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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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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原创 | 疫情下的在线生意——浅谈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作者:
陆 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吴宇亭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用网上办公等方式有序复工复产,避免损失扩大。

为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有效利用互联网复工复产,本所律师特撰文谈谈电子签约的相关法律问题,供参考。

一、利用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交易者最关注的问题。金道律师提示,电子合同是受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可以放心使用!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就应当与纸质合同一样,是有效的书面合同。

二、如何进行互联网合同签约

1. 交易者之间利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签订电子合同

这是大部分交易者在疫情持续期间能够采取的较简便的电子合同签署方式。交易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合同的磋商和修订,并最终确认合同的签署。

这种方式对于大部分交易者来说,操作最为简便。交易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将合同最终版本的电子文本发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样通过上述途径确认,合同即签订完成[1]。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不需要特殊的电子签名认证过程,而且操作门槛低,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

但这类电子合同的风险也相对更高,由于没有电子签名技术认证手段,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或合同主体的身份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真实性不被认可。

2. 利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与交易对手签订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身份认证、谈判磋商、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能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多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服务商,可以让交易双方共同使用服务商的网站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缔约。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还提供电子存证等其他服务。

参照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利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一般分为注册登录(包含身份认证)、合同记录(包括磋商谈判)、合同确认、电子签名等四个环节,另外还可以增加二维码、短信通知、时间戳等辅助认证环节。

(1)注册登录环节,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进行实名(包括企业的工商信息、个人的身份证等)验证,保证自己身份的真实性,并核实交易对手身份的真实性。

(2)合同记录环节,交易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双方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修改、磋商合同内容,并自动实时地记录在系统中。

(3)合同确认环节,双方合同谈判完成之后,共同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然后系统生成完整的合同文本;在交易双方实施电子签名前,系统一般应要求缔约双方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第二次确认。

(4)电子签名环节,交易双方使用自有的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签署合同,经合同交易双方实施可靠电子签名后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完成上述4个环节之后,电子合同即成立。在签订过程中,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服务商或交易者还可以使用二维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提高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合同成立之后,由订立系统储存电子合同(其本质是数据),如果订立系统的服务商是电子合同的缔约方,则应当由第三方对电子合同进行储存。

在需要调用合同的时候,交易者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调用。使用线上方式调用,需要提供交易者的电子签名;使用线下方式调用,则需要提供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三、如何提高网络签约的真实性、可靠性

1. 借助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交易者如果不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而使用自己掌握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合同时,只需使用本地的电子签名管理程序或管理介质,按照程序指引的流程操作,即可在电子合同文本上签署自己的“电子章”。这种“电子章”不仅能够标明签署者的身份,而且能够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他人篡改。

金道律师提醒,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所认证的电子签名更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另外电子签名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电子签名的储存载体,若已经失密或可能失密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

2. 自主留存证据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也有不利之处,例如需要额外的交易费用,交易数据需要保存在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因此,很多采取网络签约的交易者希望通过替代方式进行网络签约的真实性确认。

金道律师提醒,如果交易双方仅采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而且未使用电子签名等第三方认证的,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表明身份的资料,以及授权该电子邮件、即使通讯工具账号订立电子合同授权书的照片或扫描件;

(2)尽量使用带企业官方后缀的邮件作为电子合同的收发主体;

(3)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授权签署合同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账号;

(4)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该合同系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往来签署,电子版本有效或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5)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电子版本确认时或双方对电子版本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由于没有第三方存证,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因为数据有被篡改的可能而引发争议,在电子合同订立之后,还应当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的要求,尽量保证电子合同能够随时调取,数据格式不变,储存方式、发件人、内容完整性方面的可靠性。

四、因履行电子合同产生的纠纷都归互联网法院管辖吗?

虽然中国是全世界第77个接入互联网的国家,但却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国家(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全国共有三家专门互联网法院(杭州、北京、广州),并在上海、成都、西安等多个地区基层法院开设了互联网法庭。中国的互联网法治实践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目前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简言之,如果交易涉及杭州、北京、广州三地,各企业及个人通过互联网签订并履行的合同,由当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诉讼;如果合同通过互联网签订,但是履行行为部分或者全部在线下完成的,则仍然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以上是对在线签约相关法律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本文能够给疫情之中仍在辛苦经营的你提供一些帮助。

注释:
[1] 在判决书(2018)苏民终626号、(2014)闽民终字第893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可了通过电子邮件往来方式签订的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