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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谁不想要个公道” 一文解读电影《第二十条》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以下图片来源于网络)

正在热映的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

你看了吗?

今年的贺岁档电影,除了一部《热辣滚烫》引爆了贾玲“先增重40斤再减重100斤”的故事令人为之惊叹,还有一部和法律人息息相关的《第二十条》让人笑中带泪,引发观众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正如当年《秋菊打官司》让大家记住了那句台词“我就是想要个说法”,《第二十条》落下帷幕时,“公道”二字已萦绕在每个人的心头。

这部现实主义题材的国产影片,讲述了一名“人到中年、唯唯诺诺”的小县城检察官韩明到市检察院挂职后,本想低调做人、顺利转正,但意外陷入了一系列案件中,遭遇接二连三的难题。最后在法与情的较量中,韩明回想起当年的初心,坚守住公平和正义的底线,为当事人们讨回了公道。

影片名为《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影片所讲述的故事,正是围绕《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展开。所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你看懂了吗?

一、王永强故意伤害案:刀,为何是关键性证据

在王永强故意伤害案中,王永强用剪刀捅刺刘文经26刀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是王永强在供述时称,当时他是想阻止刘文经从车上拿刀,因此,吕玲玲检察官将本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要求公安着重调查当时刘文经的车上是否存在这把刀。原因在于:刀的存在能够证明刘文经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进行,并未随着其强奸行为的结束而终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在王永强捅刺刘文经之前,刘文经对王永强妻子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王永强妻子的性自主权受到了侵犯,不法侵害无疑是存在的。而后强奸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刘文经声称今后要持续强奸王永强的妻子抵债,且在王永强追出去殴打刘文经后,更是扬言要砍死王永强一家,并打开车门准备拿刀。如果刀确实存在,那么刘文经拿到刀后就可能侵犯王永强一家的生命、健康权利,故不法侵害是存在的。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影片中,王永强的妻子在韩明检察官的建议下申请召开听证会,就有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王永强捅刺刘文经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王永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特别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在本案发生时,刘文经对王永强一家已经实施了长达半年的霸凌,不仅以折辱王永强为乐,还反复强奸其妻子,因此,韩明检察官才会在听证会上说“刘文经对于王永强来说,就是一个不可预测的野兽”。故,当王永强听到刘文经要去车里拿刀时,长久以来的恐惧直接压垮了他,对于当时的王永强来说,虽然他没有真正看到刘文经拿刀,但刘文经转身朝车走去的行为已经足以让他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他完全相信车里有刀,他和妻子、孩子将会受到伤害,因此,刘文经对王永强一家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意图条件:为了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影片所展示的听证会上,还有专家指出王永强的行为是出于泄愤,而非防卫。根据《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刘文经在强奸王永强妻子后,试图让王永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以霸占其妻子,无果后还挑衅王永强称要强奸其妻子抵债,后王永强与刘文经扭打在一起,此时王永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泄愤,但当刘文经转身要去车里拿刀时,王永强基于恐惧心理,主观上发生了转变,其手持剪刀捅刺刘文经是为了防止刘文经拿刀伤害自己和妻子、孩子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4.限度条件:未超过必要限度

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影片中,由于刘文经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在听证会上有专家询问韩明检察官王永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但韩明检察官坚定地表示“王永强属于正当防卫”!原因在于王永强捅刺刘文经的26处伤口,伤口很分散,并未围绕刘文经的脖颈、胸腔、肝脏等重要部位,而且大部分深度都不到四毫米,只有两刀是致命伤,而两刀只占全部伤口的7%。即使造成了刘文经死亡这一“重大损害”,但是相较于刘文经对于王永强及其妻子长期、多次的侮辱、强奸行为,且立足于当时他准备到车上拿刀的紧迫情境,王永强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符合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二、韩雨辰保护被欺凌学生案:制止校园欺凌,错在哪了?

除了王永强故意伤害案之外,影片还有一条支线,即韩明检察官的儿子韩雨辰为了保护被欺凌的同学,与教导主任的儿子张科(霸凌者)发生冲突,造成张科鼻骨骨折,进而面临被行政拘留的故事。虽然“打了人”,但是韩雨辰一直不愿意向张科道歉,因为他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没有错。正是因为韩雨辰一直不道歉,张科为了泄愤,又叫了四个小混混围殴韩雨辰,这一次韩雨辰听了父亲韩明的话,没有还手,因为韩明告诉他“还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互殴”。然而,韩雨辰的母亲气不过,在找张科父亲理论时动了手,最后落了个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结果。

虽然最后张科霸凌同学的事实被坐实,韩雨辰免受行政拘留,但他的母亲却实实在在在拘留所待了一个星期。在送母亲去拘留所的路上,韩雨辰问父亲,法律错了吗?当了二十多年检察官的韩明自信地说“法律没错”,但当韩雨辰追问“法律没错,那谁错了呢”时,这个资深检察官却沉默了。

法律错了吗?法律当然没有错。见义勇为的人错了吗?见义勇为的人当然也没有错。问题出在证据上。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除了上述三个条件之外,正当防卫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也就是说,要证明防卫的对象是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否则,不法侵害人反而可能成为“被害人”。见义勇为也面临这个困境,本案韩雨辰之所以险些被行政拘留,正是因为韩雨辰作为打人的一方,需要先证明张科对他人实施了霸凌行为,但他和张科发生冲突的地点是在没有监控的卫生间里,监控等客观证据的缺失导致他百口莫辩,有理也变无理,最终导致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让人望而却步。

三、张贵生制止公交车猥亵案:第二十条的适用仍在路上

作为一个在小县城里待了二十多年的检察官,韩明的形象并不都像结尾那段发言一样伟岸、高大,影片中的大部分时候,他就像职场里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人,讨好领导,生怕犯错,圆滑到有些卑微。也正是因为如此,韩明在办理张贵生制止公交车猥亵案中,不敢突破此前司法实践的类似判例,“稳妥地”选择认定他在不法分子猥亵女乘客时拿灭火器击打他人头部致其颅骨骨折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最终让张贵生承受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张贵生有罪吗?对他的判决公平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能够完整还原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韩明检察官也是对着监控视频逐帧逐段地向张贵生解释为何他不属于正当防卫,劝诫他放弃上访翻案。

张贵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固然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但是韩明检察官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心理也反映出《刑法》第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这一条被称为《刑法》中的“僵尸条款”

我国自1979年在刑法中首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专条规定,1997年又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于暴力型犯罪的无过当防卫权。然而,第二十条施行已四十余年,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文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曾经“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理念钳制着司法机关在案件认定上步履维艰,一些被害人家属甚至用闹访裹挟舆论和司法机关,“人死为大”成为罔顾公平的借口。

影片中也有相关剧情展现了这一现象,刘文经一死,刘老爷子就带着一村子人把灵车停到了检察院门口,逼迫检察院快审快诉,尽快将王永强起诉至法院,而政法委的领导迫于群众压力,当下就让韩明检察官立下军令状,几天内必须将该案办结。影片的最后,韩明检察官顶住压力,坚守初心,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对王永强不起诉,还了王永强一个公道。

影片之外法治也在不断进步

2016年后在最高检的指导之下,于欢辱母案、昆山龙哥案不断显现,现下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已有所放宽,无论是不法侵害正在实施,还是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只要侵害人还有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实施防卫,法律不再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可以看到,第二十条的适用已经苏醒,并正在前进的道路上。

第二十条的意义是什么?

是遇到霸凌时,有人会冲上去制止。

是有人遇难时,你有勇气施以援手。

是你遇到侵害时,也有正当防卫的底气。

 

法律

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

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