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金道观察 | 小案也做“大文章”

刑事案件中的大部分,是事实简单、清楚,争议不大,量刑也不太重的。在刑辩界,这类案件可以称之为“小案”。但是,任何一个刑事“小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刑辩律师在面对“小案”时,也需要认真对待,从事实、证据的角度努力“做文章”,从而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金道嘉兴分所尹峰峰、朱凯两位律师近期办理的一个“小案”,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一、困局:百元转账差价引起的贩卖毒品案

沈某是个30多岁的“海归”男青年,在父母的资助下开办了一家企业,目前经营得有声有色,在当地小有名气。2017年前后,沈某很“叛逆”,倚仗家境殷实,沉湎于喝酒、打游戏,还染上了毒瘾。当时,沈某结识了几位年纪相仿的朋友,经常“混”在一起,偶尔一起吸毒。后来,沈某逐渐步入正轨,以为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已被彻底尘封。

2022年5月,当年的一位朋友因为涉毒东窗事发,牵连出与沈某一起吸毒的往事。沈某对自己当年的放荡不羁感到非常后悔,也如实交代了当时容留朋友在其办公室内吸食毒品的经过。但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2017年11月的某日,沈某先收取了朋友杨某的微信转账500元,后又向其交代的毒品上家陆某微信转账400元,据此认为沈某在这次“代购”毒品中牟利100元,其行为还涉嫌贩卖毒品罪。

对于产生这100元差价的原因,沈某在归案之初就表示不记得了。但面对侦查人员的一再追问,沈某一次说这500元是向杨某的借款,一次说100元差价可能用于二人的共同消费。无论如何,沈某一直否认自己从中赚取了100元的差价。但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看来,100元的差价确实存在,沈某对此作出的解释又前后矛盾,因此足以认定该次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对沈某一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一方面,“毒贩子”的帽子是沈某难以接受的,对其名誉的损伤极大,关键是觉得太冤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就贩卖毒品罪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果沈某真的入狱一年六个月,那么在他出狱时,他的企业肯定已经破产倒闭。

二、破局:着眼于双方的日常关系和刑事证明标准

2023年3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末期,沈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其家属辗转找到尹峰峰、朱凯两位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沈某,确定了案件的主攻方向——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不成立。沈某树立信心后,也果断表示不做认罪认罚,要争取把贩卖毒品罪“打”掉。压力,瞬间落到两位律师的肩上。面对这种困境,如何破局呢?

首先,从双方的日常关系入手。根据沈某、杨某的供述,二人在2017至2018年是很好的朋友,经常在一起进行日常消费、娱乐活动,包括一起吸食毒品。平时,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彼此的,各项日常支出也是“今天你买单,明天我买单”“谁有钱谁买单”;买来毒品后,二人共同吸食,根本不在意谁吸得多,谁吸得少。为了印证这一点,辩护人仔细梳理了沈某、杨某的微信支付明细清单,发现在案发的2017年11月前后,二人几乎每天都使用微信进行消费,支付的对象也高度重合,二人之间也互有转账,金额大致相当。由此可见,包括毒品消费在内,沈某、杨某的关系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共同消费,既不是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关系,也不是受委托代购毒品的关系。

其次,从牟利的证明标准入手。一方面,500元与400元的转账流水只是单纯的客观证据。鉴于沈某与杨某、陆某均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上述两笔转账是否与同一笔毒品交易有关,并不确定。即便对应同一笔毒品交易,出现金额差异也有多种可能。事隔数年,沈某记不清当时的具体缘由,也属正常,不能因为其说不清出现100元差价的具体原因,就推定其从中牟利。另一方面,从常理分析,沈某没有赚取100元差价的动机。如前所述,沈、杨二人当时的各项开支都是不分彼此的,在这次之前、之后,都未发现沈某从购买毒品中赚取差价,为什么单单这一次,他就要从中牟利呢?而且金额只有区区100元。显然,这样的推定,本身就不符合常理。

围绕这两个突破口,辩护人又做了几项工作。在庭前,辩护人将梳理好的微信支付明细清单呈交法庭,充分展示了二人之间频繁的经济往来,为庭审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等问题对沈、杨、陆三人进行发问,杨某、陆某均表示不相信沈某会赚取100元差价,对于两笔转账是否对应同一笔毒品交易也不确定。随后,辩护人围绕上述两个突破口展开充分的论证、说理,揭示了本案不应认定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沈某表示认罪,辩护人也是做罪轻辩护,提出沈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三、结局: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

开庭结束后一个多月,法院迟迟没有下判,沈某和辩护人都忐忑不安。与承办法官联系后,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很大,合议庭需要认真进行讨论、合议。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指控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尚不充分,不予认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由于宣判时沈某已被羁押了近四个月,所以,沈某的企业在沈某父母的帮助下,再撑过四个月就可以迎来沈某的回归。目前来看,沈某的企业已经不会有破产倒闭的风险。

四、复盘:小案也做“大文章”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小案”,小到争议焦点只有一个罪名(贩卖毒品罪)、一节事实(2017年的一次买卖毒品)、一个问题(是否从毒品交易中牟利)。但针对这种“小”案,辩护人还是可以做“大文章”,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首先,找准突破口是关键。

双方的日常关系和刑事证明标准,本案中的这两个突破口或许并不难找,但找准它们,确实很关键。这对于树立辩护信心和开展后续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扎实开展辩护工作是基础。

找到突破口后,辩护人紧紧围绕它们,开展会见当事人、梳理交易明细、分析研判案情、提交梳理成果、庭审发问、法庭辩论等各项工作。稳扎稳打,步步为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再次,树立辩护信心很重要。

在办案过程中,沈某及其家属也曾动摇过、怀疑过,认为公诉机关都已经起诉了两个罪名,法院一般都会“照单全收”的;开庭后迟迟不宣判时,辩护人也曾彷徨过,毕竟法院直接“拿”掉起诉指控的一个罪名,是很难的。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树立信心,对自己的辩护工作有信心,更要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公正有信心。

所以,案件无论是“大”还是“小”,都需要律师付出100%的努力。唯有做“大文章”,才能不负重托,才可能取得好效果。

(本文已做匿名化处理,仅作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