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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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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论典|家族信托与时俱进融入民法典时代(一)

审查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法理基础,主要为信托、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法律,汇法成典后,民法典时代下的法律人将以新的法律思维开展家族信托业务,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从四个方面梳理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

一、撤销信托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是对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20年的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法院决定还可延长),第541条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不少家族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保护和传承财产,资产安全、老有所依,其信托价值在于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效果,但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例如P2P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公司的负责人事先设立信托,然后将自融的资金装入信托账户内,损害了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所设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能否实现,首先得信托有效,非虚假信托,不存在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民法典时代下,债权人主张受托的财产不合法,自家族信托设立起超过5年才主张撤销信托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此时信托不受挑战得以存续,信托财产得以保护,债权人只能要求委托人以其他自有财产清偿债务。行使撤销权期间较长,故对于拟设立信托的家族来说,财产保护和传承应尽早筹划,宜早设立信托较好。

信托动产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相分离

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占有改定”。

信托财产的动产主要为文物、艺术品、贵重金属制品等可以长期保存的物品,对于艺术品来说,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和收藏价值,委托人希望今后能将艺术品在家族成员中流传。该类信托并非资金信托,不能直接通过投资获取信托收益,将按照动产属性,通过展览、出租或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后的处分所得,获得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当艺术品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公司后,由信托公司妥善保管,如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坏,将影响信托收益,由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28条赋予委托人、受托人自行约定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即艺术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公司后,仍由委托人继续占有,行使保管、管理的责任。双方需注意所有权转移的交付方式及时间节点,当有艺术品展览、租赁等活动,要特别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购买、所有物灭失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纠纷。

三、梳理债务、财务状况,解决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民法典第1064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债共签或经事后一方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笔者看来该法条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配偶一方承担债务的责任。随着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将降低配偶个人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和扩大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类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意味着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路径进一步清晰。第1060条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1065条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可在婚内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信托公司查实确属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无需经过配偶同意即可设立家族信托。

一般来讲,配偶中以不存在债务、财产纠纷的一方,作为信托委托人较有保障。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时,为了慎重起见,往往会对委托人的债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或者以增值服务的方式,帮助委托人梳理自身债务、担保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债务及财产情况,避免因委托人存在严重债务问题,如财产不适宜设立信托而设立后,将导致信托无效。

 四、监护支援信托

民法典第33条是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条是对民法总则第33条意定监护制度的延续,并非新设的法律制度,但可作为基础制度,与其他制度融合后形成新的权利保护模式,如“监护+信托”、“监护+保险”等。建议今后金融机构创设产品时,可从普适性角度出发,让普通人也能享受“监护+”的服务。如想了解意定监护制度,则可参阅本人原创《“意定监护”来了–那张可托付生命的监护协议》一文。

2020年1月8日,万向信托联合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顾问单位),将“监护+信托”制度的优势结合后,设立了全国第一单监护支援信托。据万向信托官方报道,该信托适合有意定监护需求的老年人、特殊群体等,一方面由老年人、特殊群体与自己选定的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协议公证,安排好未来失智失能时的监护人及监护事务。另一方面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信托管理和运行,起到财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

上周笔者与朋友梁某一起跑步的时候,鉴于梁某家的实际情况,建议梁某设立“监护+信托”的模式。梁某家有一儿一女,儿子常年在美国生活,女儿在北京安家,梁某和弟弟家住同一小区,往来密切,梁某的公司经营状况不错,目前梁某身体出现状况。如果设立“监护+信托”的模式,当梁某发生需监护情形时,由其选定的梁弟担任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条款,帮助梁弟支付相应的养老院、医疗救治等费用,保障梁某的生活品质,当然其余的财产可根据信托受益条款执行。该“监护+信托”的模式,减轻了梁弟在财产管理方面的风险和负担,实现“人+事+钱”的综合对接。梁某还可以设定遗嘱,将其他财产作好身后安排,此处不再展开。

民法典的不同条款为家族信托创设了不同的应用场景,特别是物权编、婚姻继承编等对家族信托带来较大影响,由于篇幅有限,且待下回分解家族信托与时俱进融入民法典时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