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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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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对六类人群的影响:喜忧参半方是人生

前 言

2018年的涉税事件如同2018的暑期剧一样,你方唱罢我登场,精彩纷呈。创投圈的税率问题刚刚怒刷了一把存在感,历经七次大修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31日下午,备受各界关注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说到此次新个税法备受各界关注,绝非夸大其词,自2018年6月19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人大网上公布以来,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热议,其征求意见稿无论在“参与人数”还是“意见条数”上都直接碾压同期开展意见征求的法律草案,在数量级上以百倍的姿态一骑绝尘,截图为证。

一、个税法的前世今生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截至日前,共历经了七次修改。

1. 第一次——1993年10月31日
2. 第二次——1999年8月30日
3.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4. 第四次——2007年6月29日
5. 第五次——2007年12月29日
6. 第六次——2011年6月30日
7. 第七次——2018年8月31日

此次修改,距离最近一次的2011年也已经过去了整整7年,是历次修改中间隔时间最长的一次,同时也是最有突破性的一次。这七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的增长,个人的财富积累也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个税法修正可谓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二、新个税法对六类人群的影响

(一)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新个税法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将原来居住是否满“一年”的判断标准变更为“满一百八十三天”。这一规则的变更更符合国际惯例,也更符合公平原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也更为衔接,从而有望改变现行税法下税务居民判定含糊不清、无法有效执行的现状。对于高净值人士,敲响了一道警钟,释放了一个讯号,因为更具体、更明确的判定标准有助于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客户开展税务审查,从而进行更完备的CRS信息交换。

 

•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给税务机关进行个税的纳税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的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这也意味着对高净值人士的强化征管,防止个人通过关联交易,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境内境外的逃避税。比如注册在霍尔果斯等税收洼地的企业,很有可能被税务部门采取反避税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务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对所得来源多样化人群的影响

•新个税法的个人所得项目由原来的11项变更为9项,一是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二是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作为兜底项的“其他所得”,主要是针对不易明确所得属性但应当予以征税的收入,之前多以财税部门发布政策文件的形式将其划归“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税。比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通过财税【2005】94号文明确为其他所得,个人在企业宣传推广、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取得的礼品赠送通过财税【2011】50号文明确为其他所得。取消“其他所得”后,特别是在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可能给未来个人所得性质的界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新个税法开启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将原来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基本费用标准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所得=年综合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一制度实现了不同劳动收入来源的公平征税,使得所得来源多样化的人群税负增加,也使得工资在月度间均衡发放的纳税筹划失去了意义。

•同时,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相当于按8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稿酬所得还能在此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相当于按照全额的56%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折扣”规定对于劳动性质所得来源多样化的个人来说,则是利好消息,能够部分的消减因为综合征收导致的税负增加。

(三)对中低收入者的影响

新个税法调整了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特别是扩大低档税率级距,适用10%低税率的纳税人范围大幅增加,原有适用第三档20%税率的,全部纳入第二档适用10%税率。充分体现了为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高收入者税率级距不变的政策取向。

就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而言,旧法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法是综合所得适用,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如第一档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月扩大到3000元/月;第二档则由原来的1500—4500元,扩大到3000—12000元;

•缩小25%税率的级距,第四档由原来的9000—35000,变更为25000—35000。

•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所得税说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四)对普通家庭的影响

• 新个税法在原有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长久以来,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是压在中国家庭身上的四座大山,此次无一例外的纳入个税附加扣除的范畴,对于改善民生、增加消费、扩大内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赡养老人支出是在草案基础上新增加的项目,充分考虑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工薪阶层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对于目前家庭中普遍存在的“上有老下有小”的状况能够带来减负作用。其具体范围、标准、凭证、操作等目前尚不明确,需要国务院出台新的实施条例予以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信息的获取有赖于信息共享,新个税法第十五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个人出于个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对于发票等凭证的需求也可能会激增,这对于改变纳税意识,完善发票链条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五)对工薪阶层(含外籍)的影响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无疑是此次个税法修正中最受人瞩目的议题之一,新个税法将之提高到5000元/月。在修正案的意见征求阶段,关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是最有话题度的,很多人认为相较物价上涨、货币超发、经济增长等因素,5000元的基本生存费用实在过低。当然,最后尘埃落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依然定在5000元/月,即6万元/年,同时取消了外籍个人附加减除标准的1300元,也就是在费用减除标准上,外籍人士再无区别待遇。

根据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的答复,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且在新增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广大纳税人度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红利。

这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第四次提高。此前,该标准已历经了三次修改,由最初1980年的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施行,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说,从第四季度开始,工薪阶层可以提前享受政策红利,提前享受5000元的减除标准。

(六)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个税法在纳税申报的规则和流程上发生了变化,综合征收采用按年计税,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明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同时,因为相关政策法规需要根据新税法进行修订,可以预见,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会迎来新一波的个税新政潮。作为工薪所得扣缴义务人的企业,面临着各类政策的熟悉、人事和财务制度的调整,以及汇缴、补退税事宜的增多,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或财务人员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此外,国地税征管合一后,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在执行力度上必然有所不同,目前已有部分税务机关采取了追征社保的行动。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此次新个税法修改表决通过前后,出现了很多声音,拥护有之,调侃有之。有的人认为,相比已婚人士能扣除子女教育费用,单身的纳税人相当于多缴了“单身税”;有的人认为,相较于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带来的用工成本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只是毛毛雨……还有不少文章趁火打劫,言过其实的论调引起了不少恐慌。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位看官也需抱着怀疑的态度,擦亮眼睛,去伪存真,提前筹划,冷静应对。

每一项政策,每一个制度,不可能兼顾所有人的利益,倾向了某一些人,或者就损害了另一些人;也不可能奢望通过一个政策或一个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这个问题按下了,那个问题却凸显了,所以永远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也没有通行天下的制度,新个税法也是如此,喜忧参半方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