档案资料,明确记载李甲为户主,李丙与户主李甲为孙女关系。因此,收养关系的主体是李乙与李丙。

其次,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代理律师认为,李乙曾结过婚、在某厂工作多年,生活上可以自理,虽然智力偏低,但并不能确定其当时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李乙在2018年才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就此推定其在1982年收养李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收养关系发生在1982年,即1991年发布的《收养法》实施之前。因此,李乙与李丙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至此,代理律师已经攻克了两大难关,但想要取得胜诉还要继续努力。

乘胜追击 举证助力

然而,对方律师又以李乙与李丙关系恶化为理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代理律师主动出击,进行了积极举证。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争取和出谋划策,李丙成功请出亲戚、邻居以及二十年前的工厂工友出庭作证,还原了二十年前的事实。同时,代理律师还提交了居委会及其他邻居的书面证明、李丙看望父亲的照片等其他证据,均能证明李乙与李丙之间关系融洽,李丙一直对李乙尽赡养义务。以上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均使法官信服李乙与李丙之间不存在关系恶化的情形。

此外,代理律师还提出了两个重要抗辩点,也说服了法官:

第一,李乙的监护人赵某已经年迈体弱,不可能一直照顾李乙,李乙需要年轻人照顾,如果再解除收养关系,切断李乙的赡养人,对李乙没有任何益处。因此,不宜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赵某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侵害了李乙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李甲去世后,赵某占有了李家房产和家中物品,2001年后,赵某的大儿子住进李家,租金一直由赵某收取,李乙的退休金也由赵某掌控。此外,赵某还限制李丙探望李乙,限制李乙的活动自由。李丙还认为,赵某一直想解除李乙、李丙的收养关系,其实还与李乙拥有拆迁房份额有关。赵某的种种行为都说明她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其不是李乙合格的监护人。

正道沧桑 终获胜诉

当律师将证据在法庭充分出示后,赵某的法庭陈述显得苍白无力,明显与事实不符,无法取得法庭采信。

俗话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代理律师的全部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李乙、李丙之间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乙、李丙关系恶化,李乙将李丙抚养成人,李丙在李乙年老之时理应对李乙进行赡养,故为李乙本人自身权益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宜解除”。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胜诉,赵某二十年的策划最终落空。李丙经过多次诉讼,深刻体会到了专业律师的重要性,连连称赞律师团队的勤勉和专业,亲情终得回归,正义终得实现。

亲情无价!父亲含辛茹苦地将李丙养大成人,现在正是反哺的时候。

结语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予以保护,稳定合理的收养关系应予以尊重。收养的目的是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是为了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本案中,李乙给了李丙第二次生命,抚养李丙健康长大,李乙年老时,李丙也理应保证李乙老有所养,这才是我国法律设立收养制度的最终目标。所以,即便是赵某手持“尚方宝剑”——爷爷李甲的《遗嘱》,也无法斩断父女感情,胜利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赵某“剑走偏锋”永远不可能达到目的,同时也无法获得亲情和尊重。

办案启示

办案过程中,律师应条理清晰,在接收到纷繁芜杂的信息后,要能迅速厘清案件,抓住案件核心,发现对方矛盾点,迅速找到突破口,给予反击。

同时,律师从社会角度,提出了建设性问题:监护人赵某已经七十多高龄,而被收养人李丙还年轻,解除收养关系是否真的有利于李乙?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法官也考虑了要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李乙的合法权益。我们常说: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人情,面对家事案件,律师也需要从人性和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提出代理意见,从而让法律更加有温度。

(文中已做匿名化处理,仅作普法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