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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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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亮点评析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虽然只有短短的二十一条,但是几乎每一条都反映了婚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假离婚”“房子加名”“主播打赏”“父母购房”等几乎都是近几年频繁出现的社会热点。而《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侧面印证对于这些问题处理的司法趋势,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浅谈一二,具体仍期待正式司法解释的尘埃落定。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生活中常见为了增加房票、享受首套贷款优惠、躲避债务等原因而进行假离婚的操作,且往往离婚协议都简单粗糙,基本都是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其他涉及孩子抚养权、财产折价款等约定几乎都是一笔带过。但是,这种行为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假离婚变真离婚进而侵害另一方配偶财产权益的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不存在所谓假离婚的说法,夫妻身份的解除是不可逆的。关于离婚财产的处理若是为了规避债务或者享受利好政策而签署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对财产部分重新分割。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亮点

对于同居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上还是采取财产AA制原则。对于报酬性收益,例如工资、奖金、个人理财账户内的投资收益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依然属于个人所有。而对于无法区分的财产,主要涉及共同投资的房产,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分割。《征求意见稿》对于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婚内房产分割的情形。因此,同居期间购置大额不动产应提前签署相关协议,确定房产分割原则。

对于办酒不领证的同居情况,往往有一方已经负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也生育了子女,照顾了老人。在此前提下,《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肯定了该付出的法律意义,并参考婚姻制度中的家务补偿制度,支持付出一方可以取得合理的补偿金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本条针对社会中热议的房产加名问题进行了一个回应,从法律意义上否定了某些通过婚前或者婚内个人房产加名后即离婚而快速获得财富的恶意手段。意味着房产加名并非所谓的能够直接获取房产的一半,而是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赠与目的、离婚过错综合考虑,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杜绝以结婚为手段短时间索取大额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该条款针对当下直播打赏冲突较多的未成年及“擦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未成年人打赏明确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播平台应予返还。

而针对夫妻一方的打赏则是分类讨论,若其中打赏直播内容涉嫌淫秽、色情等低俗引诱打赏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应予支持。

若没有以上情况,但是夫妻一方打赏明显超出合理金额的,可以认定为挥霍财产。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不能够要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虽然在理论上为某些不合理的打赏行为约定了救济途径。但事实上,大部分未成年人均是通过父母的账户在直播平台用父母的银行卡支付打赏金额,其往往没有独立的直播账户和银行卡。如何证明该笔打赏金额系未成年人支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点,而“擦边”是否等同于淫秽、色情,哪种程度属于引诱都是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因此该条款如何落地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从法律上明确了第三者的不合法性,其受赠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返还。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亮点

该条款事实上反映了社会上众多父母为子女购房而碰到的问题,民法典婚姻编已经规定,婚后父母的出资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出资购房款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父母为了孩子购房掏空积蓄的情况,若孩子的婚姻发生变动,其分割的可能不仅是一套房子,背后牵连的可能是老人之前投入的大量积蓄。因此在考虑这一情况下,可以根据共同生活、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适当折价款补偿。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该条款将人身保护令和人格权侵权的解释范围扩大。对于抢孩子、藏匿孩子等恶性行为可以采取人身保护令或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

夫妻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因为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女的情况,会出现将双方大额资产主要是房产赠与婚生子的普遍情况。但因为子女系未成年或者房子存在贷款抵押等情形,无法立即进行过户,则需要婚生子在成年或者贷款结清后进行房产过户,财产赠与完成的过程会较长。在这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因为再婚或者再生育子女而对之前财产赠与的行为反悔或不愿配合。但是因为接受赠与的一方是未成年人,离婚协议也不仅仅是一份纯粹的经济协议,其中包含了人身关系的处理、复杂的情感问题、甚至有一方的妥协和退让,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赠与特定财产问题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是站在未成年及离婚协议特殊性角度支持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及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