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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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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西虹市首富”的财富传承之策

作者:应盼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影片《西虹市首富》的热映,当大部分观众在为主人公王多鱼凭借继承巨额遗产而一夜之间逆袭暴富的剧情咋舌称羡之时,却往往忽视了令人唏嘘的故事结局——原本打算慷慨裸捐的王多鱼夫妇二人,在签字前突然想起应该为即将出生的孩子进行一下财富规划。

 

伴随着社会资本的不断增值和个人财富日益积累,家族财富的增值与传承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像王多鱼这样的高净值人群的关注与青睐,与此同时,律师家事业务领域业已派生出一个全新的业务板块——家族财富传承。帮助王多鱼解决家族财富的合理筹划与安全传承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及非诉讼业务的综合运用,同时配置以优化合理的法律或金融工具,其中以下几种工具的使用比较具有代表性:

一、保险
家族财富与个人债务相对隔离的“防火墙”

近年来,诸如某地某家保险公司开出亿元保单的新闻屡见报端,着实吸引公众的眼球。那么,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否真如媒体宣传的那样,可以在个人(或企业)财产和债务之间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火墙呢?值得肯定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本身的属性,投保人根据个人意志购买人寿保险,一方面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指定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如此既可以隔离个人生前债务,又减少了遗产纷争;另一方面,由于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传承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在操作上更加简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也更能实现财富传承的保密性。然而近年来,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突破保险屏障方面也是连放大招。

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利益执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
二、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由此可见,从保险法的角度,通过保险隔离债务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可能被穿透的法律风险。剧中王多鱼为了完成在一个月内花光10亿元的考验,虽然破天荒地推出了烧钱的“脂肪险”,也算与保险有过一面之缘,但如想利用保险工具做好家族财富的筹划与传承,仍应做好周全的方案。

二、基金会
家族财富运作与提升社会声望的“双枪将”

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和企业开始投身公益事业并设立运作基金会,比如由李连杰创办的“壹基金”,已经成为慈善界的一棵常青树,常年活跃在各种公益场合。基金会作为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一方面能够有力吸收民间资本,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补充;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出发,设立慈善基金会有助于提升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声望,有效减少企业税负,通过对基金会进行商业运作,完成对财富的保值与增值。根据我国法律,基金会的设立与运作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意味着基金会不能营利,而是指基金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利润和剩余财产的不可以进行分配。剧中,王多鱼以裸捐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的想法固然值得肯定,但从家族财富筹划与传承的长远目标出发,其可以考虑采用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形式,由其本人、家族成员或专门机构进行运营,以此不但可以提高对慈善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而且能有效降低因向其他慈善机构捐赠所产生的监督成本和法律风险。此外,王多鱼及其家族成员可通过担任基金会理事定期领取报酬,如此便可避免家族财富在传承过程中陷入“富不过三代”的怪圈,实现财富的永续传承。

三、家族信托
家族财富保值与财富安全传承的“避风港”

家族信托以信托机构接受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从而实现对家族财富的筹划及传承。我国信托法虽于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但由于受经济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以企业资产信托为主流,家族信托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基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委托人依信托文件将其合法拥有且确定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也随即自动转移给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即脱离并独立于委托人之外,同时,信托制度中的“闭锁效应”、“破产隔离效应”及“强制执行的排除效应”,可以有效在债务和信托财产之间实现有效的隔离,最大限度地保障家族财富的安全传承。因此,王多鱼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设立信托,交由信托公司进行运作管理,如仍有投身慈善事业的愿望,也可以依法设立公益信托。

诚然,家族财富传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上述介绍的保险、基金会和家族信托等三种专业工具之外,还有协议、遗嘱等多种工具可供选择。虽然“西虹市首富”的剧情纯属虚构,但现实中每一个“王多鱼”都有各自不同的故事和经历,专业律师在个案操作中会根据每位客户的背景进行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和分析论证,并参照量身定制的项目方案,选取、配置最优化的法律或金融工具,以实现家族财富合理筹划与安全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