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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孟晚舟被捕事件引发的国际法上的思考

作者:
孙南梦頔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加拿大警方于温哥华逮捕了华为公司CFO、公司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已于上周五对孟晚舟被扣押一事进行了保释听证审理,孟晚舟的律师David Martin提出的保释金为1400万加元(即人民币7230万元),但法官未对其保释申请做出裁决。当地时间12月10日下午1点保释听证会将继续进行。

关于该事件,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有关法律问题做以下粗浅分析:

一、加拿大的逮捕是否违反国际法?

据《环球邮报》报道,加拿大警方逮捕孟晚舟依据的是美国纽约检方的指控,且加拿大警方在逮捕之时并未向孟晚舟说明逮捕理由和指控罪名。加警方将孟晚舟作为重刑犯人对待,也未考虑其目前的身体状况。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因此,如果在既没有给出逮捕理由也没有告知指控内容的情况下,就将孟晚舟逮捕拘押,应属侵犯人权的行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公民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以推进法庭不拖延地决定对其拘禁是否合法,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均有权得到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的规定,加方应在对孟晚舟实施拘押的第一时间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进行通报,但中方并没有第一时间从加方得到这样的通报。

二、美国的指控是否合乎国际法?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纽约检方指控孟晚舟于2009年至2014年通过Skycom公司(香港注册公司)逃避美国对伊朗的禁售政策,涉嫌违反美国内国法针对伊朗的制裁禁令。一国的刑事管辖原则一般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美国的制裁禁令属于保护原则,理论上,无论该违法行为是否在美国境内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美国公民,美国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笔者认为,美国基于本国制裁禁令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措施本身系违反国际法精神的单边主义行为,与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应在联合国安理会框架内对一国实施制裁的理念背道而驰。美国司法部门在此之上提出的针对孟晚舟的刑事指控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值得研究。

三、加拿大如何向美国实施引渡?

加拿大和美国于1976年就签订了引渡条约,对于美国的引渡申请,加拿大须首先进行引渡听证的审理(See Extradition Act-S.C. 1999, c. 18 Article 24.1)。在引渡听证会之前,美国须提供针对孟晚舟的案件摘要,该摘要须详细阐明美方指控的罪行,并说明预计在美国司法管辖下的审判中可获得的证据。引渡听证会由引渡法官负责审理,法官应确认:第一,孟晚舟是否系美国司法管辖区所寻求的人;第二,孟晚舟的行为是否在美国构成刑事犯罪并将被监禁两年或两年以上。(See Extradition Act-S.C. 1999, c. 18 Article 3.1.a)

若判定引渡成立,加拿大司法部长将决定是否修改引渡令的措辞以及是否签发引渡令,并可以要求美国相关部门保证不会追究与此引渡令无关的罪行。如果加拿大司法部长认为,孟晚舟被引渡后将无法得到公平审判,其亦可拒绝签发引渡令。即使判定引渡,孟晚舟有权在30天内向加拿大司法部长提交意见书,该环节司法部长有一定的裁量权,其有权从引渡国获得保证或其他让步,从而保护被引渡者的权利或利益,故孟晚舟在这一环节提交的意见书相当重要。针对引渡法庭的决定与司法部长的引渡令,孟晚舟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和司法审查。一般而言,法院会一并审理上诉和司法审查,上诉法院可以决定将此案发回司法部长或引渡法院,或者就是否引渡做出自己的决定。如果仍然判定引渡,孟晚舟还可以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而加拿大最高法院仅对涉及国家利益的引渡案件举行听证。这将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整个过程可能长达三年。

一旦引渡成立,孟晚舟将会被加拿大司法当局移交给美国司法当局,进入美国的司法程序。如果引渡失败,其将被加拿大当局释放。

目前,孟晚舟已聘请加拿大律师介入法律程序,中国政府也已就此事件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并积极寻求首先通过外交途径与美国、加拿大共同解决此事件。对此,笔者将密切关注和研究,并适时作出更多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