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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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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惹官司的“家春秋”

                                                                                     
 
一篇报道  引起名誉权官司
        20世纪90年代中期,似乎是名人名誉权案件的“高发期”,大量的名誉权官司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1995年新年伊始,上海就又发生了一桩这样的官司。
        事情始于1993年12月4日《新舞台》的一篇报道。这篇题为《影视圈里的家天下》的文章(以下简称《家》文)除表扬了李前宽、肖桂云夫妻拍档外,又举了我国影视圈内若干利用夫妻等家庭关系拍、演影视作品,营私舞弊,以致严重影响作品质量的“家天下”的“痼疾”。在该文第二部分中,作者三凡写到:“随着商品经济在各个领域的浸润,人们也经常看到影视界中那些本无能耐、却依靠丈夫或妻子‘提携’而一举成名的。”接下来,文章举了三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其中一个这样写到:
        “C君是戏剧学院学导演的,但凭着前几年妻子在某著名导演的电影中暂露头角及国际国内获奖后的名声,也名正言顺地干起了导演。而且每部片子都首先把妻子列为女主角,并要摄制组一切部门为女主角——妻子尽心尽力,尽力拍得完美。做导演的丈夫更是‘当仁不让’,煞费苦心,从剧本到创作,画面构图到演员站位,无不一以女主角为核心,以此来报答妻子的‘提携’。遗憾的是影片完成后,那些为妻子多加的镜头最终成为剪接时留下的一大堆废片。”
        看到这篇报道后,导演古榕和演员徐松子夫妇非常气愤,他们认为,这篇报道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中国电影界符合文章描述的几个特征,即:丈夫毕业于戏剧学院、妻子在国际国内获奖、丈夫每部片子都将妻子列为女主角的,只有他们夫妇。为此,古榕夫妇先后多次给《新舞台》报社和作者打电话,要求公开致歉,澄清真相,恢复名誉,至少应刊发辩解的文章,但对方都没有给予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古榕夫妻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胡祥甫律师和曹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古榕的代理人。
 
庭审过程  围绕几个焦点
        1995年1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家》文中的“C君”是否特指原告
        被告方强调,《家》文并没有指名道姓,批评的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侮辱、诽谤都要有明确的特指的对象,意图损害的也是特定对象的人格和名誉。因此,《家》文根本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是原告自己硬要“对号入座”。//分页//
        古榕的两位代理人胡律师和曹律师反驳了原告的观点,他们指出:
        从《家》文描述的一系列带有浓重个人色彩的特征看,C君一例特指原告夫妻:其一、妻子是一位电影演员,前几年在某著名导演的电影中崭露头角,并在国际国内获奖。徐松子因在谢晋导演的《芙蓉镇》中出演李国香这一角色,获得26届卡维罗法利国际电影节评委会奖、百花奖最佳女配角提名及上海文联新人新作奖。其二、丈夫是毕业于戏剧学院的电影导演。全国只有两所戏剧学院,即中央戏剧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毕业于这两所戏剧学院的电影导演只有六位,其中男的只有三个人。一位已故,一位谢导演其妻虽然也为电影演员,但从未在国际上获奖,还有一位就是古榕。其三、《家》文中称该导演“每部片子都首先将妻子列位女主角” 。古榕拍了三部片子,女主角都是徐松子。事实上,《家》文发表后,不少人马上看出“C君”一例即为原告,认识徐松子的人也曾开玩笑地和她讲:“松子你本事这么大,还能提携丈夫当导演,什么时候也提携我们一把”。这说明并不是原告自己要“对号入座”。
        二、《家》文中对“C君”的描述是否真有其事
        古榕的两位代理人胡律师和曹律师指出,被告在《家》文中对“C君”一例的描述,从内容上是捏造事实,故意诽谤;从所用的文字上看,是有意图诋毁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语,这些侮辱诽谤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家》文称古榕“本无能耐”,却靠徐松子的名望“也名正言顺地当起了导演。”其实,古榕毕业于导演系,干导演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古榕执导的第一部电影《老店》,是因电影界前辈石方禹、黄宗江等人的热心推荐,并由古榕所在单位南海影业公司的决策人物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上影厂副厂长等集体决定的。因此,《家》文称古榕完全凭妻子国内国际获奖后的名声才当上导演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老店》除获金鸡奖最佳导演处女作奖外,还获得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政府奖等几项大奖,这就足以说明古榕不是“本无能耐”的导演。因为一个平庸之辈即使有妻子提携当了导演,他所拍的电影也不会获此大奖。胡律师还对电影《老店》的制片人、副导演、摄影、剪辑等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他们一致肯定古榕是个“才华出众”的导演,而不是被告所贬的“本无能耐”。
        2、《家》文称古榕凭借手中的导演权力,每部片子都让徐松子主角当主角并突出作为主角的妻子的妻子位置,以报答妻子的提携。实际上,作为导演,自有选演员的权利,为了使电影获得成功,导演可以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人选作为主角,没有哪以条规定不能选自己的妻子作主角的。在国内外,导演选择自己的妻子作主角并获得成功,也不乏其例。一部电影获得成功,主角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否则就不能称为主角,因此摄制组其他成员在导演的安排下,把主角的形象拍得尽量完美,这是电影艺术规律的要求。古榕与徐松子的合作,正是体现这一正常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丈夫报答妻子的所谓“提携”。//分页//
实际上,安排徐松子任主角,最初并不是古榕的意见,如《老店》是该片制片人建议,《红尘》是副导演提议,才确定徐松子担任主角的。
        3、《家》文说古榕为了突出徐松子的形象,不惜浪费国家和制片人的资金,不必要地多加镜头,“最终成为剪接时留下的一大堆废片”。而实际上,古榕导演的电影,分镜头是在拍摄现场由古榕本人及总摄影师和其他摄影人员讨论决定的,徐松子并不参与。摄制组人员证明,古榕从来没有为徐松子人为地增加镜头,以致超出剧情的需要。《家》文发表时,《老店》已上映,在这部电影剪辑时,徐松子的镜头不但没有多余,反而不够用,还补拍了一些镜头,可见不存在古榕为徐松子不必要多加镜头这一事实。
        对于原告的上述观点,被告代理人则声明,《家》文中对“C君”的描绘是客观公正的,并无恶意的虚构、侮辱和诽谤。为此,被告代理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1、戏剧学院导演系学习的是舞台艺术导演,而电影学院导演系学习的是综合艺术导演的范畴,但专业内容和方向不一致。当然这不是说戏院毕业的不能做导演,但和电影学院导演系毕业生要经过场记、助理导演、副导演、导演这一系列经历相比,从戏院毕业的古榕当导演岂不是太“名正言顺”了吗?
        2、《家》文所说古榕在每部电影中都讲妻子列为女主角,但这是事实,就连原告本人也不否认。国内外确实不乏将妻子列为女主角的导演,但每部片子都将妻子列为女主角却实属罕见。既然是一种特殊现象,自然是人们评论的素材,作为现象加以评论,任何人都由权按自己的见解进行评说。
        3、关于废片问题,被告代理人列举了《红尘》的一组数字:一部电影的放映时间为90-120分钟,而一本片子的时间不到10分钟,就是说,一部电影应该是10-12本片子。如果按10本计算,再乘以1:6.5的耗片比例,那一部电影影拍摄的片子应在75本以下。但《红尘》的实际用片为1:10,大大超出了预期定额,有35本不合理废片,是巨大的财富浪费。
4、至于评判一个导演有没有能耐,可以从古榕所拍电影的经济和技术指标上分析:《老店》投资150万元,而总收入仅135万元,实际亏损15万元;《红尘》计划投资300万元,实际投资400万元,制造了不合理废片35本,废片胶卷长度达10500米;《红天鹅》投资180万元,制造了101本废片,其中48本为不合理废片,废片胶卷长度达14400米。一个导演创造的作品无一例外不是亏损就是一大堆废片,能是一种能耐吗?
        对于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古榕的代理人胡律师和曹律师进行了还击,两位律师指出:
        《老店》实际使用的片比是1:3.5,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1:6.5的标准,且这个标准只适用于国家出资拍摄的影片,而《红尘》、《红天鹅》是境内外企业投资拍摄的,不适用前述片比的规定。即使被告一定要套用片比的规定,认为《红尘》、《红天鹅》超片比了,那他也要举证证明是由于为徐松子多加镜头而超过片比,但被告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再说,《红尘》之所以多用了一些片子,是因为胶片洗印技术上的问题,责任不在原告。
        对于古榕原来是戏剧学院毕业的,执导电影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两位律师认为,这本应不成问题。大导演谢晋就是戏剧学院毕业的,而张艺谋还是学摄影出身的,能说他们名不正言不顺吗?
        三、《家》文是正常的文艺批评还是假此名义进行人身攻击
        被告始终强调,《家》闻的主旨在于通过一定的舆论监督与批评指出影视从业人员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为影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激励和监督机制,为出好作品,出优秀人才献一份绵薄之力。综观全文,这个宗旨是十分明显的。《家》文中对包括古榕在内的某些现象进行不指名的批评,是完全正常的,文艺本身就离不开批评,否则只能导致艺术的萧条凋零。因此,被告的《家》文是完全正常的文艺评论文章,与法律上的侮辱、诽谤有本质的区别,所谓的名誉侵权只是原告的主观臆造。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关键不在于作者标榜自己写作动机是如何良好,而要看文章有没有捏造事实,有没有侮辱性语言。《家》文所述内容纯系捏造,并没有站在实事求是、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文艺批评,虽不指名,但实际特指原告夫妇,并故意夸大、歪曲甚至捏造事实,从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决认定侵权  结局耐人思索
        1995年4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C君”一例特指本案原告,该文有关“C君”的文字内容基本失实,文章发表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在《新舞台》报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字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
        本案中,文章中所称人物是否特指以及所述内容是否事实无疑是认定被告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原告方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对事实的列举和阐述,达到了辩明是非的目的。本案的判决结果使原告获得了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经济上的赔偿却难以弥补名誉和事业发展的损失。本案的发生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遗憾。无论如何,人们从本案中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