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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对俄制裁背景下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以中国企业对外贸易为视角

编者按

本文在第八届杭州律师论坛上荣获二等奖,特此刊登。

内容摘要

俄乌冲突之际,美国等多国相继对俄罗斯采取各类经济制裁措施,包括采取更为严苛的出口管制措施,在能源、信息与技术、运输工具、人员流通等多个领域采取禁止和限制性措施,涉及国际贸易从货物出口到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相关制裁措施将对全球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也使得全球贸易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与俄罗斯有较为深厚的合作关系,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之时面临出口管制风险、交易主体风险、国际运输风险和跨境支付风险等主要风险,如何评估和应对新制裁措施下的法律风险成为关键。

关键词

对俄制裁  中国企业  国际贸易  法律风险

引言

自2022年2月俄乌爆发战争冲突以来,美国、欧盟、英国等对俄罗斯施加多轮制裁,各个领域各类形式的制裁措施接踵而至,涉及贸易进出口、银行与保险、信息与技术、能源、人员流通等多个领域,制裁范围目前已波及400余名俄官员、140余名高层及家属,且制裁对象仍有不断扩大之趋势。[1]此番制裁具有覆盖面广、内容复杂、影响重大等特点,堪称史上对一个国家最全面且最严格的制裁,并对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2]导致全球各国企业与俄罗斯贸易往来均面临新的挑战。

对俄制裁措施贯穿出口管制、交易主体及参与人员、国际运输、跨境支付和结算等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将严重影响包括美俄贸易在内的俄罗斯与多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其他金融交易等。中俄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长期且深入的合作,此番制裁之下中俄贸易亦不能幸免。由于与制裁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出台过于频繁,中国企业在致力于主营业务的同时,要实时获取各方制裁新政新规的一手讯息,并及时形成应对方案,可谓是时间紧、难度高、任务重。因此,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着手,探讨在对俄制裁频发、影响不断扩大的现状下,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一、对俄制裁措施

各国对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列名(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SDN)、推行更为严苛的出口管制制度、对俄高层和相关人员采取冻结海外资产和限制入境等措施、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央行)进行冻结、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SWIFT)对俄重要银行进行制裁等[3],其中一些制裁措施堪称史无前例、前所未闻,例如没收俄公民海外财产、将俄重要银行排除在SWIFT系统之外等。目前美国和欧盟的对俄制裁措施内容较为庞杂,故以下主要介绍美、欧的制裁措施。

美国主要通过总统行政令1、美国海外资产监控处(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出台对俄制裁措施和出口管制措施。从禁止美国自然人和企业参与俄财政部、俄央行等交易到禁止在二级市场购买俄罗斯公债,再到将《俄罗斯政府有害境外活动制裁条例》(Russian Harmful Foreign Activities Sanctions)扩大适用于电子行业、海事、航空航天等行业。OFAC有权冻结相关领域自然人或实体的资产或禁止其交易,BIS有权将俄罗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Direct Product Rules,简称“FDP规则”)管制物项范围从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3-9类扩张到0-9类,即管制范围扩大适用于核物质、材料和化学品、材料加工设备等。并且,美国仍在进一步限制俄石油、天然气出口,且制裁措施将触及俄罗斯虚拟货币开发公司[4],一系列制裁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

欧盟对俄制裁措施早在2014年就已生效,在俄乌冲突背景下于2022年2月-4月对已有制裁措施做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制裁措施。主要见于欧盟第269/2014号条例(EU 269/2014)和第833/2014号条例(EU 833/2014)。其中,第269/2014号条例规定了对自然人和实体的制裁措施;第833/2014号条例规定了贸易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制裁措施。欧盟对俄制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欧盟境内的任何活动;

2.欧盟成员国管辖的任何飞机或船舶上的任何活动;

3.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

4.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设立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

5.全部或部分业务位于欧盟境内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

可见,虽然欧盟对俄制裁措施一般不适用于外国自然人或实体,但并不排除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域外效力。英国对俄制裁主要包括禁止在俄投资;冻结俄最大银行即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资产;到2022年底停止从俄进口煤炭、石油、天然气;禁止对俄出口量子和先进材料技术以及关键炼油设备等。

本次对俄制裁主要制裁国采取的制裁措施类型分布和其他制裁措施汇总如下表(截至2022年5月3日):

二、法律风险

(一)出口管制风险

在贸易出口环节,半导体、智能网联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均会受到美国对俄新出口管制措施的影响。本次BIS采取的出口管制新措施对俄出口管制物项范围扩大,对出口、再出口或转移至俄罗斯的物项实施严格审核制度并严格限定适用豁免的情形,例如联合盟友对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减少50%,对俄油气开采设备实施出口管制[5];禁止对俄出口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香水和化妆品、珠宝首饰、钟表和古董等奢侈品和工业品,以及核反应装置、除铁路或电车车厢以外的车辆等[6];对向俄出口肥料、轴承、管阀和其他物项实行新的限制,要求俄自美国购买上述产品时须获得特殊许可证。并且,对涉及民用电信设施、航空航天、海洋安全、政府间合作等出口行为实施逐案审查的方式。[7]

对俄实体实施新的FDP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某物项系特定原产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s),或者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本身系由美国制裁原产软件或技术直接生产而来,则该物项受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管制。新FDP规则中,BIS加强了对俄“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的限制力度,例如将受控物项扩大到CCL中的全部软件和技术以及EAR管制物项,并将原军事最终用户纳入实体清单适用对象,凡国际贸易链中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上述实体,均应当向BIS申请出口许可。

BIS对俄实施新的出口管制措施后,IT行业、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汽车行业等大型制造商和大型跨国公司等均须重新评估对俄贸易风险:对俄出口物项管制的范围大幅扩大,实体清单被进一步扩充,不仅导致一些企业原本对俄正常出口的产品面临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风险,也给今后的国际贸易往来造成极大不确定性。并且,如果企业缺乏对FDP规则的更新情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了解,则难以保障对俄出口贸易业务的合规性,违反相关管制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2。且FDP规则下的出口许可获取的可能性较小,每一次豁免均须满足特殊条件3,亦可能影响企业正常出口时间和流程。

(二)交易主体风险

对被制裁的自然人或实体的高管、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包括其近亲属)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或终止或拒绝签证等限制入境的措施,另有对SDN列名主体的制裁措施。此类制裁措施看似并非针对经济贸易活动,但这些被制裁的自然人或实体一旦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参与者或第三方合作伙伴,势必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风险。根据OFAC和美国国务院的相关规定,SDN列名主体不得与美国人4进行任何交易,且不得接入美国的金融系统,他们拥有的或控制的境外财产和财产权益将被冻结[8]。并且,牵连美国人违反相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外国主体将受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下的处罚,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9]美国限制俄罗斯及特定地区与美国贸易往来的制裁措施,在特定条件下将延伸至禁止美国自然人或实体资助、帮助、支持外国主体所从事的外贸活动,也会对俄罗斯与外国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造成风险。

涉俄经贸制裁的法律法规包含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5,故第三方的外经贸活动亦可能受到二级制裁的限制甚至处罚,如外国主体与SDN列名主体进行了重大交易,则可能受到美国的二级制裁。在Lamesa Investments Limited v Cynergy Bank Ltd6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定美国二级制裁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可见,SDN列名主体与非美国人的交易同样有被管控的风险。企业或个人被纳入SDN名单也会影响其声誉,造成相关损失。目前,被纳入SDN名单的自然人和实体包括俄罗斯直接投资基金及其首席执行官、某些俄罗斯金融精英和弗拉基米尔普京核心圈成员,一些俄罗斯“寡头”及其家庭成员、与俄罗斯情报相关的俄罗斯个人以及为俄罗斯国防部门提供支持的人员等。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此番对俄新制裁措施目前包括326个法人实体和557名自然人7。企业若存在与SDN名单等制裁清单中的主体有贸易往来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相关制裁措施而面临OFAC的处罚。

(三)国际运输风险

此次对俄制裁中,多家大型运输公司包括联邦快递(FedEx)、美国UPS快递、地中海航运(MSC)、马士基海运集团(Maersk)等均相继宣布停止向俄运送货物;俄船舶均被列入SDN名单中;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均对俄航(Aeroflot)关闭领空;继世界上最大的机票预订公司之一Sabre公司宣布将终止与Aeroflot的分销协议之后,多家供应商和运输公司亦纷纷宣布终止与Aeroflot等运输企业的合作协议[10],进一步限制了俄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对俄国际运输方面的限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禁止21家俄航空公司在欧盟境内运营,在俄注册登记的飞机以及未在俄注册登记但由俄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飞机在欧盟领土着陆、起飞或飞越,禁止俄船舶进入欧盟港口;禁止俄公路运输企业使用汽车在欧盟境内运输或过境转运货物。[11]多国普遍对俄采取运输制裁措施极大限制了空运和海运能力。

具体而言,运输企业与被制裁主体签订运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可能被认定为“为被制裁主体提供协助”:情形一,运输企业与被制裁主体签订运输工具租赁合同,该情况下运输企业与被制裁主体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相当于为该被制裁主体提供经济利益,则该运输企业存在违反相关制裁措施的风险;情形二,运输企业与被制裁主体签订运输合同,此时运输企业同样未直接与被制裁主体进行贸易,但由于被制裁主体委托该运输企业运输货物,此种行为可能被认定协助被制裁主体的相关贸易活动,亦存在违反相关制裁措施的风险;情形三,待运输货物来自全面经济制裁地区,则该企业仍可能被认定违反相关制裁措施。另外,在海运中,如果船舶经停地系实行制裁规则的第三地,则该地港口当局有权根据相关制裁规定扣留货物,例如中国的运输企业前往俄港口,经停实行制裁规则的第三国,则会受到经停地当局的检察甚至扣押。因此,对俄航运和物流等的制裁将会制约和阻碍中俄贸易往来。

(四)跨境支付风险

美国集结G7有关国家切断俄罗斯七家银行(包括俄外贸银行、俄罗斯银行、开放银行、Novicom银行、工业通讯银行、Sovcom银行、俄外经银行)与SWIFT的联系;禁止与俄央行储备有关的所有交易(包括与代表俄央行或受其委托的实体的所有交易);禁止向俄提供或调运其通行货币、禁止加密货币交易、限制货币调运和结算等。[12]虽然SWIFT并非清算银行或支付机构,亦不负责金融信息登记等事务,但SWIFT系统系清算银行、支付机构、金融信息登记机构等机构进行登记、交易、支付、结算等信息传输的渠道和平台。因此,将某金融机构排除在SWIFT系统之外,相当于阻断了该金融机构与全球银行系统进行信息联通和互认的渠道和平台,可理解为不限期暂时性失联。

具体而言,切断某金融机构与SWIFT的联系将导致支付指令传输中断,即直接阻断跨境支付,且相关贸易无法以美元或欧元为计价货币进行结算,限制俄央行动用外汇储备将导致俄罗斯无法通过出售其外国资产换取本国货币,最终影响结算和支付。美元作为全球通用货币,普遍适用于跨境银行业务,银行以美元为计价货币的业务将导致交易中产生美国连接点,从而落入美国一级制裁的范围,随之而来的便是违反美国制裁措施的风险,企业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企业高管等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目前,中国境内许多银行在不同法域均设有分支机构或子行,在美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行可能被穿透,落入美国制裁措施的管辖范围,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且该分支机构和子行所受到的制裁可能殃及整个银行;对银行整体而言,其分支机构和子行均须遵守当地制裁措施相关规定,但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难免会出现法律冲突,导致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另外,制裁措施的扩张力进一步增加了跨境支付的风险:一方面,由于相关制裁措施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银行难以对全部银行客户被制裁风险情况作出全面评估,无法完成KYC(Know Your Customer)流程[13],且相关制裁措施基于“50%所有权”规则具有较强的穿透性,也导致银行支付和结算风险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银行自身业务也可能被OFAC认定为对制裁措施禁止的交易提供协助,则该银行将成为被制裁对象。

三、应对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企业在开展涉俄贸易前应事先做好出口物项、客户(避免涉军)等尽职调查工作,从采购到生产再到销售,任何环节出现的法律风险都可能影响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企业应当对上游供应商、工厂生产线、下游客户端进行物项风险识别和评估,应事先研究对俄制裁措施的相关内容,提前审计和审查客户和对俄出口产品中美国价值的比例,如涉及受控物项,应采用替代产品或准备相关许可的申请工作。迅速排查与特定国别是否有业务往来,如涉及受EAR管制的物项则应按规定申请许可。企业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构建和完善企业合规体系,建立合规体系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管理层率先行动。企业管理层应积极参与到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中,例如承诺企业遵守各项出口管制的要求,不会实施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出口法律和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企业将配置相关资源用以建立合规体系;向员工传达学习并遵守出口管制规则的重要性,带领员工了解企业产品或技术等所属范畴以及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和相关风险,不忽视低水平技术的合规性,注意未经授权转让的风险,宣导企业和相关人员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等警示内容。

第二,甄别和评估风险。从企业日常经营中着手,甄别相应的出口管制风险,加强对企业进出口物项的审查、公司运营评估以及对客户的初步调查,并建立个案风险评估机制:评估受控技术、硬件、软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入到受限制区域或受限国别的风险;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是否存在风险;审查进行出口物项(包括再出口物项)的所属类别和范畴、是否须申请许可以及出口可行性等。还须评估企业的物流服务是否属于受管制的出口行为,所运输的物品是否落入EAR管制范围。作为供应商的企业还需组建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由专家团队评估相关物项的出口和再出口可行性。

第三,留存记录与合规培训。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作的记录留存应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企业的记录留存程序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以及EAR S762管制规定,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各个业务部门需要留存记录的清单,由专门人员负责进行记录留存。企业具备出口管制合规的全套记录管理系统亦有助于后续面临调查之时提供对己有利的证据。同时,企业应当制定针对各个职能部门的体系化合规培训,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EAR新规、最终用户的需求等及时进行审查和更新,帮助员工了解出口管制合规的重要性以及自身的合规职责,安排合规经理负责培训的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从而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和技能。

第四,事前自查及事后整改。专业律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出口管制规定起草出口合规手册,列明出口管制计划(Export Control Program,ECP)的相关要求,明确合规流程,发布企业出口管制合规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企业还可设置合规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鼓励员工主动报告相关违规情形,推动企业自查。企业还应推行及时处理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以及进行合规整改的制度,如企业被查明存在规避出口管制的行为,应主动披露潜在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合规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解决问题并防止再犯,争取减轻处罚。

(二)对交易主体进行初步调查

企业应对交易对象和其他贸易参与方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企业应初步审查交易对象和贸易参与方是否落入SDN等各类制裁名单、是否涉及白俄罗斯或乌东地区等地的贸易活动、相关贸易是否属于被制裁行业或领域等,可建立交易主体标准化风险评级制度,如越过风险红线则应暂停或终止与该交易对象开展贸易。根据OFAC公布的《关于资产和资产利益被冻结人员所持有实体的调整指南》的规定,如果SDN名单的自然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实体超过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则该实体也将被视同为SDN列名主体。企业应注意交易对象可能是SDN列名主体的参股公司,或以代持、间接持股等方式存在的白手套公司,例如A公司系SDN列名主体,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则B公司也会被视同为SDN列名主体,与B公司开展相关贸易活动可能受到制裁。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制裁措施根据“50%所有权”规则作出,企业应重点评估与特定自然人或实体的贸易往来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为避免此种风险,企业在选择交易对象、参与主体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之前,应对相关主体的背景、基本信息和实际控股情况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例如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对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或公司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持股情况、公司架构、投资背景、公司内档的相关记载进行审查,包括通过航运数据库审查船舶的运营信息和船舶登记的历史变更记录等,通过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有关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内部档案等。如发现SDN列名主体或可能存在“50%所有权”的情况,可要求交易对象或贸易参与各方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的信息,以审查该交易对象是否存在被制裁的风险。由于第三方合作伙伴被制裁的风险也可能波及整个交易,因此,企业也应对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安全性审查,例如审查代工厂、物流企业等主体的公司基本信息、持股情况、公司架构、投资背景等。

(三)完善合同条款并准备替代方案 

对于国际运输领域的大范围限制和封锁,企业在开展贸易之前应妥善设计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制裁风险。对合同条款的设计建议如下:

第一,约定触发制裁情形下的免责条款或合同终止条款。首先需明确“制裁”的含义,约定免责的适用条件、制裁触发之时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的适用条件以及后续处理等相关内容。相关条款的设置也可参考运输领域商业组织的标准合同条款,例如国际航运商会(ICS)、纽约航运交易所(NYSHEX)、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BIMCO)制定的关于定期租船、航次租船、集装箱运输等方面的常见航运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合同终止条款。

第二,要求贸易相对方出具书面承诺。可以通过贸易对象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或保证来避免相关制裁风险,包括货物原产地、组成成分等因素不涉及被制裁国家或地区、货物运输工具未前往且不会前往被制裁国家或地区,不会停靠实施制裁的第三地,并且约定违反上述承诺或保证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索赔方式。

第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规避制裁风险。企业可将相关制裁情形嵌入贸易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合同履约过程中触发制裁措施,企业可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与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合同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大陆法或我国法律,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同时还需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二者配合适用;如合同适用英美法,缺少了不可抗力条款,如触发制裁措施,企业须证明满足“合同受挫”的构成要件,难度较大,故此时不可抗力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建议进口方企业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方企业使用CFR或CIF贸易术语。企业可根据不同贸易类型设计不同的合同条款,并结合差异化制裁措施可能产生的风险因地制宜地设置合同内容,建议由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起草、设计相关合同文本。

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贸易需求和相关制裁风险准备替代方案。企业应与货运代理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货代应及时关注俄货物情况并书面汇报进展,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监督承运人是否按照计划前往目的地以及收货人是否按时提取货物,如任何环节出现问题或有任何新情况,均应及时联系企业以免损失扩大;如触发制裁措施或产生相关风险,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货物中转或退运(企业须注意因绕港改航产生的航运成本和航运风险);应协助企业及时归还集装箱,避免集装箱超期使用而产生高额滞箱费或滞期费。建议企业控制好货权,将提单中的“收货人consignee”写为“凭指示to order”,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发货时间和货物运输线路等。另外,根据我国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首先,我国企业可向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其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不执行或不遵守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或反制措施;第三,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导致企业受损的,企业有权向我国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四)审查支付主体和改变支付平台

虽然单边金融制裁措施不具有约束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裁特定国家经贸活动将间接约束他国相关主体的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例如美国所采取的金融制裁措施通过国际贸易中的美元结算体系产生域外影响。面对金融制裁措施的利爪,企业亟需提前设计跨境支付风险防火墙。

在前述Lamesa Investments Limited v Cynergy Bank Ltd案8中,英国Cynergy银行为避免违反美国经济制裁规定未按约向Lamesa公司(实际由俄实体控制)支付借款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只有出于遵守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命令的情形,银行拒付款项才不构成违约。英国上诉法院认定美国经济制裁规定属于该合同所指的强制性法律,在Lamesa公司为SDN列名主体的情况下,Cynergy银行无须向Lamesa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在U.S. v Halkbank案9中,美国曼哈顿联邦检方指控土耳其国有银行Halkbank利用伊朗、土耳其、阿联酋等地从事货币兑换和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和白手套公司,违反限制伊朗进入美国金融系统、管理伊朗油气销售收入以及限制向伊朗供应黄金的制裁措施,且Halkbank未能依据《外国人主权豁免法》而免受起诉。可见,银行不宜对规避制裁免受处罚抱侥幸心理,在与域外金融机构合作前应当审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被制裁的风险,避免与被制裁国家的实体或被制裁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对合作银行或交易对象应预先进行风险评估,与银行签订合同时可增加针对金融制裁措施的免责条款。

企业应审慎选择计价货币、支付方式、结算平台,不得隐瞒或删除涉制裁国家或地区及实体的相关信息,也不得隐瞒或删除与被制裁主体的贸易行为,否则将被认定为逃避制裁,该规避行为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企业可选择其他替代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相关制裁风险。例如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我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系统”)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以人民币作为外贸交易的币种。在各国推行各项制裁措施之时,俄罗斯也相继出台了反制裁措施,例如俄罗斯自主搭建的SPFS支付系统以替代SWIFT系统[14],从而保障俄金融基础设施得以正常运作。目前已有331家俄境内银行以及白俄罗斯、德亚美尼亚等地23家外资银行接入了该系统。

结语

根据相关总统指令、法律法规和案件等,可见美国、欧盟、英国等对俄制裁措施基于本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相关规则让本国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域外效力。虽然因单边制裁措施而遭受损失时,企业有权依据我国《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观点指出,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救济程序还可能受到当事人之间管辖权协议或外国主权豁免限制的影响[15],且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均有待明确[16]。笔者认为,上述两部法律颁布时间不长,我国司法目前尚缺乏对此类诉讼救济的实践,在既有案例中,可以发现相关司法实践对《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审查较为严格,企业以此方式维护权益仍存在较大难度,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在对俄制裁背景下,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应首先做好风险预估与合规工作,应谨慎评估制裁风险,例如预先审查贸易对象和其他参与主体的相关信息以及交易的其他影响因素等,妥善设计合同条款,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应主动报告避免因隐瞒而遭受更为严重的处罚,必要时应通过我国法律救济程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因对俄制裁法律规则内容复杂、措施繁多,且其数量仍在增加、适用范围仍在扩大,呈动态变化趋势[17],建议企业预先完善自身合规体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解决方案。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截至2022年5月6日,美国总统共计签发了E.O.14065、E.O.14024、E.O.14066、E.O.1406和E.O.14071五项行政令。

2.规避出口管制规定可能被美国、欧盟等制裁国予以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声誉损失,公司管理层可能被监禁。其中,OFAC的处罚力度最大,自然人可能被处以最高20年的监禁和100万元的罚款。

3.EAR 许可证例外:

(1) 供新闻媒体使用的物项的许可证例外TMP ;

(2) 许可证例外GOV;

(3) 许可证例外TSU;

(4) 许可证例外BAG,不包括枪支和弹药;

(5) 许可证例外AVS;

(6) 许可证例外ENC;

(7) 许可证例外CCD。

4.美国人US persons包括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实体以及位于美国的其他组织等。

5.二级制裁又称次级制裁,是指制裁发起方在对目标方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的公司或个人与目标方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公司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

6.Lamesa Lnvestments Limited v Cynergy Bank Ltd [2020] EWCA Civ 821.

7.参见OFAC官方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list-sdn-human-readable-lists,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

8.参见前注5。

9.U.S. v Halkbank, 2nd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No. 20-3499.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Vijay Prashad, US Sanctions on Russia Impact Whole World, Vancouver Ecosocialists, 4th April, 2022.

[2]Lucy Frost, Primer: Sanctions on Russia and Their Im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22nd March, 2022.

[3]Jonathan Bydlak, Sanctions on Russia Will Shake the World Economy for Years, Spectator World, 9th March, 2022.

[4]Thomas Franck, Christian Wilkie, U.S. Lobs Fresh Round of Sanctions Against Bit Coin Miner and Others Seen to be Abiding Russia, CNBC, 20th April, 2022.

[5]John E. Katsos, Jason Miklian, John J. Forrer, In Light of Russia Sanctions, Consider Your Conditions for Doing Business in Other Countrie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5th March, 2022.

[6]Svia Amaro, EU’s new Russia Sanctions to Likely Include Steel, Luxury Goods, Jet Fuel and More Sources, CNBC, 5th April, 2022.

[7]Client Alert, Sanctions Update: EU, UK, US, and Japan Expand Sanctions and Export Controls Relating to Russia, Latham&Watkins, Number 2954, 12th April, 2022.

[8]Edward Fishman, Chris Miller, Time for Even Tougher Sanctions on Russia, Foreign Affairs, 5th April, 2022.

[9]Courtney McBride, Ian Talley and Laurence Norman, What to Know as U.S., Allies put Sanctions on Russia,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8th April, 2022.

[10]Sean T. Pribyl, Jonathan M. Epstein, Christopher R. Nolan, J. Michael Cavanaugh, U.S. Sanctions on Russia: Impact on Shipping Business and Contractual Considerations, Holland & Knight, 7th March, 2022.

[11]Paul Page, Major Freight Forwards Suspend Russia Servic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3rd March, 2022.

[12]Robert Greene, How Sanctions on Russia Will Alter Global Payments Flows, Carnegie Endowment, 4th March, 2022.

[13]Jeffrey Orenstein, Steven F. Hill, New U.S. Sanctions Restrict Investment and Service in Russia and Block Major Russian Banks, 7th April, 2022.

[14]Alexander Osipovich, AnnaMaria Andriots, Russia Built Parallel Payments System That Escaped Western Sanction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29th March, 2022.

[15]杜涛、周美华:“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载《武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16]胡晓凡、姜芳:“习惯国际法下反措施与第三方关系探析——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例”,载《语言与法律研究》2021年第2期。

[17]Janet H. Cho, U.S., Europe to Announce More Sanctions Against Russia, Barron’s, 5th April,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