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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车辆商业保险纠纷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常见判例研究

前言

投保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后出险,保险公司(保险人,下同)拒赔的情形偶尔发生,一些纠纷是投保人的理赔条件、主张明显不符合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另外一些纠纷则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引发诉讼,涉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笔者对车辆商业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常见判例进行研究,抛砖引玉,以启读者。

关键词

车辆商业保险保险纠纷 理赔 拒赔 保险责任

车辆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基本险,以及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

车辆商业保险纠纷案件一般是投保人出险后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因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当然,也存在保险公司起诉投保人或起诉肇事者的案件,此类案件不在本文的分析范围内)。笔者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常见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以下统称法院)较大可能会支持投保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一、存在约定不明的保险条款,或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

案例一:私家车用于“营业收费”发生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的案例1

吴某的车辆是私家车,但偶尔用于经营收费,一次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私家车用于“营业收费”为由拒绝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因而发生诉讼。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所以,法院认定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私家车用于“营业收费”发生事故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二:机动车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的案例2

吴某的车辆在停放时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车辆全损,吴某就商业险部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因而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火灾原因不明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原因虽未明确,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火灾属于自燃原因之一,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机动车起火原因不明是不予理赔的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车辆损失金。

二、对格式条款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解释的情形

案例三:车辆自燃,投保人未购买“自燃损失险”,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的案例3

白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以白某未投保自燃险为由拒赔。白某认为车辆投保车损险就是为了以防车辆受损导致损失,自燃也是一种损失。

争议焦点: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坏在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坏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内),已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且该明确说明义务包括说明“自燃损失险”为独立险种。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赔付,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白某车辆损失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0年9月19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4,车损险已经覆盖了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发动机涉水、盗抢、自燃、玻璃单独破碎等情况,无需额外投保。

案例四:货车撞击电线造成村民家中电器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案例5

潘某驾驶的货车撞击电线,导致村民家中电器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村民家中电器损坏属于间接损失,对潘某此部分理赔主张拒赔。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等条款中明确列举的事故损失,应理解成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及是否应予以理赔?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而非保险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如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本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纳对原告有利的解释,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村民家中电器损坏赔偿金。

案例五:就暴雨致损的合同约定存在歧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判例6

崔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事实涉及保险合同两个不同的条款,暴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且依据的是《保单》第九条第五项约定,此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保单》第五条又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又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所以,按照通常理解,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崔某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

三、以车辆使用风险是否增加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案例六:“顺风搭乘”途中出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判例7

黄某顺道搭乘乘客途中,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

争议焦点:顺风搭乘的行为是否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顺风搭乘的行为要综合行驶成本、行驶路线、车辆用途等多种因素来看,黄某顺道搭载乘客的行为系为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行为,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8万余元。

案例七:车辆未年检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判例8

周某开车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直接财产损失。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回复:周某车辆年检已经过了检验有效期,且《保单》上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注明了“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拒绝理赔。

争议焦点:《保单》上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是否有效,对周某是否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将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作为免责条款主要是基于杜绝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驾驶不合格车辆等增加事故发生风险的情形。本案中,事故发生原因并非无证驾驶、驾驶不合格车辆,且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进行年检的结果为合格,故不属于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投保人、保险公司均有过错,合理分担事故损失的情形

案例八:车辆涉水半年后方向机锈蚀故障,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9

肖某的车辆在涉水后方向机发生故障,保险公司拒赔。

争议焦点:方向机故障与原事故发生日发动机进水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案涉车辆方向机的故障与事故发生该车辆涉水后所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维护保养不到位(漏保)有因果关系。虽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安排到汽修公司检修并和肖某签订了一次性包干定损协议书,但该次维修未对车主告知的该车方向机短暂失灵故障进行检查维护,车辆维修出厂后继续行驶使用,加剧了漏保的方向机内部机件的磨损,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方向机故障与涉水无因果关系,且肖某未能全面检修车辆,也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肖某方向机损失的70%。

五、车辆保险相关知识点

(一)二手车已买卖过户,但保险未过户(更名)情况下的商业保险理赔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所以,新车主可以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即使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二手车转让后,原车主或者买二手车的车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二手车转让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在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新车主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后风险确实加大了,保险公司很大概率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二)商业保险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报销(理赔)的条款是否有效?

非医保用药是否可以保险报销(理赔),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比如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且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足够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说明,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扣除非医保用药,对此部分不予理赔。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免责条款的设置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某些案例中10,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在医保范围内存在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因此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

(三)车辆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和商业险的互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所以针对酒驾肇事、盗抢车肇事、犯罪行为肇事,以及私家车擅自改成网约车、车辆非法改装等明显增加了保险事故发生风险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一般都免于承担责任。

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也是车辆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和商业险的互补,以减少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结语

车辆保险对于保障受害人权益、减轻肇事方经济负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实现风险共担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持有车辆数量的不断提升,车辆保险纠纷会不断增多。而车辆保险纠纷又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纠纷及车辆商业险纠纷,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争议较小,争议较大的是车辆商业险纠纷。

所以,研究车辆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指导保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完善合同条款及签约方式,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权策略,提高投保人有效理赔的概率,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判例来源: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06589f75df71c65dccdef6a98aa00d.html

2.判例来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9550.shtml

3.判例来源: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827155

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9/04/content_5540321.htm

5.判例来源: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496425

6.判例来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9859.shtml

7.判例来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6/id/6105372.shtml

8.判例来源:

http://www.njjkf.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jkfy/xwzx_mb_a202107074313.html

9.判例来源: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068079

10.《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偿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条款效力的认定》作者:李宏宇,发布时间:2017-10-30 09:22:47,原文网址:https://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10/id/40162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