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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单外无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里程碑

作者:
何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分别适用于申请证券类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下称《登记材料清单》)。今后,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协会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列明的事项进行核查,不再核查《登记材料清单》以外的事项。这是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方面里程碑式的举措。本文将对《通知》和《登记材料清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供同行业人士参考。

一、
《通知》要点速览

1. “单外无单”

自2020年3月1日起,新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仅需向协会提交《登记材料清单》中所列文件,协会也不会再审核或询问《登记材料清单》以外的事项。

《登记材料清单》部分内容截图

2. 办理进度公开

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实时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

协会官网增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

3. 强化管理人信息公示

自2020年3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2)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3)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

二、
律师深度解读

1. 《通知》出台的背景与管理人登记的监管流变

《通知》出台前,协会在管理人登记监管方面的两份阶段性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年2月5日发布,下称《公告》)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下称《登记须知》)。其中,《公告》的意义在于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始要求管理人登记申请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明确申请机构需符合的十一个方面的相关要求。多次更新的《登记须知》则是协会在《公告》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核实践,不断对管理人登记要求进行的明确和细化,可以理解为是《公告》的“实施细则”。

这些规定为管理人登记申请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除法律意见书外,申请机构仍需要提供大量表单以证明其符合《公告》和《登记须知》以及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但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表单、表单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却并无明确规定;又如,不同申请类型和不同背景资质的申请机构,在具体申请过程中到底会遇到哪些反馈意见,亦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甚至不同审核员的反馈口径也不尽一致。对于这些问题,此前主要依靠律师事务所对协会反馈实践的梳理和总结,为申请机构提供个性化的申请辅导。笔者在三年前也开始根据协会的反馈实践总结申请机构在登记申请过程中可能会用到的表单,如《实际控制人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说明(参考模板)》《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不进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参考模板)》《关于高管专业能力和履职职责说明(参考模板)》《关于经营场所的说明(参考模板)》等等,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申请机构准备申请材料的负担和时间,并尽可能地减少协会的反馈内容与次数,协助申请机构尽快完成登记。

《通知》和《登记材料清单》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通知》表示,《登记材料清单》是协会结合六年来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梳理和固化现有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成果,其目的是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申请材料。这大大降低了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可以方便申请机构提前筹划并准备申请材料。

2.《登记材料清单》并未降低对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核要求

尽管协会在《通知》中表示,《登记材料清单》未新增登记要求,并且协会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但笔者理解,这并没有降低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材料要求,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变得更加“严格”。这是因为此前对于不同申请类型和背景资质的申请机构,反馈意见存在一定差异,一些申请机构还可以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在初次提交申请时不提供全部表单,而是根据后续反馈意见仅提供反馈意见要求的表单,即可通过审核。在《登记材料清单》发布后,所有申请机构则一律需要按照《登记材料清单》提供全部表单,《登记材料清单》还列明了所提交表单需包含的主要内容、原件/复印件要求、上传格式、签章要求,这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体现了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扶优限劣”的监管态度。

3. “申请材料清单化”时代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与责任

笔者认为,“申请材料清单化”时代,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人登记申请中的作用与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登记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大部分表单均无模板,因此,对于表单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律师均需要全面把关,确保符合协会要求。申请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还要高度重视的是,《通知》中明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如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止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而此前仅规定若管理人登记申请退回补正超过5次的,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一旦被中止办理,申请周期将大大延长。另经笔者通过电话咨询协会,得到的答复是协会对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的审核也将算在5次反馈次数内。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提高了对申请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要求,要求申请机构将工作做在前面,努力提高申请材料的质量,不要依赖于原有的5次反馈,此举也有利于降低协会的审核负担,加快整体审核效率。

其次,《登记材料清单》仅为申请机构需要向协会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并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于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需要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申请机构仍需配合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协会也鼓励律师事务所上传“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并增设了相应的上传条目。

三、
给申请机构的筹划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最终还是要看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回归到申请机构自身的实力。笔者建议,对拟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1. 人员

私募基金的核心在于“人”,优秀的高管与员工是管理人实力的核心体现。申请机构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审视高管和员工的数量和资质是否符合协会要求。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申请机构需要提供全体员工和高管的简历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高管和投资人员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当然,对于高管和员工数量与资质的具体标准,实践中一直困扰着申请机构与中介机构。此次协会一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增加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等公示信息,申请机构不妨通过查询近期新登记通过的与自身有相似背景的管理人的员工人数和高管人员简历以作参考。

2. 股权结构

对于股权结构的筹划,申请机构应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第一,协会要求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应简单清晰,不得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登记材料清单》明确,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的,须提交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第二,协会对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亦有要求,除了具备对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能力外,主要出资人目前或曾经均不得从事过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第三,在业务规划上,要充分考虑管理人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未来申请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未来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以为今后申请新类型的管理人或进行已登记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留下便利,降低合规运作成本。

3. 工商注册

目前“投资类企业”注册仍未全面放开,并且可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地区还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因此,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需要提前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投资类企业”注册事宜。

总体上,《通知》与《登记材料清单》促进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便利化、标准化、透明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当然,对于“清单齐备性”的具体审核口径等问题,还有待在未来监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