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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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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影视工作室税收问题再起波澜 临近年末如何开展税收自查

前言
2018年临近尾声,娱乐圈的瓜一车接一车的运送,吃瓜群众忙的应接不暇。就连似乎沉寂了一段时间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也重回视野,毕竟影视行业税收自查的导火索就起源于此。

这两日,影视行业流传这么一张截图:

 

截图的内容是关于影视行业税收自查,包括了自查的阶段时点、计算方法、申报方式,并且以总收入100万为例,得出需补缴19万数额的结论,言之凿凿,在业内引起了一片恐慌。影视行业税收自查并不是这几天的新政策,在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的处罚通知书下达后,10月2日,国税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 153号文),要求分四个阶段规范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其中自查自纠阶段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这一个月来,影视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陆续接到税务部门的约谈通知。

如何看待?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该截图并不是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但也不是空穴来风,其节点步骤、自查的三年纳税期间等都与153号文相符,可能是“横店实验区”内部的一个指导性操作口径。

同时,截图中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有待商榷、不足采信:

第一,截图中所称的按至少三年总收入的70%补税并无法律依据。自查补缴应该根据每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实存在逃漏税的,再补缴相应税款。

第二,工作室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并不相同,无法一刀切的适用最高档40%的劳务报酬税率。

第三,核定征收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变相税收优惠,即使存在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应当予以保护。

自查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 153号文),将此次影视行业税收检查的工作总结如下:

自查主体: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明星个人(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

自查的纳税期间 :2016年、2017年、2018年

阶段步骤:

目前正处于税收自查阶段,临近阶段节点,征管力度有所加强,影视公司和个人应该把握机会,充分利用税务自查取得相对有利的结果。

如何开展

对于此次自查,建议企业可以由财务部门牵头成立自查小组,企业高管以及外聘专业人员一起参与,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梳理业务流程。核对各项收入和支出;梳理各类合同,重点关注其中的涉税条款和纳税义务主体;关注凭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梳理税收优惠的享受情况。

2. 排查税收风险。一是是否存在虚开虚受发票的行为;二是有无存在隐匿收入、拆分合同的情况;二是是否履行或被履行了代扣代缴,特别是包税条款,并不能规避纳税义务;四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合理。

3. 提交自查报告。提交的自查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自查方式、自查结果、改进措施等。

4. 补缴税款滞纳金。确定税款金额,主动足额补缴。

应对建议

就此次影视行业的税收规范工作,提供如下注意点:

1. 珍惜自查机会。税务自查在行政处罚中能够产生有利于纳税人的影响,构成了处罚阻却事由,153号文明确“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这与《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精神是相符合的。

2. 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并维护合法权益。就此次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全程、有效的沟通,明晰补缴原由,包括涉税争议中的税法分析。

3. 关注罚款数额。税务机关对于罚款数额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处以0.5倍—5倍的罚款,影视企业可以积极配合检查补税,争取降低罚款倍数。

4. 规范操作规避风险。影视行业税收政策收紧已成定势,相关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增加,对此要提前应对,规范操作,尽早开展合法合规的筹划。

5. 提高信息辨别能力。网络时代,信息扑天盖地,真假参杂,有些媒体、自媒体为了争夺眼球,往往夸大其词。面对纷繁的资讯,不要盲信盲从,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做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