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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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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珍爱生命,远离非法飙车——杭州文二西路“5.7”飙车案民事代理纪实

2009年5月7日晚,谭卓观看《南京!南京!》回家,在人行斑马线被胡斌驾驶的一辆日本产赛车撞击弹起达二层楼高,身躯落在赛车上又被撞击飞出去20多米!  谭卓的生命停止了,但谭卓的价值永远存在。  这是谭卓女友写给天外的谭卓的最后一封信:谭卓已经离去了,这几天我很乱,卓卓的音容笑貌老是在我脑海里浮现,他阳光的面庞夹杂着那声轰鸣和他被撞飞的镜头以及那地上的一滩血迹。9年来,我第一次知道了孤单,我无法再挽着他的手臂,偎依在他的胸前,我们也无法吟诗作赋谈古论今,这一切都源于那辆可恶的日本车,至于肇事者我真的麻木了。前天晚上,我到了我们曾经走过的那片小树林,但是我用了很久时间。那段路,很遥远很漫长,更可恶的是我自己走不出自己的界限。我总觉得耳边有轰鸣的马达,我总需要时不时看看我的四周有没有飞车,我不怕死,死又如何?我可以追随我的卓卓在天堂里了却一起看《南京!南京!》的愿望。当然更多的是无数善良的人们对卓卓的同情对我的同情以及对肇事者和保护伞们的愤慨!人间有爱,我相信当拨云见日的时候,那些保护伞们必定遭受天谴的报应。我的卓卓逝去了,但是我们还有很多的亲人在路上。  谭卓女友说:让正义重现,让爱无边,感谢那些善良的人们!  谭卓女友说:活着的心,逝去的身,九年来,我第一次真正的感受到孤单,回来吧,我在湖南等你……  逝者谭卓在最美好的时光里被夺去生命,他正准备结婚,笔者最了解享受爱情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情,可惜好风光如幻似虚,愿死者安息。  笔者看到、听到的,是一位善良女孩发自内心深处的呼唤。您, 听到了吗?
冲动的背后
胡斌曾经给《青年时报》记者蔡怀光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年轻人驾着一辆马六,在高架上的车流里灵活地变换车道。然后他发现一辆凌帅,同样也在轻捷地腾挪,车主打量了他一下,鸣了一声喇叭。他应了一声。空气中有电流,他觉得那么多车里,只有他能捕捉感应,他整个人突然抖擞起来,因为,对手出现……  “他(胡斌)兴致上来,甚至把引擎盖都打开了跟我讲里面经过改动的动力、制动系统,一边讲一边评论:改车我最鄙视改外形了 要改就改性能嘛。改外形算什么改车!”  “当时印象最深的是,是他自己一边飞快地开车,在车流里穿来穿去,一边还在那里说,他爸爸看到新闻以后打电话给他,让他少飙车。非常轻描淡写。他开车时还是很自若的,还能抽烟。当时跟我说驾龄已经3年了。”  “胡斌最喜欢的飙车地点是龙井山的山路,那天蔡怀光就跟他一起去了。结果在胡斌口中‘可以训练反应能力’的弯道上转了几个弯后,蔡怀光就觉得头晕,很不舒服。”此话引自《新世纪周刊》 ,笔者已经向《青年时报》记者蔡怀光核实属实。  笔者同意知名作家、赛车手韩寒的观点:在闹市飞车,是非常危险和极其错误的一件事情。笔者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多年,认为开快车分五种:赛道,空地,山路,环线,闹市街道,除了第一、二个是比较健康的以外,后三者的受鄙视程度和业余程度是递增的比例关系,尤其是闹市街道。环线往往是多车事故,山路往往是单车事故,但闹市街上就是人车事故了。但我们国内的汽车爱好者比较喜欢在街上开快车,因为街上人多,看的人就更多。这是最该谴责的。
案情引起高度关注
2009年5月7日晚8时左右的杭州文二西路上,被告人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赛(跑)车由东向西行驶,撞击了正由南向北通过斑马线的浙大优秀毕业生谭卓,赛车将谭卓撞飞高达二层楼,落在赛车上后又被撞出20多米,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飙车上演致谭卓死亡后,当时胡斌的态度及胡斌称只有70 码的车速,引起浙江省、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杭州市公安局经过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杭州市市长蔡奇、杭州市市委书记王国平先后专门批示。  5月17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胡斌依法批准逮捕,5月20日,本案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与变化  2009年5月9日,笔者办理台州一重大刑事案件回杭时,坐在出租车中听司机讲起此案件。作为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为这样一个有为青年的逝去感到惋惜,对肇事者表示愤怒。5月10日,报纸上关于此案的报道,引起了我的思考。正在思考时,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胡东迁律师给我打来电话说,谭卓与你一样是湖南籍新杭州人,他家庭条件不好,你处理交通事故经验丰富,你可以帮助他们家里。当天,我通过朋友转告谭卓亲属,愿意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5月11日,谭卓的父亲与舅舅来事务所面谈。我开门见山地表达了我处理案件的三个观点。期间有近十位律师愿意提供法律帮助。5月13日,谭卓的父亲与亲属再次来我们事务所面谈,当晚确认并告知我作为代理律师。  事后,我问谭卓的父亲,为什么最后只确认我一个人成为代理律师。谭卓的父亲告诉我:“魏律师,说实话也有很多律师找我们,但是我们经过比较还是确认你一人,原因是:1. 你的专业能力强;2. 你给我们信任感; 3. 你是湖南人,沟通方便。”我欣慰地告诉自己,研究与运用侵权法六年,今天得以回报!  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迅速演变成为公众事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各方群众举行各种仪式表达对受害人谭卓的悼念之情,另一方面,肇事者胡斌及其同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苛责。“70码” “欺实马”、“有为青年”成为网络名词,种种标签成为街头巷尾的议论焦点。作为本案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须首先考虑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置身于此公众事件,如何在维护好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公众事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下,似乎也成了执业律师必须学会处理的大课题。  受理该案后,我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梳理。为此事务所组织了由刑事业务部与侵权业务部为主要力量的律师团,作为专案处理。作为代理律师,我与家属经过充分地沟通,最后确定下来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程序的处理
5月14日,我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正式介入本案并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相关领导作了书面的情况汇报。在此前,杭州市公安部门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车辆的改装与车速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委托各方专家通过现场勘验和专业论证,对肇事车辆的质量状况,包括车辆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公众所关心的肇事车辆案发当时车速情况,表明肇事车辆车速介于84.1~101.2km/h,至此,家属与公众的质疑得到证实。警方同时告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关于车速问题摆在我面前,这是要首先处理的问题。申请重新鉴定是否需要启动,基于何种合理的理由而启动。对此,我与被害人谭卓的家属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听取了他们的想法,并与公安部门交换了相关的意见。5月16日,经过家属的授权,我向媒体传达了我方的意见,基于“尊重专家意见” “杭州市政府对该,事件积极的处理态度”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今后仍可重新申请鉴定”几方面的考量,我方决定不对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赔偿的处理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何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面前的又一重大问题。  经过与当事人商议达成了两项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根据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赔偿义务人胡斌与车主应赔偿谭卓父母死亡赔偿金,相关交通、住宿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据我了解,谭卓父母均已经五十有余,目前也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获得抚养费。但是,经过几年,他们即将变成六十岁的老人,这也是客观事实。目前,谭卓的父母已经下岗,收入来源不稳定,本指望着毕业成才有着丰厚待遇的儿子谭卓奉养,但这个愿望已破灭,用谭卓舅舅的话说:“两位老人,四个没有。没有了儿子的微笑,没有了儿子的帮助,没有了儿子的希望,没有儿子经济上的帮助。”令听者无不为之动容!如果两位老人今后二十年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不了,二老何以生活?于是,作为代理人,我向谭卓父母就民事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希望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谭卓父母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谭卓父母的表态是按法律来办。此其一。  其二,作为代理律师,我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还确定了另一重要的原则,即绝不参与交易,这是一个底线,这不仅是执业律师的工作操守要求,更是维护法律公正的要求。不能因为民事方面获得了赔偿,而对肇事者在刑罚上进行特殊处理。  胡斌母亲向谭卓父亲提出希望赔偿的想法。5月17日,胡斌的父母亲及其代理律师与谭卓亲属和笔者开始首次赔偿调解。在调解时,谭卓的父亲谭跃有二个观点———一,决不做交易,不能用钱来买刑; 二,赔偿的问题,看对方家属的态度。5月18日,谭卓的遗体火化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并签订了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才谈到了具体赔偿金额。其实整个谈判过程,谭跃没有多大要求,一直没有报价。我作为律师给他订了一个方案:第一,法律范围内尽可能争取高赔;第二,谭跃夫妇以后生活的问题一定要考虑进去。  这也是我们律师团的两个基本原则,作为代理律师,我根据相关法定标准提出了总额14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死亡赔偿金4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比如丧葬、交通、住宿、误工等,大约一共60多万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精神损失费,我们提出了30万元的要求。关于精神损失费,法律界一直争议很大。我们当时参照的是清华大学晏教授的女儿在公交车上被掐死,后获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案例。实际上,本案中,谭卓的意外死亡也的确给他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此外,考虑到谭卓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孩子,今后生活没了依靠,我提出了一个45万元生活补助的折中要求。我的140万元赔偿方案,后经胡斌父母一方考虑,提出113万元赔偿,谭跃夫妇考虑后,最终接受这个赔付方案。至此,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案件处理的一些感悟
五天六夜,作为本案谭卓一方的代理律师,我每天只能睡五、六个小时,每天均在思考中度过。现在想来,该案从结果意义上以和解之方式告终,其中包含的理论及实务内容是值得深刻思考和检讨的。同时,非法律界的朋友不妨将其作为战略角度和法益衡平之案例进行研究,从中取得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  首先,承办律师应明确执业律师的定位。律师参与办理案件,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媒体,更不是普通群众,而是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执业律师。这要求律师具有冷静的思维能力,清晰的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交涉能力。本案发生后,社会各界都发表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对相关部门就本事件的处理提出质疑,对车速提出质疑,对是否存在幕后推手提出质疑,并要求严惩肇事者胡斌,以谴责这些所谓的“公子哥们”对生命漠视的态度。  面对如此复杂的各方评论,作为律师,最为重要的是应当忠于法律,根据法律程序处理相关事务,绝不能跟随舆论大流,挟“公众情绪”以令法律。不然就会丧失自己的法律判断,从而迷失方向。  其次,对于城市飙车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城市道路中相互追逐的飙车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活动”。什么是飙车?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2006年发布的《杭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对飙车进行了定义。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因此,飙车行为与一般的道路交通活动是有所区别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跑车已经进入部分家庭生活中,人们愈加追求生活上的刺激,飙车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笔者的观点是,城市飙车应当禁止,但可以到符合条件的场地赛车。本案之所以成为公众事件,就是因为案件具有普通性与特殊性,有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对于在城市,甚至是在闹市区进行飙车,无疑是对公众生命权的无视,理应受到谴责和惩戒。对于城市飙车行为,我们的立法,应当有所作为。
我们大声疾呼:珍爱生命,远离非法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