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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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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原创 | “新冠战疫”中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

作者:
刘艳芳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 硕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秘书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继发布春节假期延期及停工的通知,使得“假期”较长,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各企业HR执行中遇到种种问题。金道律师针对服务企业近日来咨询的问题,归纳总结并作如下分享,希望能够帮助我们的企业共渡疫期:

一、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及复工的具体时间及性质

(一)春节假期的时间及性质

根据2019年1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春节假期中1月25日(初一)、1月26日(初二)、1月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余为调休的休息日。

(二)延长假期的时间及性质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基于疫情的特殊性,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即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结合2020年春节放假情况,延长的春节假期中,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是基于疫情防控及社会稳定需要采取的非福利性临时特殊休息日。目前,在相关法规政策尚未对延长期间工资发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参照休息日调休规定执行。

(三)延迟企业复工时间及性质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是省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防控疫情作出的临时停工安排。通知要求: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临时停工7天,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其中2月3日至7日(5天)原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除控制疫情需要必须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外,企业应积极响应省级政府作出的临时性停工决定,避免集聚性疫情的爆发,企业或个人拒绝接受政府停工安排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范围中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注意:在执行上述措施及通过年休假、调休、补班来冲抵时,需要将具体安排明确告知员工并保留员工表示自愿意愿的书面确认依据(如微信、邮件、短信息、申请书等书面形式),并等待相关部门对临时停工期间员工待遇的进一步规定。

 

二、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及复工的员工薪资应当如何支付

(一)春节及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支付

1. 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发放方式不变,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因控制疫情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性、临时性、非福利性特殊休息日。企业为了有效执行特殊休息日政策,可以参照休息日调休制度照常发放特殊休息日劳动者工资,恢复生产经营后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进行调班。

2. 加班工资支付

(1)法定春节假期1月25日、26日、27日期间:企业实行计时制度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即发放原工资4倍的工资;企业实行计件制度中,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

(2)春节假期1月24日、1月28日至1月30日放假调休,企业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3)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结合以上通知内容,特殊休息日期间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尚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先参照休息日安排补休,未补休的可待政策明确后支付加班工资。

(二)省级政策性临时停工期间内工资支付

本次企业停工时间共7天,其中2月3日至7日(5天)原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休息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针对停工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必须返岗工作的,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月3日至7日(5天)原为工作日期间,企业在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休息日相关规定安排补休;2月8日、9日为休息日无薪,企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休息日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复工后无法返岗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1. 企业复工后正当理由无法返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2. 劳动者适用年休假后仍无法返岗的

(1)隔离治疗、医学观察、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2)因存在感染可能性或已有疫情症状的劳动者:应向企业申请事假或者病假,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未向企业报告自身情况且未提供任何证明的劳动者:按照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中旷工处理;

(4)因交通原因无法复工的劳动者:按照企业请假制度执行。

 

三、春节延长假期及停工期与请假假期重叠问题

(一)春节延长假期与请假假期的重叠问题:尚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目前可参照休息日相关规定执行,重叠部分假期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 与病假重叠:病假假期不顺延,即不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天数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数。
2. 与事假重叠:企业已批准事假的,可以继续按照事假执行,待有明确规定后再进行调整。
3. 与年休假重叠:全国性特殊休假应与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相同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停工期与请假假期的重叠问题:尚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但基于控制疫情目的停工具有地方性、非福利性的性质。目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重叠期间劳动者请假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对请假进行审核。停工期与病假、事假、年休假重叠的,在政策尚不明确前,企业可以先行分别按照病假、事假、年休假执行。

 

四、工伤认定问题

(一)参与预防、救治及相关人员感染的劳动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出差途中感染的劳动者

目前,除前款外关于因履行职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全国范围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其他省份及地区无相关规定。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尚无其他规定予以认定,具体处理方法仍需等待政府相关部门明确,企业可以先按照病假处理。

 

五、劳动合同的续签与解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此期间企业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通知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得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到期时间自动顺延至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限届满之日。

 

六、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响应政府组织生产、保证供给、提供服务的要求。在春节期间、延长假期或停工期间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二)劳动者拒绝返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控疫情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拒绝提前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三)异地办公问题

企业可以安排采取家庭办公、电话会议、电视会议等方式进行异地办公。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的劳动者异地办公的按照加班处理,不定时工时制及计件制度中未完成定额任务的劳动者除外;停工期间内,企业安排异地办公的,尚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规定,企业可以先参照休息日加班工资规定执行。

 

七、稳岗补贴政策——以2018年杭州申报政策为例

企业稳岗补贴,是针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申请对象应为失业保险参保在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的企业,同时还需满足单位性质为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8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杭州市区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60%、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及管理运行规范4项条件。

在补贴标准方面,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当于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补贴;若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稳定就业社保补贴条件,即参保满2年、裁员率为1.6%-3%之间的1000人以下企业,可享受相当于2018年度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30%的补贴。

以杭州为例,次年申请上一年度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同一年度内,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就业社保补贴、社保费返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申报政策及申报时间,企业可以联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八、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1/21/content_5454164.htm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http://www.zj.gov.cn/art/2020/1/27/art_1554467_41858317.html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20/1/28/art_1391002_10431.html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八)《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九)《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十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十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十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上内容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分析,但目前春节延期期间及停工期间工资支付以及年休假、调休、加班补休抵扣问题规定尚不明确。金道律师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新政策新规定,企业后续具体执行工作应以政府最后明确规定为准。金道所携手与全国人民共渡难关,众志成城战胜这场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