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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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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 | 黄亮律师作“浙江首例司法判决撤销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行为案”案例分享交流

2018年6月4日

2013年7月1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首例司法判决撤销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行为案的行政判决书。在经过原审第三人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2013年9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浙江省首例司法判决撤销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行为案正式终审结案,某工商局也在该判决生效后恢复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死而复生,至今仍存续。

2018年5月30日中午,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如期举行第6期案例分享交流活动。在龚家勇律师作简单开场白后,该案当年代理律师黄亮律师进行了诉讼经验交流分享。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A某与B某共同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A某占49%的股权,B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51%的股权,并兼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经过几年的努力,C公司年营业额已达2000余万元,公司净资产达到了3000余万元。

后A某经调查发现,B某有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为防范A某以及相关部门调查C公司的财务资料,B某还多次伪造A某的签名。在2009年12月非法将C公司注销后,并办理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给A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随后A某采取了多种措施维权,但苦于C公司已注销,税务已注销且缺乏财务凭证,更无审计报告等资料印证,所有维权措施均无果。在黄亮律师的建议下,A某以C公司在注销登记之时所提及的资料系伪造为由,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某工商局,要求确认依法撤销某工商局作出的核准注销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追加B某为案件的第三人。

— 一审诉讼请求 —

1.请求确认C公司注销登记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撤销2010年2月10日被告某工商局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依法判决被告某工商局履行变更职责,恢复原告A某的股东身份。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工商局承担。

— 一审争议焦点 —

  1. C公司2010年2月注销,A某2012年9月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 C公司注销是否系A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注销行为是否合法?
  3. 工商局是否已尽审查义务,工商局作出的核准注销具体行为行为是否合法?

— 一审主要代理意见 —

(一)C公司在向被告申请注销之时,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清算报告》等资料系伪造,原告对C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等事宜根本不知情,C公司该注销行为违法。被告某工商局据此作出的注销通知也属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如上述,因原告2009年起一直在外省工作、生活,对C公司注销事宜根本不知情,也无任何第三方将该事项告知原告,原告直至2012年6月12日查询C公司工商资料才得知公司已被非法注销,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三)被告未尽审查义务,仅凭C公司提供的虚假的、不真实的资料即核准注销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一审判决 —

撤销被告某工商局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核准C公司注销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审上诉 —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工商局和A某未提起上诉。第三人B某向杭州中院上诉,B某上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争议焦点—

  1. A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 C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商A某的签名系伪造该事实是否应当予以撤销C公司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

   — 二审主要代理意见 —

(一)本案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清楚。

(二)原审判决认定C公司注销行为违法正确,上诉人认为C公司注销非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公司注销的法律效力,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三)原审判决鉴定程序合法。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黄亮律师作出分享后,金道所王全明主任和行政法团队高级合伙人来晓明律师分别谈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对黄亮律师在此案中的成功代理表示高度赞扬。参加此次分享活动的其他律师,纷纷表示金道诉讼研究发展中心每期举行的案例分享活动,不仅拓宽了学习视野,更加体现了金道律所在浙江省诉讼业务领域的强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