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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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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专题(下)——被投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的要求

作者:
何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满足两大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创业投资企业本身需要满足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各地引导基金对其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要求。

一、创业投资企业本身需满足的要求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 等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备案管理要求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投资运作要求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要满足的要求有:

不得从事担保业务、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对于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大多均以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即创业投资企业本身即为一支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此,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需要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监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基金设立与备案、基金合同必备条款、信息披露与更新等一系列要求。

二、各地引导基金对其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要求——以浙江创投引导基金为例

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浙江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浙江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领导机构为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浙江创投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根据《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等相关规定,浙江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由于引导基金往往具有地域性,各地方均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于拟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合理筹划,确保满足上述要求。同时,引导基金也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对于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方面的限制,将在投资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投资文件中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