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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涂销抵押权登记之诉相关问题探究

前言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抵押人有权主张涂销抵押权登记,免除抵押担保责任,但此免责情形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本文从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依据、法律后果、注意事项等多个层面加以分析,以启读者。

关键词

涂销抵押权登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司法保护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然(抵押)之债

一、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概念、依据

(一)概念

涂销抵押权登记指抵押人因合理事由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涂销抵押权登记,“释放”抵押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方式从广义理解包括仲裁(本文中均称诉讼),非诉讼的方式一般是抵押权人、抵押人相互配合至相关机关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合理事由包括但不限于:(1)主债权无效;(2)主债权消灭(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3)抵押权无效;(4)抵押权实现;(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二)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是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依据。

2.《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涂销抵押权登记”的表述,但通过法律的扩大解释、相反解释,并结合司法实务情况,如上规定是“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

3.在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7月16日修订)等法规、部门规章中,没有直接使用“涂销登记”的概念,而是使用“注销登记”的表述,实际意思是一致的,也是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律依据。相关条文可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等。

二、抵押权行权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后果之观点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该规定是指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吗?实际上并非如此。

因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是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期间的限制,该“行权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是请求权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例如: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说理部分对此均有较详细论述。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法律后果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仍然存在,但权利实现出现障碍;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直接消灭。具体如下:

(一)“权利障碍”观点

在学理界有学者支持“权利障碍”之观点,如高圣平认为应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1理解为抵押权未消灭,而抵押人可以引用债务人的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2

戴永盛认为抵押权不当然消灭,人民法院会视债务人或抵押人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来决定是否保护抵押权;同时还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和效力3

曹士兵在《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一书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8月第5版,第342-344页)主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过了此期间司法不予保护。

关于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抵押权保护期限,“权利障碍”之大观点又可细分为两种小观点:一种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之后,法院不得保护抵押权,即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抵押权是否还在保护期限,若已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则应当直接驳回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则认为保护与否应当视债务人或抵押人是否主动援引法定抗辩理由为前提,若债务人或抵押人主动提出法定的抗辩理由,则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反之则仍可以支持实现抵押权。该观点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模式契合,且更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到更多“权利障碍”说阵营内学者的支持。

从逻辑上讲,权利障碍观点认为过了保护期限的抵押权仍存在,没有消灭掉。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了“涂销抵押权登记”,故过了保护期限的抵押权涂销登记得以被支持,但第三人主张涂销抵押权登记等情形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暂时不应被支持。

(二)“抵押权消灭”观点

在学理界亦有学者支持“抵押权消灭”之观点,如邹海林认为我国立法的表达方式回避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背后的价值取向,将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他建议将抵押人在保护期内不行使抵押权的后果明确修改为“抵押权消灭”4

学者罗帅从目的论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只有将法律规定的“不予保护”解释为抵押权消灭,可以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抵押权5。程啸认为法律规定时限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消灭6

(三)司法实务界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第359-361页)主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过了此期间“抵押权消灭”。

景光强在《人民司法(案例)》上发表的案例研究文章中,也提出诉讼时效内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消灭7

但是,学者罗帅整理了336份裁判文书,发现认为抵押权消灭的有194例,未明确是否消灭的有120例,认为不消灭的有22例8,这说明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看法未形成一致意见。

三、抵押权行权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后果之笔者观点

综合各方观点,结合笔者的实务工作经验,笔者支持“权利障碍”之观点。因为《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抵押权就直接权利消灭了。

在抵押权登记正式涂销之前,不宜认定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抵押权是消灭状态。此时的抵押权仅是过了“司法保护期”,变成自然(抵押)之债。当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有权主动配合履行,亦有权主张不履行,且有权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如上图所示,抵押权期限是法定期限,无论抵押合同对抵押权有效期约定如何,亦无论不动产等有关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如何,抵押权的有效期均以抵押登记开始日(即T1)到涂销抵押权登记日(即T3)为准。

当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T2之前)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可分成受司法保护的前段(T1至T2),及不受司法保护的后段(T2至T3)。

并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一并起诉抵押人时(或债务人同时是抵押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行权是否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对容易判断。

疑难的是,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没有一并起诉抵押人(或没有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主张权利),而是另案起诉抵押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截至何时?另案起诉时间是否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判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如上规定的相反解释,可用下图表示: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T2)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T1’),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T2’)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T2)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T1’),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程序的司法保护一直延续到执行终结为止,在此之前都属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时段。在此时段内,司法对主债权、抵押权都予以保护。

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46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案涉主债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意味着案涉主债权仍有强制执行力,正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之中。法律对于具有强制执行可能性的主债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主债权),都支持债权人行使与之相关的抵押权。举重以明轻,对正处于强制执行中的主债权,更应支持债权人行使与之相关的抵押权。故判决确认陈健在已生效的(2008)海民二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反地,债权人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其抵押权丧失司法保护的判决也存在,如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6民终1409号民事判决。

另外,除非被告(债务人或抵押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而法院亦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司法保护期”的规定。

五、其他

(一)本诉、反诉

在抵押权人不配合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主动对抵押权人提起诉讼以维权。或者,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人可对抵押权人提起反诉,主张涂销抵押权登记。

(二)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抵押人主动起诉抵押权人主张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案由应为抵押权纠纷类案由,或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等11个细分案由。

(三)案件受理费

抵押人提起涂销抵押权登记之诉时,诉讼请求列“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涂销……抵押权登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两项为宜,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但是,抵押人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抵押合同终止等,可能会被法院参照抵押合同金额预付案件受理费,此时抵押人预付的受理费会大大增加。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完全一致。笔者注。

2.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01):13-22.

3.戴永盛.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担保物权之存续[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3):67-79.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3.009.

4.邹海林.抵押权时效问题的民法表达[J].法学研究,2018,40(01):52-66.

5.学者罗帅.目的论下抵押权期间规则的解释——以《民法典》第419条为中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6):80-87.DOI:10.19836/j.cnki.37-1100/c.2020.06.009.

6.程啸.论担保物权之存续期限[J].财经法学,2015(01):64-78.DOI:10.16823/j.cnki.10-1281/d.2015.01.007.

7.景光强.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7(29):76-81.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7.29.023.

8.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