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论典|家族信托与时俱进融入民法典时代(一)
审查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法理基础,主要为信托、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法律,汇法成典后,民法典时代下的法律人将以新的法律思维开展家族信托业务,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从四个方面梳理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
一、撤销信托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是对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20年的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法院决定还可延长),第541条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不少家族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保护和传承财产,资产安全、老有所依,其信托价值在于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效果,但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例如P2P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公司的负责人事先设立信托,然后将自融的资金装入信托账户内,损害了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所设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能否实现,首先得信托有效,非虚假信托,不存在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民法典时代下,债权人主张受托的财产不合法,自家族信托设立起超过5年才主张撤销信托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此时信托不受挑战得以存续,信托财产得以保护,债权人只能要求委托人以其他自有财产清偿债务。行使撤销权期间较长,故对于拟设立信托的家族来说,财产保护和传承应尽早筹划,宜早设立信托较好。
二、信托动产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相分离
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占有改定”。
三、梳理债务、财务状况,解决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一般来讲,配偶中以不存在债务、财产纠纷的一方,作为信托委托人较有保障。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时,为了慎重起见,往往会对委托人的债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或者以增值服务的方式,帮助委托人梳理自身债务、担保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债务及财产情况,避免因委托人存在严重债务问题,如财产不适宜设立信托而设立后,将导致信托无效。
四、监护支援信托
民法典第33条是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条是对民法总则第33条意定监护制度的延续,并非新设的法律制度,但可作为基础制度,与其他制度融合后形成新的权利保护模式,如“监护+信托”、“监护+保险”等。建议今后金融机构创设产品时,可从普适性角度出发,让普通人也能享受“监护+”的服务。如想了解意定监护制度,则可参阅本人原创《“意定监护”来了–那张可托付生命的监护协议》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