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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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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从汪小菲、大S风波谈几个法律概念

前段时间大S起诉前夫汪小菲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相关费用500万新台币的新闻已经连续霸屏微博好几天,“汪小菲怒晒账单”、“换床垫”、“交电费”等各种想不到的词条也纷纷窜上头条,给这段已经逝去的婚姻又添了一把火。而这其中的生活费抚养费离婚协议等诸多法律概念也经常被挂在嘴边,那么在法律中又如何界定这些概念的含义呢?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大陆,离婚往往有两种途径:

1.协议离婚

双方在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探视、婚姻财产及债权等问题上协商一致时可至民政局预约登记,在度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再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探视、婚姻财产及债权等问题上谈妥时,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二、法律上对另一方的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若双方是诉讼离婚,生活费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时才能主张:“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现实中,一般只有在一方缺失或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个人财产无法覆盖等较为极端的情况下,才会支持生活费,主要是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者提供过渡住所来实现。法律中规定的生活费更多地用于另一方的救助过渡。

而协议离婚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条款,对于给付另一方生活费也是相对宽松,但随意约定是否都是有效的呢?例如一方的月收入只有1万,但是每月却要给付2万这样高额的生活费,或者是给予生活费一直到对方去世为止等类似条款在法律上是存在无效风险的。对于生活费的条款更多的应该是从实际出发合理约定,例如给付符合一方合理收入范围内的生活费,给付时间可以是直至对方找到工作或者再婚为止等条件相对更为合理,这样在法律上有效,对于双方也是公平合理。

三、法律上对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内容。

同样在诉讼中法院并不会一一细致列项支持,而会按照一个整体的金额来确定。很多人常会认为抚养费应是收入的20%至30%,其实这个认知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按照前述提及的20%至30%确定抚养费之前,还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并非机械地按照月收入的比例简单计算,例如月收入为2万,抚养费并不一定是4000-6000元。

我们总结杭州地区的司法裁判标准得出,大部分案件中,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且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抚养费判决结果基本在每月1500-2000元左右,如果抚养费确实已经不符合当地生活条件的话,是可以通过抚养费之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但是对于私立学校,聘用保姆司机,兴趣班补习这种非必要性支出往往很难得到支持。

协议离婚允许双方自由约定条款,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节点自由度较大。但是,自由度大意味着对条款约定应更为细致,更具备可操作性,比如抚养费是按月还是按年还是一次性支付,是支付至18周岁还是支付至全日制学业结束时止,并对双方是否承担子女平时的补习班、兴趣班、体育活动等费用、如何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续出现争议及纠纷。

四、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再婚条款?

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涉及诸如一方再婚应放弃子女抚养权,或一方再婚应赔偿另一方多少金额等条款呢?此前,媒体曾披露汪小菲之前版本的离婚协议是存在再婚限制条款的,但是最终他选择了放弃。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离婚协议是一类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特殊协议,前述提及的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等条款存在极大的无效风险,因为是否适合抚养孩子、能否分割财产与是否再婚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不能随意地添加诸如不能再婚,不能再生育,不能换工作等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条款。但是若一方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之规定为对方提供暂时性的居所,同时约定若对方再婚,则该居所由产权方收回,对方无法居住等一些相对合理的条款是可以保留的。

因此,无论是法院的庭前调解还是民政局的协议离婚,在生活费、抚养费、再婚等问题上有诸多的方式方法可以去约定,而约定的目的则是为了双方能够和平分开并且在日后的相处中得以有据可行。因此在拟定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时切不可粗糙笼统,以免为后续的协议履行再添风险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