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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磅要求:加快专项债发行!——记财库〔2018〕68号、72号两文发布

2018年7月30日、8月14日,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财库〔2018〕68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两文,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程,要求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

一、两文主要意见

(一)《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1. 适用范围: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2. 发行系统三个——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3. 可组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

4. 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

(二)《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1. 9月底前完成新增比例不低于80%。

2. 发行利率不得对承销机构人为压价。

3. 按“先商先得”原则确认发行场所,防止扎堆发行,但不溯及本文印发前。

4. 不再限制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各地自行确定。

5. 省财政负责发行信息披露,不再向财政部备案。

6. 专项债券资金可对预算已安排项目周转,待债券发行后回补。

7. 今年每月底前报送下月新增发行计划,不迟于发行前6个工作日。

二、政策沿袭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015年3月18日,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3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2015年4月2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6年11月9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

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专项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2017年5月16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2017年6月2日,《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017年6月26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收费公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018年2月24日,《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鼓励地方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要求,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2018年3月1日,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2018年5月8日,《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018年7月30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财库〔2018〕68号)

 

2018年8月14日,《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三、专项债券发行核心问题

1
可以发行债券的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需要

没有收益——一般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外,可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

2
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统一还本付息

3
专项债券期限

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

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4
收入税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发行方式——定向承销、公开发行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