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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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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订约的代价:1690万买知情权,22亿资本或无功而返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评析
    2012年8月23日上午9时,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的云南白药(000538)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9 年9 月10 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 万股(占12.32%)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随后按照约定向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 亿元,但在此后长达800 天的时间里,该转让协议却一直处于等待有权机关批准状态,使得陈发树的股东身份无法落实。最终,陈发树将红塔集团告上云南高院,等待司法判决。该案涉资金额高达22 亿元,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陈发树此单交易的“军师”唐骏称当年“整个收购过程只跟红塔见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钟读了一下转让协议,觉得没问题,就让陈总签字了”。正是因为这份“没问题”的契约,使得陈发树豪掷22 亿,而股东之位在两年多时间中悬而未决。    协议约定:“甲方(红塔集团)应当及时办理所持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股份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这里暗藏一个玄机:如果国资监督机构不批准,即使协议生效,陈发树也拿不到这些股份。    上述条款最终绊住了陈发树两年后,红塔律师在其后庭审中具体解释为:“不是不想履约,而是上级未批准实施该合同,我们没有办法不执行上级的指示,所以不造成违约。”股权转让中,买方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获得股权,而卖方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则是转让股权和取得股权转让款。    根据本次交易结构设计,双方的义务并未形成相互制约。买方须先行履行全部义务,却将自己的权利的实现完全交于卖方掌握,使得卖方获得了未及时转让股权的有力抗辩:协议约定的转股前提条件是有权机关的批准。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报批等手续的时间要求使用了“及时”这样非确定性的措辞;报批机构和程序也不明确。以至于在云南省高院开庭过程中,庭审辩论两个焦点正是谁才是“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何为“及时”。    雪上加霜的是,交易的批准机构恰恰是卖方的“娘家”。当双方对簿公堂后,2012 年1 月17 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给出批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此次股份转让交易。    在2009 年与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22 亿元股权转让的协议中,陈发树对有权机关“不批准”情况根本未作心理准备,因此也没有给己方的交易失败情况打好铺垫:协议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云南白药的股价在拟交易公告后一路飙升,而只要有权机构一日不作出批准,股权转让款就相当于由转让方获得的免息融资,而对于股价抬升带来的股东利益,资金提供方惟有望而兴叹。    国有股权收购中有权机构的批准本是制度规定、无可厚非。陈发树身陷被动,输在交易结构的设计。十分钟,他没有对双方制约履行条款设计以及交易受挫情况下的退出和救济给予足够重视。    2009 年,当陈发树这位“中国巴菲特”打算进一步巩固自己的资本版图的时候,他没有想到自己因为在一份十分钟签署的一份22 亿元合同上铩羽,22 亿的资本在被无息占用两年后,很可能将无功而返;同时,还向法院缴纳了1690 万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