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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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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对《电子商务法》的若干解读

作者:
林晓芳律师
浙江金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网络用户突破6亿的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为此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商法)的出台将掀起一场波涛,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毫无疑问,这一项法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

电商法自2013年底启动立法进程以来,历时5年,经过四次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电商法是罕见地经过四审以后才获得通过。五年磨一剑,足见立法过程的复杂和慎重,也注定其落地是一场艰难的利益拉锯战。电商法的出台将带来哪些影响,笔者选择以下几点进行解读。

 

一、网购假货之解

前不久,拼多多在美国上市,随之而来的关于拼多多“山寨”问题被舆论强烈指责,进而被美国律所提起集体诉讼,被国家有关部门约谈。而黄峥称“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可否认,唯品会“假茅台事件”、淘宝“假货门事件”、聚美优品等奢侈品造假风波等等,网购假货被消费者深恶痛绝。

此次电商法第38条第1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细化了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加重了电商平台事先、事中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创新性。

鉴此,电商平台须特别关注以下举措:

第一,加强对关系消费者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事先审查;

第二,利用抽检、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事中审查,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却遗留了一个问题:如何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证责任如何划分。此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出一辙。

通过分析案例和法条解读,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与拥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相比,维权之路依旧曲折。

二、利益博弈谁生存
随着线上线下购物场景融合、各种经济业态更趋复杂化,各方利益在持续博弈中发酵。

从对平台责任认定上看, “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几经改动,这其中动了谁的奶酪。

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次审议稿第37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一句在第四次审议中参照“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的意见,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表决前一天,表决稿又将原四审稿草案中“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最终,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敲定为“相应责任”,我们看到了一番利益博弈的结果。

对于最终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如何理解其中包括的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值得关注。

三、动了谁的奶酪?

“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某著名电商CEO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的一番“税腑之言”,直指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

一直以来对备受争议的个人网店、微商等是否要纳入登记范围的问题,此次,电商法第10条给出了明确答复,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上百万个人淘宝卖家将和线下经营者一样,按照经营纳税流程依法进行登记,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纳税。

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其中也留了一个缺口,那就是三审稿中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纳入例外情形的范畴。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

四、税收流失有秘方

电商带来的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为此电商法强势直捣灰色地带,收回线上线下不一致导致的税收流失。

根据电商法第9条对主体范围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他们的奶酪也应得到恰当分配。

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法律用登记秘方,收回流失的税收权益。电商法第10、11、12、13、14条规定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

五、数据共享赢生机

滴滴 “空姐遇害案”、“乐清惨案”至今仍然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由于信息不连通,延误了最佳的救助时间。而滴滴司机的信息,如果能和公安联网,共享上报,乐清事件的结果或许会不一样。基础商业信息必须上报,好比住/租房子需要登记信息一样,这是国家维持基本秩序的需要。

电商法第69条规定,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商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不仅如此,通读全篇,规定了电商平台需建立登记档案、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平台还需积极履行提示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义务。无论是数据主动报送还是被动提供,对于电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但它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

整体看,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四大核心义务,全面系统,互为补充,为电商平台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法律规制网,也是对未来平台共治的前瞻性引导。

 

法令兴,则市场繁荣兴旺;法令弛,则市场乱象丛生。电商市场的新态势,更需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舍此不能健康发展。为此首部《电子商务法》问世,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此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使其后续的发展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不断完善不足,兴法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