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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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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网红跳槽,平台获赔超千万,背后的法理与原因

网红游戏类主播张某在合约期内公然跳槽,被判赔偿原平台1300万元违约金,引起网络直播行业广泛关注,成为热点事件之一。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全明、江力两位律师给各位读者揭示这一案件背后的法理与原因。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是一家娱乐互动平台运营商,开展游戏直播等业务,公司规模及影响力位于行业第一梯队。从2014年开始,A公司的前身公司就与张某通过旗下直播平台合作游戏直播,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张某进行扶植栽培,提高张某人气和知名度,逐步将张某打造成业内知名网红主播。张某作为独家签约主播,与公司签有独家合作协议。A公司从前身公司业务剥离独立经营后,2018年2月1日,由A公司和张某双方签订《游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独家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深度合作。

《独家合作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但张某违反协议约定,单方面停止在A公司的直播平台上的直播活动,并于2018年9月1日公然宣布加入与A公司有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并进行直播活动。当时张某在A公司多年来的长期扶植支持下已达到事业发展的巅峰期,人气与收入在同行中都名列前茅,却突然跳槽至竞争平台直播,无异于过河拆桥。该行为给A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造成主播资源的流失,也减少了相应粉丝人群的消费,导致了平台收入相应减少的重大损失,也造成A公司及前身公司对张某个人扶植投入价值的巨大损失。A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甚至向其及第三方平台发送了律师函,但张某一直未改正,仍继续违约行为。A公司无奈委托金道所王全明、江力两位律师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返还合作费用、支付2000万元解约金的诉请。

一审中,张某对于其恶意跳槽擅自离开的违约行为矢口否认,反而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拖欠合作费用违约在先,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合作费用、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利息损失。经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形成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确认双方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合同解除的问题,主要围绕单方违约解除还是双方过错解除展开。
第二,关于本案违约方以及违约金金额的问题。违约金金额作为本案的核心争点,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第三,关于A公司主张返还合作费用的问题。
第四,关于张某主张A公司未支付合作费用、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利息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不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而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并酌定违约金金额为1300万元,除了将A公司认可的合作费用款项进行抵扣外,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主张。张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代理观点

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事无巨细地梳理了案件的经过和细节,准备了大量翔实的证据、判例和论据,充分论证了张某恶意违约在先、擅自跳槽的事实,张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A公司则是发函通知并依法行使解除权。关于合作费用、广告宣传费用, A公司对未支付的合作费用金额没有争议,但因张某违约在先,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于广告宣传费用,代理律师则主张该费用并非A公司的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就本案违约金金额的核心争议焦点,代理律师也从成本投入、行业特殊性、主观恶意、诚信原则等多个角度予以论证己方的主张:

首先,2000万元解约金系双方自愿约定,体现了特定的行业背景及特殊性。流量是直播平台的生命,而主播是公司获取流量的核心资源。A公司将张某扶持成为一个网红主播,一旦张某擅自解约,不仅会直接带走A公司大量的访问流量,也会使A公司多年来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瞬间化为泡影,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2000万解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流量价值恰如其分的认识及确认。更何况,张某在《独家合作协议》亲笔手写特别声明确认合作条件经充分协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A公司多年来对张某的扶持培养投入已有上千万,这些投入也体现在高额违约金中。自2014年开始A公司就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张某进行扶植栽培,提高其人气和知名度,通过大量的物质投入和宣传推广将张某打造成业内知名游戏主播,特别是近两年来A公司每年投入近500万元。相关约定及事实显示,张某也确认自2014年开始至2018年9月A公司对其投入的物质支持已经全部履行。

第三,合同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有可期待利益。通过A公司的培养,张某的收入从2014年的1000元/月,逐年提升至35000元/月、50000元/月、250000元/月至2018年的333333元/月,张某的收入与违约金金额也基本相称。而张某提出解约时,双方的新合同才刚刚签订不久,若不可以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将导致擅自解约行为越早违约责任越轻,违约程度与违约后果严重倒置,不利于保护A公司的合理期待利益。

最后,代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高额违约金的合理性。代理律师与A公司默契配合,不仅整理出了张某多年来从A公司处获得的合作费用、礼物分成、商务费用等近千万元的收益一览表,也提供了A公司为张某进行多渠道宣传推广的各项证据,并通过发律师函、公证等方式锁定张某的违约行为。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三、裁判结果

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二审法院说理如下:

“网络直播平台行业竞争激烈,竞争的核心是主播资源的竞争。在平台市场竞争方面应注重保护平台培养利益,鼓励和保障平台逐步培养优秀主播,规制平台违法违规挖人及主播违约跳槽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张某的成长固然离不开自身提升技艺的努力,但更离不开平台投入大量资金长期培育。张某在成为A公司的主播核心资源后,双方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张某擅自解约行为约定了较为严苛的违约责任,并不仅对A公司在《独家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内物质投入进行保障,更是对A公司对张某长期培养的实际投入和已转化的公司价值予以保障。张某亦签署特别声明确认合作条件经充分协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就擅自解约所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显失公平……张某主张该解约金与合同约定的物质投入存在直接对等关系而要求按照实际履行期间和对应投入调整违约金。该主张并不能对应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设定解约违约金时的保障范围,且导致擅自解约行为越早违约责任越轻,违约程度与违约后果严重倒置,存在鼓励尽早违约的不良导向,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张某在协议期内的故意违约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造成A公司直播平台基础用户流失直接影响A公司的价值,还使得A公司失去剩余合作期间内的可期待利益……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300万元,并无不当。”

四、心得体会

近年来直播行业异常火热,而直播业的繁荣背后却隐含着准入门槛低、市场泛滥、不尊重法律和契约、诚信缺失等诸多乱象,由此也导致直播行业违约现象频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红主播违约跳槽的案例。但是,这类案件存在违约行为认定难、违约赔偿主张难、证据梳理举证难等代理难点,如何甄别违约主体及违约程度?如何突破一般的判例约束争取获赔高额违约金?如何从海量信息中梳理出有价值的证据?这些都是类似案件代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勤勉细致地梳理证据,全面严谨地进行法律论证和说理,代理意见几乎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获支持1300万元的违约金金额也远超出了委托人的预期,案件代理结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直播行业在野蛮成长过程中伴随着乱象丛生的现象。主播跳槽现象频发的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既有行业竞争不规范、竞争对手恶意挖人的因素,也有网络主播年轻不成熟、法律素养整体偏低的因素。其中,网络主播缺乏契约精神是主要原因。人无信不立,在我国加快诚信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尊重主播合法跳槽,但必须在尊重契约的前提下。相信这一判决能给直播行业带来必要的警醒,劝诫网红主播不要被金钱、名气等迷惑心智,而是要树立契约精神,讲诚信,在法律的框架内下,共同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