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张馨予嫁给特种兵,一文读懂军婚法律的前世与今生

2018年8月5日,演员张馨予在新浪微博发结婚证照片,宣布“嫁给爱情”,即将成为一名“军嫂”,网友们纷纷送上祝福,也令“军婚”成为了热门话题。

张馨予与丈夫何捷结识于综艺节目《奇兵神犬》,何捷是一位现役军官,武警特战指战员,特种兵高级反恐人才,曾代表总队参加反恐指挥员,比武中所有科目都获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此外,还冒着生命危险完成了“雷霆扫毒”任务,可以说十分的优秀!

 

张馨予与何捷的婚礼定于今日在上海举行,而不是像许多明星在巴厘岛、马尔代夫等国外举行,也让网友感到惊讶。其实,法律关于现役军人的出国是有严格规定的,与军人的婚礼在国内举办才是正常的。

那么,跟普通人相比,与军人结婚,除了出国没那么容易以外,到底有哪些不同呢?关于军婚的特殊法律规定,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前世”

相信大部分人都已经初步了解,所谓军婚因具有旨在保护军人与稳定军队的宏观目标而有其特殊之处。对非军人一方离婚权利加以限制,和对破坏军婚的第三人进行打击均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微观体现。但是少有人知道,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我国的战争革命时代,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而成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具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

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凡红军在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同意,政府得禁之。”随后,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浴血奋战,不少军人或战死沙场或音讯全无,军人的婚姻关系受到巨大冲击。中国共产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以提高部队官兵的士气坚定抗战胜利的决心和稳定军心。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以及“在通讯便利的地方,如其夫两年之久杳无音信,其妻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登记离婚。”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认为,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是中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的独家秘笈呢?非也——

国民政府的军婚保护制度:国民政府在抗战爆发后的1938年颁布了《有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其中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间,其妻或未婚妻无论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于1943年8月11日正式公布专门的《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全面规定了限制离婚和破坏军婚罪等内容。

可见,在那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在军人为了抵抗外侮浴血奋战时,中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与国民党国民政府均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对稳定军心,稳定后方社会秩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特殊的历史作用。

 

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今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国防和政治局势还不稳定,军人的任务艰巨,而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对国家稳定的意义重大。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其中第十九条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给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规定“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同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的156条也有“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者,加重处罚”的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军人因为战争而失联的情况已不像以前那么多见,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1981年实施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关于军人的称呼也由“革命军人”修改为“现役军人”。

作为适用这一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例外,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军婚这一特殊保护制度有了进步和改善,其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愿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维系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其内容并未涉及通奸的情形。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扩大解释:“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应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这一规定将“长期通奸”纳入了破坏军婚罪的范畴。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2001年颁布的,也就是现行的《婚姻法》第33条,沿袭了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一个“但书”,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破坏军婚罪的罪状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而军人有外遇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构成重婚罪的,可以以重婚罪起诉。破坏军婚罪的刑罚标准较重婚罪更为加重。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不仅包括重婚的行为还包括同居的客观事实,客观方面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构成同居的客观事实存在就能成立破坏军婚罪。

 

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展望”

我国的军婚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具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因军人职业及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需要长期驻扎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特殊岗位守土护国,远离家乡、父母妻儿。保护军婚的目的在于稳定军婚,从而稳定军心,只有家庭和睦幸福,军人才能更安心地戌守边陲。因此,保护军婚的重点应当转移到如何提高军人家庭的幸福指数,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过于关注婚姻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家庭的形式稳定,而未致力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婚姻质量取决于物质和情感的双重保障,因时因地而异,不宜以强制法的方式来规定,而政策的灵活性则可以达到此目的。随着我国目前发展的稳定,军人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也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对于我国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彻底废除,一种是继承保留,还有一种是进行逐渐的调整,比如将保护的时间区分为战时与非战时,在无重要任务的平时,将军婚和普通婚姻一样对待。

对于军婚制度的存废或修改,不能仅仅从法条本身来考虑,还必须结合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是否和平,国内发展是否稳定的大环境中来判断。我们都希望随着中国国防力量的增强,国际局势能日趋和平,军人不用在战场上浴血牺牲,而军婚保护制度也能随之逐渐淡化,军人和军嫂都可以拥有和谐幸福的生活。

 

我国现役军人结婚的限制性规定

 

不少人误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限制军人的配偶,对军人一方只有保护,实则不然,对军人结婚也有许多限制性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1年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义务兵及士官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义务兵在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等等……

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还有《国防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涉及军婚的婚姻登记、诉讼管辖等各项细节进行了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或者与我们交流。

 

2018年8月12日,在海拔4800米的红其拉甫国门,从全国各地辗转而来的6位新娘,汇聚在新疆军区某边防团,参加一场特殊的婚礼。铁血与柔情在这里碰撞出浪漫情怀,犹如峻峭的山与洁白的雪结合出巍巍雪山。

 

张馨予让军婚这个话题引起人们更多关注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军婚与普通婚姻相比而言还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军婚早已不是稀奇之事,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嫁给军人,守卫边疆是你的职责,守护小家是我的心愿。爱你就爱你的事业,嫁你就做你的坚强后盾。

参考文献:
1. 王冉: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8年5月。
2. 黄东:红色苏区婚姻改造论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26页。
3. 张建川: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对婚姻修正草案第33条的立法回顾与思考,解放军日报2001年2月25号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