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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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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业绩 | 数字化应用背景下,一起国家级数字化展厅建设项目纠纷纪实

案件背景

当下时代,数字技术正应用到社会与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科技走入展览馆不再是新鲜事,展览馆也朝着数字化方向不断转型创新。某展览馆拟投资建设一个国家级文化数字体验展厅。但在展厅建设过程中却遭遇了很多“意外”,最终导致项目未能如期顺利落地,进而衍生出一系列纠纷。

案情简介

A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数字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某展览馆某文化数字体验展厅建设项目,随后又将该项目拆分成两部分,将其中包括“人机交互多媒体系统”在内的部分分包给B文化公司。A科技公司与B文化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了项目所需的配套硬件以及初步拟实现的软件内容。但因为软件开发部分并没有先例可供参照,无论是展览馆的合同还是B文化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均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也未具体罗列工程量清单。开发过程中,展览馆多次提出需在软件内容方面新增部分功能,导致软件开发难度与工作量远远超出预期,开发成本也远超合同价格。期间,A科技公司向B文化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符合流程要求的方式将本次软件内容增加的费用支付于贵方,具体支付金额将在验收后以实际工作量为准进行结算”。2021年12月,B文化公司在完成项目整体调试后,移交给A科技公司,A科技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但此后展览馆对项目进行验收,认为项目软件部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未予验收通过,经二次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展览馆据此仅向A科技公司结算支付了部分费用,进而导致B文化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后,金道律师接受B文化公司委托,依法进行诉讼维权,追回项目款项。

案件难点

1.该类纠纷是新型的数字化开发建设项目,难以归类于某一特定合同类型。

该数字化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硬件采购、安装、软件开发等一系列内容,是数个类型合同的集合,难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裁判规则。特别是软件开发部分的内容,究竟是参照采购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处理,存在争议。

2.项目存在转包的合法性问题,《采购合同》效力被质疑。

实际上,A科技公司为逃避付款责任,就主动提出了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抗辩,进而认为其与B文化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B文化公司应向展览馆主张结算款项与违约金。

3.项目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A科技公司否定其为合同相对方。

A科技公司认为,项目建设过程B文化公司深度参与A科技公司与展览馆的沟通和项目推进,A科技公司只是项目介绍方,不是真实合同相对方。

4.项目没有约定验收标准,A科技公司以展览馆验收不通过的结论,否定了B文化公司交付的成果。

项目软件成果的内容和交付标准,随着展览馆要求提高而不断提高,最终与预期交付成果偏离非常大,但因为没有约定明确验收标准,最终展览馆验收不通过的单方结论,是否对B文化公司适用,也存在较大争议。

5.新增工作量难以计算,软件部分累计工程量远超合同金额,展览馆并未认可。

项目合同软件部分款项并没有采取固定总价,但也没有约定单价和工程量清单,软件部分工程量是B文化公司自行制作,但最终没有得到展览馆认可。

6.项目工期严重超期。

因工程量的增加、项目存在多次变更调整等因素,项目实际交付时间远高过合同约定期限,责任难以界定。

7.A科技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及多付的合同款项。

裁判情况

第一,关于《采购合同》合同相对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展览馆也受《采购合同》约束,因此A科技公司应向B文化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因B文化公司深度参与展览馆与A科技公司的履约过程,应知晓展览馆对项目验收的要求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采购合同》的验收。因此合同具备相对性,但不能排除展览馆的验收结果来判断《采购合同》是否验收通过。

第二,关于工程量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除了硬件采购和安装外,软件部分因展览馆需求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计算至合同价款中。虽然A科技公司对交付结果未提异议,但因展览馆对软件部分认为不合格的争议客观存在并导致案涉项目事实上尚未最终验收等因素,只能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酌定。

第三,关于项目工期超期的问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B文化公司应对工期逾期负责,因此《采购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B文化公司也无需承担违约金。

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在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形下,经过代理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运用娴熟的办案技巧和深厚的专业能力,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酌情判决A科技公司按B文化公司诉请金额约80%向B文化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B文化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较为满意,也高度认可了代理律师的工作。

案件亮点

亮点一:

该项目为某展览馆拟申报的国家级重点项目,B文化公司又是某大型国企下属子公司,各方对本案关注度都较高,最终的判决结果也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诉求。

亮点二:

本案是在展览馆数字化应用背景下出现的一类新型的数字化开发建设项目纠纷,难以借用传统有名合同的裁判规则,本案对于合同相对性问题和项目验收标准缺失问题的处理,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亮点三:

本案对于类似的数字化开发建设项目有指导意见,对于承包此类项目的企业如何约定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也具有警示作用。

(本文已做匿名化处理,仅作纪实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