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十问十答,揭开遗嘱信托的面纱
作者:
郑海丽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Q1. 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吗?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立遗嘱人,即自然人)希望在死后将其遗产托付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由受托人对遗产进行指定意图的管理、处分和分配,也叫“死后信托”。
家族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
可以说是两种不同的信托,但有时会有交叉。将“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两者结合是规划生前身后财富较为稳妥的方案。
Q2. 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还是商事信托?
近年“信托+”工具被广泛地应用到各种场景中,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受继承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是普通百姓也能使用的信托工具。
Q3. 遗嘱有效则遗嘱中关于遗嘱信托的内容必然有效吗?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确定信托财产、以非法财产或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不能确定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的信托无效,故即使遗嘱有效,若遗嘱中有该些无效原因之一的,则遗嘱信托无效。
Q4. 从立遗嘱人的目的、主体、职责、运作模式、可执行性等角度出发,遗嘱信托可以设计成怎样的合理架构?
(遗嘱信托架构图,图片来自网络)
Q5. 遗嘱信托能否撤销、变更、解除及生效问题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民法典未生效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遗嘱信托是立遗嘱人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即只能以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三种书面方式订立。
由于立遗嘱人、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等发生变化,可由立遗嘱人在其生前按遗嘱变更的形式要求变更信托内容,是可撤销、重新修订及变更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成立,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仅有委托人可以解除遗嘱信托。
Q6. 如以不动产、有价证券等需要登记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信托财产需要转移时,需登记而没有经过登记,则遗嘱信托的效力如何?
将导致遗嘱信托无效,建议如果无法完成登记,则可在遗嘱中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以折价为资金的方式转移给受托人,达到信托财产转移的目的。
Q7. 遗嘱信托中受益人的能力是否影响信托效力?
受益人是否具备管理财产的意愿和能力,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不会影响信托效力。
遗嘱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则受益人可行使解任权。
Q8. 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选任问题
遗嘱信托设立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针对遗嘱中的委托事项,受托人不一定作出受托的承诺,或者由于受托人自身的情况或行为能力发生变化时,原先预定的受托人可能不接受该委托,此时面临的问题是重新选任受托人。
立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先设定如果A不行,将由B或C来担任。如果所有的受托人都不接受委托的话,那受益人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不是该受托人就不能信托,信托终止。根据尽量达成遗愿的原则,可以把受托人的选任委托给第三人比如遗嘱执行人,由它根据遗嘱目的选任受托人。
Q9. 遗嘱中如果未预留份额、债务清偿等将如何处理?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能将剩余的财产作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
Q10. 遗嘱信托中可有哪些个性化的条款(举例说明),以体现信托的灵活性?
(1)立遗嘱人可将受益人设定为尚未出生的亲属,受益人可以为多名,且受益时间可有先后顺序。
(2)防止受益人肆意挥霍遗产。明确信托财产的受益、收益分配标准和日后信托财产的分配,按照怎样的条件和数量进行,受益人每次可以获得多少的信托收益等。
(3)通过设置“潜在委托人”,即未来家族成员可陆续追加成新委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
(4)可加入为受益人婚前财产规划的内容,以防子女婚姻稀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