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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诉讼研究与发展中心 | 证据可视化工作实操

2020年5月22日

作者:

陆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赵青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吴宇亭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者按:2019年9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陆原律师、赵青航律师办结了一起委托人A公司与明星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吴宇亭律师助理协助办理了本案。在代理过程中,金道律师利用证据可视化手段获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认定。该案由于当事人影响力大、案件难度高、可视化技术运用巧妙,获评了2019金道十大影响力案件,并由陆原律师于5月20日在金道所诉讼研究与发展中心举办的会议上分享,赵青航律师进行补充。

目 录:

一、案情概览

二、办案思路

三、证据可视化

四、最终效果

一、 案情概括

2017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淘宝店铺服装生意。双方分工明确,李某作为服装模特并利用其影响力打造服装品牌,公司具体负责服装的生产、采购、运输、仓储、网上销售等。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分工和成本承担,李某只负责服装品牌宣传,公司全权负责商业经营,A公司按照合作经营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淘宝店铺”)年销售额的10%向李某支付合作收益。同时约定淘宝店铺年销售额需要达到8000万元,否则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作。

《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其拥有的淘宝线上销售渠道和推广资源用于淘宝店铺,淘宝店铺的销量自此与日俱增。然而,李某却在2018年12月20日突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此时的公司已将大量的资源成本投入到双方合作的淘宝店铺之中,仅是库存的品牌服装就达上千万元的市值。若此时双方停止合作,公司将因品牌权属问题难以继续销售库存服装,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迫于李某在双方合作中的强势地位,公司希望李某能够补偿公司130万元损失之后再解约。但李某不仅拒绝作出任何赔偿,而且彻底停止双方的合作,导致淘宝店铺的经营陷入停滞。

2019年3月4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公司在2018年未达到约定的8000万元销售额(公司2018年的销售额为7950万元)为由,正式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合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再次找到李某协商,希望李某能够分担公司部分损失,但李某再次拒绝。

2019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传票,李某已经在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410万元及违约金。我们接受公司委托,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该案由北京市某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于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由北京二中院两次开庭,最终调解结案。

二、办案思路

接手案件之初,我们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发现办理该案的难度不容小觑。我们尤其预判到,双方会在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很大的争议。要把这个案件做好,关键在于我们能否通过梳理纷繁复杂的事实情况,选取恰当的证据材料,让法院清楚哪一方才是真正的违约方。

在公司一方看来,因为李某在2018年12月20日的提出解约,以及李某在2019年1月至2月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所以公司才在2019年停止支付合作收益。之后李某在2019年3月20日收回了淘宝店铺,导致了双方的合作彻底停止。因此李某是违约在先的一方,公司暂停支付合作收益是合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

而在李某看来,由于公司在2018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因此其有权在2019年解除合约,进而李某有权在2019年1月至2月停止履行义务。公司在2019年3月之前不支付合作收益的行为又构成了重大违约。李某认为在2019年3月20日收回店铺,也是公司在不支付合作收益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而做的无奈之举。

我们分析案情后,认为最终双方的核心争议会归结到谁是在先违约的一方。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当时我们觉得并不有利于公司。一方面,虽然李某在2018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作的意思,但一来这不是正式的解除通知;二来李某的沟通方式非常有技巧,并没有明确地提到“解约”或者与解除类似的字眼,如果在法庭上争辩起来,李某一方完全有可能提出当时只是在进行关于解约的协商,并未作出解约的动作。另一方面,我方的“违约”却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甲方(公司)保证2018年1月至合同履行期满前,每个合作年度的销售流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捌仟万元,若任何一个年度未达标的,乙方(李某)有权提前解约”,然后公司在2018年确实未取得8000万元的销售业绩。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两大办案重心之一,1就在于如何对李某的约定解除权提出合理的抗辩,避免法院认为公司是违约在先的一方。这一工作在当时的我们和公司看来都是困难重重的。首先,我们手里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据,唯一的书面证据只有《合作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而这两份合同都是李某的律师所拟定,在权利义务设置方面都有利于李某,几乎是对李某“一边倒”。其次,我们了解案情的渠道只有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描述和各个工作人员散乱的聊天记录,无法全面、清晰地掌握案情。最后,公司在2019年初与李某对账之时,已经确认了淘宝店铺2018年的全年销售额为7950万元,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

三、证据可视化

(一)“无”中生“有”

虽然面临上述三重困难,但我们仍然保持细致、耐心的工作状态,不停地挖掘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和我们沟通中随口说道,李某在2018年“双十一”活动前有推迟“上新”(即协助公司将服装上架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我们如发现宝藏一般,开启了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有利证据的征程。

我们单独约见了多位持有与李某一方工作聊天记录的公司工作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反复阅览这些聊天记录,多次推敲、核实各条聊天记录之间的时间关系、逻辑关系。经过数天的连续工作,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机多次从电池满格被用到没电,然后一边充电一边继续使用。最终我们和工作人员从上万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筛选出了753条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后,我们对筛选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筛选完成后,如何组织它们,便是我们工作的第二步。

(二)化繁为简

虽然我们锁定的753条微信聊天记录看似都与李某延迟履行义务有关,但即使这些记录组合在一起,依然难以“坐实”李某的违约行为。因此我们又经过反复的查阅、沟通和核实,决定从两个方面再次摘选聊天记录的内容:一是双方的合作实际由李某主导,李某的配合是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并对推进业务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二是合作过程中因李某的不作为甚至阻挠行为导致商品销量减少的内容。按照上述两个方面,最终我们摘取了43页的微信聊天记录。

为了证明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我们筛选出三组聊天记录,共同展示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双方在准备2018年3月2的服装销售工作过程中的三个重要环节,用以证明李某对运营流程的影响:

1.第一个环节是确认样品服装款式。由李某的团队向公司提供服装样式图,公司按照要求制作样品服装。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公司根据图片(照片)制作服装样品的两页聊天截图:

2.第二个环节是确认上新服装。公司将制作完成的服装样品交付给李某,由李某试穿并拍摄照片,用于服装上新时展示。在这个环节,如果李某团队认为该款服装不适合销售,则会取消销售或者要求公司作出修改。根据试穿和调整的结果,双方确定将要销售的服装款式。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要求公司寄送服装样品,并且修改、确认最终上新服装的三页聊天截图:

3.第三个环节是确认下单采购。公司根据双方确定的服装款式,采购相应的服装,储存于仓库,准备销售。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确认下单采购的服装的聊天截图:

通过上述三个重点环节的微信聊天截图,已经能够证明李某对于整个合作流程的控制。但必须承认,这些聊天记录仅是只言片语。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也是本案代理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将这些截图巧妙地组织起来,让法官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就明白我们想表达的“故事”。

(三)提纲挈领

由此,我们想到了制作可视化图,将我们的“故事”组织在一张流程图中,选取其中的关键节点,辅以微信聊天截图证据,向法官展示我们的思路。于是,我们按照之前确定的两个方面的证明工作,制作了两张可视化流程图。

第一张图(即图9),我们以李某影响双方合作流程各个环节的聊天记录为基础,制作了一张“李某与公司合作流程与分工微信解读”,并配上了文字说明。

通过图9和配套的文字解读说明,我们将在前述三个环节中筛选出的聊天记录完整地组织成了一条证据链,用以向法官说明李某对公司的服装运营过程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我们第二方面的证明工作打下基础。

第二张图(即图10),我们围绕李某拖延C174539D这款服装上新的相关聊天记录,制作了“李某一方违反C174539D销售安排的微信解读”图,并为此配上文字说明。

通过图10和配套的文字解读说明,我们展示了李某从2018年2月到2018年底,由于李某的拖延行为,导致C174539D款服装一直没有上架销售,进而导致淘宝店铺的全年销量减少。同时,我们向法官说明,被李某拖延销售的服装不仅只有C174539D这一款,还有另外两款服装,相应的证据都在我们摘选的聊天记录之中。这些服装如果能够上架销售,按照公司的历史销量和类似服装的销售业绩,完全能够增加200万元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李某的拖延,公司完全能够达到约定的销售业绩。

针对上述两幅流程图,我们不仅在制作过程中反复推敲、锤炼,而且在开庭之前,也进行了解读表达上的演练,以便在法庭上能够顺畅地根据流程图向法官讲述我们梳理的案件事实。

四、最终效果

庭审时,我们在法庭辩论环节将上述两套可视化流程图和文字说明提交给法庭,并对作为电子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解读。法官一边看着我们准备的证据材料和图文说明,一边听着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讲述。庭后,法官对我们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许,同时她也充分认识到了本案案情的复杂性。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就李某是否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影响力,以及李某是否存在不配合的行为多次向李某的代理律师发问。在通过上述可视化方式对案件事实作出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我们抗辩道,公司未达到销售业绩应当归因于李某的违约行为,何况实际销售额与业绩目标的差距极其微小(小于0.625%),所以李某不应当享有约定解除权。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抗辩理由,认定李某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李某主张其享有约定解除权。本院认为,涉案淘宝店铺2018年度的销售流水虽未达到约定的8000万元,但实际销售流水金额7950万元与约定金额差距甚小,在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且李某亦与经营情况有关的情况下,仅以上述微小差距即赋予李某约定解除权对公司过于苛刻且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李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这一认定对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办案启示

(一)证据可视化有利于帮助法官完成事实构建

当证据材料繁多冗杂,难以一眼看出头绪时,可视化的表达可以促使我们去芜存菁,将关键证据有效地组织排列出来,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以此协助法官完成对案件核心事实的构建。

证据可视化工作的精髓在于对证据的筛选和归纳,其背后考察的是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熟悉程度和对证据的组织整理能力。只有对案件事实非常熟悉,律师才能对证据信手拈来,筛选出合适的可视化素材;只有对证据烂熟于心,律师才能以合理的逻辑将证据串联起来,制作出简洁直观的可视化成果。

(二)面对强大对手,从容应对

本案中,对方先发制人起诉我方,占据了天时;又约定管辖在其住所地法院,占据地利;再利用明星的影响力,占据人和。在天、地、人三方面均于我们不利的情况下,如何化解这些压力和困难,非常考验办案律师的综合素质。

通过与法官的积极沟通,我们争取到了有效的准备时间;通过对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仔细研究,对证据的全量公证,我们夯实了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与对方律师和法官的多次耐心谈判,我们一步步降低了对方的预期,取得了案件调解主动权。

(三)对MCN机构服务的经验积累

这是金道律师在为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机构与明星之间电商合作领域内一起颇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例。通过本案,我们对MCN与明星之间的合作模式、利益分配格局和双方合作中的法律风险点都做了更为深入的研习,也对MCN行业现状有了更多的了解。

本案代理结束后,当事人对我们的办案效果感到满意,并介绍了本地另一家大型KOL(Key Opinion Leader, 关键意见领袖,也指网红)网红孵化公司,使我们能够用MCN、KOL领域的办案经验为更多业内机构提供服务。

另一重心是如何固定李某提前解约,2019年后不履行义务等违约行为。两个重心一个用于“摘除”公司的违约,另一个用于“坐实”李某的违约。因另一重心与本文主题联系不大,故在此不详述。

整个运营流程涉及选取样品、修改样品、生产、运输、上架(淘宝店铺)销售,所以一般需要3个月到半年的时间提前准备。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2019年第12期,现有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