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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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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短视频“抄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从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登顶热搜榜谈起

7月1日,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的原创视频一事登顶热搜榜,短短2个小时内主页阅读量高达5.6亿,讨论5.6万。

提起李子柒,她的出现让许多身处城市喧嚣的白领产生了对田园生活的憧憬,也满足了许多普通人对“诗和远方”的神往。她朴素大方的耕作、心灵手巧的编织、娴熟干练的烹调,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美食以及生活方式,可谓是一张“文化输出”的名片。

而该话题越南博主的名字:Bếp Trên Đỉnh ĐồI,直译即为:山间厨房。目前,在YouTube上已经发布几十个视频,其作品点击量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最高的点击量竟达近400万,目前拥有18.8万粉丝。

笔者选取了这位越南博主的几个视频封面,整体的画风对比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左图列为越南博主,右图列为李子柒)

另外,笔者还截取了部分的画面,基本大同小异:

(片头均以云雾缭绕进行开场,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同样的发妆和红袄,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同样的插花,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同样带来乡间的狗狗,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你吊柿饼,我不吊别的就偏吊柿饼,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最后就连奶奶也必须出镜让大家认识一下,左图为越南博主,右图为李子柒)

细心的网友发现,越南博主不仅是拍摄手法、场景和镜头运用如出一辙,连发型、衣服都照搬李子柒的,片中甚至连奶奶和小狗的出镜设计都属雷同。背景音乐复制粘贴的操作痕迹明显,配音和字幕直接全部换成越南语。水印位置,也未做调整。

在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视频之前,YouTube上就已经有很多人模仿李子柒的视频。甚至他们抄袭李子柒视频后,不对李子柒做介绍且篡改了李子柒的国籍。李子柒本人曾就此专门作出官方声明,澄清自己是中国人,并以自己是中国人为豪。

一、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短视频一经出现,其版权问题就伴随左右,目前对短视频的认定没有行业的统一标准。《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中指出:“短视频是指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的网络视频,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单个视频耗时短和场景便捷等特征,更加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内容消费习惯。”1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解决了用户、环境和视频内容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更加具有粘合性。

短视频是否为作品,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有观点认为,应区别不同时长、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创作高度的短视频进行判断其是否为作品。而在司法实践中观点则截然相反,例如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法院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短视频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非思想、情感本身。《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思想-表达二分法”, 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短视频的题材角度、故事主线和叙述方法都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展现故事的具体内容细节才是作品的表达。其二,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这也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核心要件,即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其三,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认定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李子柒原创视频的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细心的网友罗列了二者间相似的元素包括:拍摄手法、场景镜头、发型衣服、奶奶与狗、背景音乐、厨房院落、旋转白菜的手法等等,虽然视觉感观上十分相似,但都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视频题材角度的选取,故事主线和叙述方法都属于思想的范畴,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烹饪一道农家野菜,肯定要经过摘菜、洗菜、切菜、炒菜等环节最终达到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效果,那么甲博主拍摄制作完这道菜,乙博主觉得自己厨艺在其之上,没有任何理由去限制乙博士去完成这道菜的拍摄。而李子柒原创视频的拍摄方式包括:拍摄手法、画面构图、画面编排、画面转切、音像配合等方面则属于表达,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越南博主确实使用了李子柒原创视频中的独创性拍摄手法和画面编排方式,极大可能被认定侵权。另外,越南博主对于李子柒的原创视频,并非进行单一镜头画面、内容的逐一模仿,而是整体风格的抄袭,如果经过详细的视频画面对比,出现大量雷同的画面则可以认定侵权。

二、短视频侵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按照内容生产方式来看,短视频分为UGC、PGC和PUGC。UGC是平台普通用户自主创作并上传的内容,由于其创作主体的匿名化、复杂化和大众性,其版权归属的认定也较为复杂。实践中通常依照用户与平台之间是否有关版权归属的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根据短视频创作主体来判断归属。UGC短视频涵盖了微电影、自制剪辑、航拍素材、广告短片等,具有创意奇妙、手法精致的特点,更加符合大众娱乐消遣的心态和碎片式的阅读习惯,从而形成成熟的商业生产链。司法实践中,UGC短视频作品定性分为两大类:类电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PGC是专业机构创作并上传的内容,PGC来自于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策划和制作,版权主体明确。PUGC则是平台专业用户创作并上传的内容。

目前,短视频侵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01. 搬运他人短视频,即“秒盗”行为

直接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复制、转载,从一个平台搬运至另一个平台或将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嵌套进另一个视频中,该类短视频包括影视片花、电视剧花絮、片尾曲及网红IP等。例如,陈子扬与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上传视频是将原告作品中的部分画面穿插在整个视频中,已于该视频其他部分杂糅成一个整体,并不符合“适当引用”这一使用形式。且被告上传该视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某一问题,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相关公众如用户、行业和专业机构等展示其公司的专业和能力,属于经营性的行为。3

02. 剪辑、搬运其他影视作品的片段

此类侵权形式较为常见,形式种类多样又分为:(1)“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剪辑成数个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例如,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4,热播剧《延禧攻略》被切割成数个短视频后,上传至今日头条平台,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画中画”,即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剪辑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上传平台;(3)“微加工转发”,即将原视频进行删除片头片尾,商标打上马赛克,缩放画面等后上传平台;(4)“二次创作”,即未经许可对影视等长视频或短视频进行二次创作形成“新”的短视频,例如在抖音平台上一旦某个视频创意新、吸引人,就会立即出现一批账号换人马和场景进行重新演绎。

03. 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背景音乐

短视频中往往会有一些宝藏音乐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许多音乐作品通过短视频走红。以至于有的人听到某个音乐一响起,不知道歌曲名但能叫出使用该背景音乐的博主。而目前音乐版权市场混乱,短视频背景音乐权属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5,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软件上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伴奏部分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4. 侵犯他人的邻接权

某些用户把对某种艺术表演、演出拍摄、录音录像制作成短视频或翻牌已有录音录像。这类短视频侵犯他人的邻接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三、如何使用短视频才能不侵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自身需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杜绝“抄袭”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身完成创作之后,应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中国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进行维权。在改编、引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得到作者的授权,标明作品的来源和出处。

第二,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行业的推动者和经营者,对于短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有着天然的高度注意义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短视频平台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上述条款被称为“避风港原则”。6但该原则不应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挡箭牌”,短视频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看他人制作短视频时,转发、引用要注意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和出处,不得随意转发,或者恶搞未授权的作品。

 

本文图片来源:
China Daily旗下官方公众号中国日报双语新闻。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尾 注:
[1]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A].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9年第3期)[C].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19:91.
[2]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9027号一审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一审判决书。
[5]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7172号一审判决书。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