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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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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观察 | 为什么我帮人取了个钱,就涉嫌犯罪了?

近期在公益值班时,笔者接到多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咨询。典型例子有二:

其一,当事人在兼职群获知帮忙转账或提现可获得一定手续费提成,遂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并听从他人指示,将转入的钱款取现交给他人,获利几千至几万元。

其二,在国外工作的亲属为获取较高的汇率,联系老乡群内提供换汇的陌生人,通过交付外汇,收到国内转账的方式,指示在国内的当事人帮忙在指定时间段内取现。

这几起案件的当事人不约而同地询问道:我只是帮人取了个钱,赚点小钱,甚至是不赚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问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罪不以犯罪金额作为立案标准,但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根据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问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次数如何计算?

上述量刑表中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次数认定应当进行独立性评价,即每一次行为,必须具有独立的主观故意,实施了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产生了独立的行为结果。

其一,基于同一故意,在同一时间、地点,同时或连续对多起上游犯罪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其二,为同一个上游罪犯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于其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也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其三,掩饰、隐瞒行为如果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累计次数。

问4: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明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核心的构罪要件系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那么何种情况应当视为“明知”?

法律规定的“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

……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例子,案例一中行为人以每万元收取几百元手续费的标准帮人提现,明显高于正常手续费标准;案例二则是通过非法途径换汇,且当事人在交代亲属提现时明确告知其资金来路不正,必须要在特定时间点提现。因此,两例案件均被认为是主观明知。

司法实践中的“明知”

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所有“明知”的情况,因此兜底了“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常被认定为“明知”:

(一)不确定的故意也可以认定“明知”

本罪的主观故意包括确定或不确定的故意,只要行为人根据有关情况,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是何人、上游犯罪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知。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陈某、欧阳某辩称对于QQ号码系他人犯罪所得并不明知,但本案中涉及的QQ账户及密码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普通人通过合法正规途径根本不可能获取和拥有,也不可能买卖如此大量的数据信息。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二人通过低价从上游犯罪行为人手中买进大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以高价卖出的方式,推定为明知该部分数据是或可能是犯罪所得。

(二)充分的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明知”

只要有充分的间接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明知,或者不可能不知,否则不会实施特定的客观行为,仍然可以认定“明知”。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096号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是在非法的汽车销售市场购买汽车、知道该车是套牌车辆、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价值19余万元的汽车,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机动车,又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是被蒙骗而购买,可以推定其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

(三)违反正常交易习惯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明知”

行为人在收购产品时,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习惯进行交易,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其收购产品来源不法。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100号孙某某、刘某、朱某某窃案中,孙某某事先以张贴“回收电子元件”广告的方式,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事后,在晚上偏僻地区低价收购电子元件,即便其事先与销赃人员不存在通谋,根据上述特殊因素,推定为具有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

那么相对应的,符合正常市场交易习惯的习惯就不能被认定为“明知”,包括正常合理的交易时间、地点、联络方式、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增长幅度等。

问5:本罪与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根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简而总结可得以下公式:

主观明知 + 稳定的组织关系+ 长期配合 = 诈骗罪

主观明知 + 后续配合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观明知 + 单纯租、售卡行为+情节严重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问6:自用是否属于脱罪情节?

不是,根据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因此,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从宽情节,并非无罪的法定理由。

问7:杭州地区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司法适用?

笔者检索了杭州地区近年公开的69个相关案例,出现频次最高的量刑情节有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不同法院对量刑情节的认定有共同之处,也存在不同做法。

从犯的认定

上述69个案例中仅有9个案例认为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认定了从犯。大部分案例中,如果行为人共同合意的情况下,只是分工不同,并不会区分主从犯。例如,某起案件中,A负责对接上家和运送现金,B负责收款转账,C负责转账取现,B、C虽辩解称A的作用明显大于其二人,应当区分主从犯,但法院认为三人的地位作用只是略有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只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且即便行为人在犯罪中对犯罪事实起的是辅助、帮助作用,但如果行为人有控制、领导其他人,也不会被认定为从犯。

自首的减轻幅度

自首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在综合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量刑有明显的优惠幅度。

(1)掩隐犯罪所得5万元以下,又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一般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中以萧山区、拱墅区更为明显;

(2)掩隐犯罪所得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又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3)掩隐犯罪所得10万元以上,又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一般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4)掩隐犯罪所得100万元以上,但获利金额较少,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69个案例中仅有1起判处五年以上。

退赔情节对本罪适用缓刑的重要程度

我国刑法的立法体系说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法益不限于财产权利,而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只要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就会妨害到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刑事追诉活动。一般认为,退赔情节对所侵犯的法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修复作用,办案机关也切实存在追赃挽损的现实压力。

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仅需退出违法所得即可;但上述案例中有2起需要被告人单独或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干系。虽然并不能将退赔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如符合其他缓刑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但根据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和上述检索案例,个别法院将全额退赔与适用缓刑直接挂等号,尤其是本就处于3—7年这一量刑档次的被告人。

律师简介

PROFILE

夏文忠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代理)与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领航导师

获得荣誉

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年会论文一等奖

金道所2022年度十大影响力案件(诉讼类)

金道所第十四届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

联系方式:

手机:15757104191

邮箱:xwz@zjblf.com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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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