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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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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当天使变成魔鬼—B2B创始股东离职股权纠纷案纪实

作者:
钱雪慧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康斌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前言
近年来,行业垂直B2B因为可以切实有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其商业模式迭代升级,行业规模不断扩张。许多行业B2B平台,通过借力资本市场,并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乘势而起,成为业内风口浪尖的弄潮儿。本案的纠纷,就发生在这片蓝海,就发生在曾经最亲密的合伙人创始股东之间……

一、一路有你,未来很美好

商业大潮席卷而来,具有近10年的化纤贸易经验的方某,敏锐地察觉到化纤行业B2B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于是,方某联合具有深厚IT技术背景的朱某,于2015年6月联合成立杭州JF公司(下称公司),由方某担任公司CEO,朱某担任COO。公司立足国内领先的化纤行业一站式服务平台,以做化纤行业里的“京东”为目标,主营业务有化纤头条、撮合交易、企业交易定制、供应链金融、企业云端SAAS等。

方某为感谢朱某的加入和付出,双方于2015年12月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方某将12%的公司股权以激励方式赠与朱某,朱某作为公司创始股东,由朱某全盘管理公司的技术运营。合作伊始,两创始人合作配合默契,公司经营有方,业绩蒸蒸日上,备受投资人青睐,从2015年6月创始股本投资200万元起步,于2016年6月便完成A轮融资1500万元。同年12月,公司累计交易额突破200亿元,商品和业务领域拓展至切片、PTA、MEG、瓶片、涤纶丝、短纤、粘胶、配件、物流、金融等。与此同时,更是有诸多投资人纷纷抛来橄榄枝,前景一路美好!

二、突如其来,创始股东闹离职

对于互联网行业企业来说,核心团队的战斗力是关键的价值因素,团队中创始人的作用和能量更是重中之重。一个懂市场,一个懂技术,两位创始人的合作可谓是天作之合,而正当一切都如花似锦之时,却不知危机已经接踵而来!

创业初期的公司大踏步前进而忽视了一些风险防范,导致2017年初公司出现一笔坏账损失暂时难以收回。正当方某在思虑如何调整并挽回损失之际,时值同年4月,公司COO朱某忽然找到方某,表示好聚好散,要在5月底离开公司。朱某自言离职的直接理由是,方某没有及时向他更新公司存在巨额坏账,彼此之间已失去信任,并指责方某经营行为失当、损害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很快,朱某又狮子大张口,提出作为CEO的方某应依据A轮融资1.2亿估值回购其股权,要价500万元。

这个关节眼,创始人的异动会打动军心,也会极大地阻碍后续的融资计划。作为CEO的方某对朱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竭力挽留。直到2017年5月15日,朱某才同意继续留职3-6个月,前3个月与方某一起融资,后面渐渐淡出公司,公司500万元回购其股权。5月16日,关于回购款额度和支付方式上朱某与方某发生争执后便离开公司,再未回到公司上班。

三、当天使变成魔鬼,CEO方某腹背受敌

事实上,后续律师通过对朱某背景的调查发现朱某的去意由来已久,纵观其自2011年至今的工作经历,可以看出朱某在前面公司的任职最长不超过4年。他实是将各任职公司作为跳板,以完成其在融资界的华丽转身,基本套路是先到一个公司任高管或创始股东,然后在2-3年内退出,直接套股变现或保留部分股权升值,行为模式类似‘职业创始股东’。

在公司回绝了朱某提出的离职和股权回购要求后,朱某便企图通过向几个投资人举报公司存在经营、财务风险,向公司施加压力。举报的主要内容为:

1. 经营存在关联交易等重大违规风险;
2. 财务管理不善,出现巨额坏账;
3. 公司无法在资本市场立足。未经方某允许,朱某便将财务梳理的《现金情况说明》转发给各投资人。

作为一个正处在成长阶段的企业,作为一个需要企业家无间合作才能吸引投资的公司,朱某的离职和举报动作,立即在公司内外引发强震,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灾难性后果主要有:

1. 引发投资人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CEO方某的个人能力的诸多猜测;
2. 一旦投资人对公司和CEO方某失去信任,将触发投资人撤资、起诉公司坏账等致命打击;
3. 极有可能导致公司后续融资停滞不前;
4. 500万元对处在创业阶段的方某和公司,是不可承受之重。

几个投资人在接到朱某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到公司调查情况。一时间,作为公司CEO的方某陷入腹背受敌的巨大信任危机之中,公司前途岌岌可危,生死存亡,悬于一线。

因方某未及时察觉朱某离职的真实意图,处境变得极为被动。在原投资人的压力之下,方某只得同意在下一轮融资时通过卖老股的方式将亏损补齐,并打算稳住朱某,由其协助完成下一轮融资后,再以相应对价回购其股权。无奈中的方某,一方面花高价请来公关团队,频繁地劳苦奔波于向投资人做出合理解释的路上,一方面仍然抱着息事宁人、破财消灾的想法,与朱某谈判回购股权。但是,朱某咬住高价不放,方某一筹莫展。

四、金道律师来支招

不怕有神一样的对手,就怕有猪一样的队友,但神一样的队友,也可能变成神一样的对手。方某在进退维谷的情况下,找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钱雪慧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钱雪慧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出当务之急是重建投资人信心,向投资人说明现有财务状况并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现有公司业务模式、发展方向、业务风控模型、措施,并正确处理朱某离职问题。

为此,金道律师团队制作第一份工作文件《项目工作计划》,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
摸 底

摸清公司业务情况和朱某个人情况,业务情况包括业务模式、盈利模式、资金流向及相关法律文件等;朱某个人情况包括朱某签署过、参与过的所有文件、协议、资料说明及工作业绩、考评等。
2
排 雷

根据摸底情况,逐项排查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处置、财务运作等是否存在违规和不可挽回的情形。
3
周 旋

为赢得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律师建议对朱某进行安抚和进一步交流。根据律师指导意见方某向朱某发送一封示弱邮件,向其示好,减少其进一步伤害公司的动作。然后,一边做准备工作,一边安排王冰洁律师与朱某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其最新想法。

五、曙光乍现:限制性股权的特定义务

要在一场无声的战斗中胜出,对战局和战况的充分了解和掌握是必备前提,也是制定下一步战略之关键。

时不我待,律师团队制作第二份工作文件《项目尽职调查清单》,一头扎进了客户按照律师交代的资料目录收集的所有文件资料中,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快速找到突破口。不出所料,律师在厚厚的公司文件中发现了重要的合同条款。根据《股权激励协议》与《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朱某单方离职,方某、公司、诸投资人均有权无偿回收朱某股权。具体如下:

1. 2015年12月,朱某与方某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其中第1条约定:“乙方(朱某)在本协议签署后并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后持有的12%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的注册资本24万元为限制性股权,受限于为期四年的兑现期……”第2条约定:“乙方在此同意,如果其在兑现期内的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与公司终止了雇佣关系,甲方(方某)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以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收购乙方届时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但对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由于乙方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而离开公司或从事公司竞争业务、参与或加入公司竞争对手的,则无论限制性股权是否已兑现,均将被甲方予以无偿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受让。”

2. 2016年6月,公司与及方某、朱某、诸投资人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其中第8.12条(1)约定:“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的注册资本为限制性股权(下称“限制性股权”),受限于为期四年的兑现期……”第8.12条(3)约定:“创始股东同意,如某一创始股东在兑现期内的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与公司终止了雇佣关系,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或投资方(按照第8.12(2)条约定的顺序行权)有权以书面通知离职股东的方式,以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收购离职股东届时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并要求离职股东就其离职后有权继续持有的已兑现的限制性股权的表决权签署形式和内容均令公司、其他股东及投资方满意的股权表决权委托书。但对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由于离职股东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而离开公司或从事公司竞争业务、参与或加入公司竞争对手的离职股东,则无论限制性股权是否已兑现,均将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投资方(按照第8.12(2)条约定的顺序行权)予以无偿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受让。”

根据约定,朱某的股权为分期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其对方某、公司和其他投资人均负有限制性义务。若朱某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因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而离开公司或从事公司竞争业务、参与或加入公司竞争对手的,无论限制性股权是否已兑现,方某、公司和其他投资人均有权无偿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回收朱某股权。故,能否无偿回收朱某股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六、焦点问题
作为创始股东的朱某离职
是否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战争”进一步聚焦,对于朱某离职行为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关系到战局演变,从被动变为主动。律师团队给出了第三份工作文件《项目全程法律分析意见》:

1. 首先,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方某经营行为失当、损害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等,认为公司已默认同意其离职。但根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1. 自愿;2. 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具体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显然,朱某不符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

2. 其次,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28日,方某在给朱某发送的一封邮件中曾写道:“为稳定团队,减少非议,为平稳过渡,5月我会以你请假方式处理,6月会尽可能小动作的处理。”这封十分被动的邮件,是否可以看作是公司默认同意与朱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律师认为,其一,方某和朱某从未就劳动合同达成解除协议,其二,之所以发邮件,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一方面是方某在与朱某多次面谈、电话协商,都没有无果。此举是为最大程度降低朱某离职对公司的负面影响,而做出的被动安排。故,该邮件不能说明公司与朱某达成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

3. 最后,根据法律,劳动者拥有法定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的;(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公司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28日,朱某表示要在5月底离开公司,经挽留,朱某同意继续留职3-6个月。但5月16日,朱某私自离开公司后,再未回来上班。8月2日,公司向朱某发送《劳动人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公司上班,逾期未到岗的,将视为单方离职。朱某对此,未予理会。

浙江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结合朱某离职事实、证据,可以认定朱某是自动离职,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兵分两路主动出击,应对思路

一方面,律师在纠纷谈判上由于职业的原因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这为协助客户如何面对矛盾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在初步掌握朱某单方离职的事实和证据前后,为更好的知己知彼,王冰洁律师特意与朱某进行了几次面对面沟通,了解到其离职后因竞业限制目前无所事事,急于脱身。对此,律师专门制作了第四份工作文件《CEO应对策略》,为方某出面与朱某谈判提供策略上的支持:

1. 朱某要求谈离职时,方某可向其表示自己很忙、无暇处理,此事已交公司人事和律师处理;
2. 股权回购牵涉其他投资人利益,需开股东会决定;
3. 对朱某明确其离开公司,性质上属于单方离职,将“单方离职”映射到对方脑中;
4. 不避讳工作失误问题,但警告其不要背后搞小动作。

另一方面,律师认为重建投资人信心尤为关键,要争取到最广泛的内部支持,毕竟已经朱某都已经离职,对投资人来说是外人了,现在同在一艘船上的人要同舟共济。

律师经过摸底和排雷后发现,公司没有明显的违规情形,财务状况亦有合理解释、弥补办法。为打消了投资人顾虑,方某专门召开了投资人会议。

为此,律师团队提供第五份工作文件《投资人会议之法律解答要点》。在律师指导下,方某主要就以下几点做了阐述:

1. 行业发展现状、愿景良好,资本市场看好,公司近期将完成1000-1500万规模融资;
2. 第三方财务咨询公司进驻,公司财务规范化和系统化稳步推进;
3. 有技巧的重申合法合理地处理朱某离职及回收其股份的重要意义:(1)创始股东朱某对公司缺少必要忠诚度。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朱某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但一走了之,更四处投诉举报,还狮子大张口要价500万元,让其继续持有股份具有很大风险;(2)朱某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对其他股东、员工不公平。公司的未来升值应与风雨同舟的伙伴分享;(3)朱某的股份回收后,将用于进一步执行股权激励制度,为未来引进优秀员工留下空间;(4)恪守契约精神。对朱某的提前离职行为,应根据《增资协议》处理;
4. 重述CEO创业愿景,凝心聚力。CEO将带领团队实现一个“大宗商品零售化”可能,建造一个化纤行业内的“类京东”。

诸投资人在得知朱某离职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其股权可以无偿回收,公司财务也已转向正轨之后,对公司和方某重拾信心,不再理会朱某的悠悠之口。等王冰洁律师再次与朱某沟通时,已明显感觉到其态度发生巨大转变,反而一再强调希望保留部分股份。

八、逼朱就犯圆满收官

至此,在钱雪慧律师团队和方某的共同努力下,整个事件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信任危机渐渐缓和,转危为安,我方由被动转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律师趁热打铁,积极与朱某进行沟通、谈判,并制作第六份工作文件《朱某股权谈判方案及注意要点》。

谈判基调:
1. 朱某已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洽谈是为解决朱某持有公司股份处置问题;
2. 根据《股权激励协议》、《增资协议》,方某、公司和诸投资人,有权无偿回收朱某股权;
3. 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意给予朱某几十万象征性补偿,但补偿款不是股权回购款;
4. 打包处理双方所有纠纷,彼此案结事了,再无纠纷;
5. 要求朱某配合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6. 警告朱某,若拒绝我方要求,我方将适时启动竞业限制调查、追究,将不利于其个人后续发展。

具体方案:
1. 由我方先发制人,第一轮报价,补偿价格为40万,上下浮动10万;
2. 拒绝朱某提出的任何保留股权方案;
3. 补偿价格确定之后,朱某协助我方进行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由于失去投资人支持,朱某已无谈判筹码,整个谈判进程由我方掌控。谈判结果为,公司以1元对价回收朱某所有股份;朱某不再担任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职务,并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分期补偿朱某50万元。谈判结果与律师预期基本相符,朱某的500万要价被缩水10倍!

结语
自古至今,浙商都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不但涌现出一大批卓有成就的企业家,更贡献出“浙江模式”、“浙江经验”、“浙江现象”等宝贵经验,他们凭借“历经千辛万苦、说尽千言万语、走遍千山万水、想尽千方百计”的“四千精神”勇闯天涯,成为当之无愧的华夏第一商帮。

但瞩目成绩的背后,是惊人的付出和许多突如其来的困难,如本文中的方某及其公司,因亲密战友执意离职倒戈相向,一朝祸起萧墙,立时便陷入巨大的信任危机之中,稍有不慎,满盘皆输。虽然在钱雪慧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方某及其公司最终化险为夷、转危为安,但处理过程却也使当事人惊出一身冷汗。

创业之路无坦途,往往天寒地冻、路远马亡,也往往穷山距海、荆棘满途。这些困难对企业来说,既是考验,又是警示。企业在追求卓越的奋斗过程中,要时刻谨记诚信守法的法治底线,并适当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在引进人才的时候,既要综合考评其能力,又要充分预估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