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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律师说 | 做个“毒舌”,属实不易——电影《毒舌律师》观后感

最近,电影《毒舌律师》很火,很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都组织律师们观看了这部电影。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也自费“刷”了一遍。看完之后,心绪难平,引发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干脆,把自己的一些感想整理一下,向大家作个分享。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关于法官转行做律师面临的问题

同为从法官转行而来的律师,电影中林凉水的某些经历,让笔者感同身受。近年来,在中国内地,法官辞职转行做律师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多人看来,从法官转行做律师,由于具有法官从业经历,熟悉司法审判,更容易被当事人信任,似乎躺着就能“挣大钱”。但现实中,从法官转行做律师,并不是一件一帆风顺、易如反掌的事情,至少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禁业规定问题。电影中,林凉水在辞去法官职务之前,在审判台下偷偷刻下“冇天理”三字,电影结尾庭审结束后,他再走上审判台,发现这三个字被改成了“有天理”。可见,林凉水为曾洁儿辩护的案件,正是他之前供职的法院审理的。林凉水身处中国香港,笔者不了解香港有没有关于法官禁业的规定。但在中国内地,法官离任后的两年内(高级法官以上的,离任后三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这已经是一条铁律。这条铁律,对于转行从事律师职业的前法官们,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所以,上述电影桥段,一般是不会发生在中国内地的。

二是身份转变问题。电影中,林凉水在做法官时,开庭迟到了还振振有词,甚至对书记员反唇相讥,在法庭上,他对当事人言辞犀利、咄咄逼人。这一切,都是他作为法官的地位决定的。作为律师,他在曾洁儿案一审失败后,被当事人、同事一顿痛骂,这是他之前从未“享受”过的待遇。同时,他自己也说,现在不得不“捧臭脚”,甚至想借曾洁儿案,巴结钟氏集团的钟京颐。这就生动地反映了由法官转变为律师后的现实问题。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端坐法庭、中立断案即可,拥有极高的权威性,从不担心“案源”问题,天然会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而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需要自己去寻找“案源”,“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还要接受当事人的评判,如果做得不好,不仅要被当事人批评、投诉,甚至臭骂一顿。为了生计,律师还要借助各类媒体做适度的推广。这个身份的转变,不仅决定了由法官转变为律师后的行为做派会发生变化,还决定了其心态、心理预期也会发生变化。

以上两个问题,都是法官转行做律师必须认识到的,也是必须应对的。

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

电影中,刚刚转行做律师的林凉水,一开始对曾洁儿被指控虐待女儿一案并不重视,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足,自己已经胜券在握,所以才会在法庭上与助手谈论股市行情。结果,林凉水一败涂地。按说,林凉水以前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对于诉讼案件的胜败作出的判断,应当是八九不离十的,但为什么就发生这样的“事故”呢?这就反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诉讼,之所以发生,就在于对立的双方存在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法庭(陪审团)来居中判断。所以,诉讼的结果,一方面取决于“公”“婆”双方的角力,双方要充分展现于己方有利的证据、观点,反驳对方的证据、观点,但最终还取决于法庭(陪审团)的判断。这种判断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所谓“一千个观众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时,这种判断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以至于有人说“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他对案件的判决”。这种说法虽有点夸张,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最终的裁判结果宣布之前,诉讼的结果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这也正是诉讼的魅力所在。正因为如此,那些在宣判前“拍胸脯”“打包票”的行为,都是不能相信的。《律师法》也明令禁止律师就案件结果进行事先承诺。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胜诉“把握”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问,你作为律师,对于本案胜诉有多大把握?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作答。

首先,胜诉的标准要明确。所谓胜诉,是指获得无罪判决,还是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抑或是判处缓刑、赔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下就可以?不同的案件,胜诉的标准就是不同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必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其次,一定范围内的各种情形都可能成为裁判结果。比如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是拘役加罚金,所以判处有期徒刑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两个月,抑或三个月,都可能成为判决结果。当然,专业的律师会根据实践经验、量刑指导意见等,作出一个相对准确地判断,把可能出现的最好结果、最坏结果判断出来,但不可能绝对精准。

最后,“把握”大小对个案的意义不大。所谓“把握”,就是一种概率,而概率只对反复发生的事件有意义。例如,姚明罚球100次,命中了90次,那么他的罚球命中率为90%。而一个诉讼案件是不可能反复发生的,最终判决结果达到预期的话,胜诉把握就是100%,否则就是0。所以,对个案而言,1%的胜诉把握和99%的胜诉把握,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三、法官、律师的作风问题

电影中,作为法官的林凉水,在办公室休息而延迟开庭长达一个小时;作为律师的林凉水,在庭审中吊儿郎当,与助理谈论股市,还被当事人曾洁儿看到;林凉水事先会见证人钟京颐,却不制作笔录或录音录像,导致钟京颐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先前大相径庭,案件败诉。这些行为,明显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不该做的。现实中是这样吗?

这些现象在中国香港是否普遍存在,笔者不知道。但据笔者了解,这些现象在中国内地是极少存在的。

首先,法官开庭迟到基本不存在。现实中的中国内地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开庭,而且经常是好几个庭连轴转。他们就像电影中的林凉水一样,要连续审理交通事故、偷盒饭这样的鸡毛蒜皮案。因为前案尚未审结,而导致后案开庭推迟的情况是常见的。但是,如果法官开庭无故迟到,那么,一方面书记员等同事肯定会及时提醒,另一方面如果被当事人投诉,那么法官就可能面临纪律处分,乃至更严重的后果。电影中的林凉水,显然也是因为此事而被上级调离法官岗位的。

其次,律师开庭时极少吊儿郎当。庭审,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每一位律师都对这个环节都高度重视。因此,现实的法庭上,律师们都是精神高度集中的。不仅要全面表达己方的观点,还要随时关注对方的意见,以便及时作出反应,甚至还要关注法官的态度、旁听群众的反应等,真可谓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哪有功夫开小差?如果窃窃私语被法庭发现,免不了被提醒遵守法庭秩序;如果被当事人发现,肯定被当事人责怪,甚至被投诉。电影中林凉水吊儿郎当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艺术夸张手法。

再次,律师取证时,极少犯低级错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当然明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道理。所以,律师做任何对诉讼有意义的事情时,一般都会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甚至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电影中,林凉水在与证人钟京颐交流过程中,发现对己方非常有利的证据,第一反应就应该是以某种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接下来才考虑申请证人钟京颐出庭的事情。可以说,电影中的林凉水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现实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也需要提供初步线索,法庭才会准许申请。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法庭上发表情绪性言论的问题

电影中,林凉水在最后一次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很多情绪性极强的意见,例如“希望这个世界公道一点,而不是被有钱人当猴子一样耍”“有些权贵,仗着自己有财有势,视法律如无物,大爷似的坐在这里”“你们以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说法律面前三六九等,我要看看,今天谁高人一等”。这些话语慷慨激昂,振奋人心,有很强的穿透力、渲染力,也是全剧最高潮的部分。但是很明显,这不是一个律师在法庭上该发表的言论。因此,林凉水的言论受到了法官的训斥和制止。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执业规范,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不得使用讽刺、侮辱性语言。林凉水的上述言论,有讽刺、侮辱的意味,是不恰当的,所以被法官训斥、制止。现实中,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类似言论,极有可能也被法官制止。但笔者认为,庭审发言只要不带有讽刺、侮辱的意味,使用一些正面的、积极向上的情绪性语言,也未尝不可。

一般而言,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往往强调理性、客观,要摆事实、讲道理,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从而给人平铺直叙、波澜不惊的感觉,缺乏感染力、号召力,理有余而情不足。这样的发言,有时无法使听众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使得说服力大打折扣。

实际上,正如林凉水所说,人们对一个案件作出判断的最基本依据,就是common sense(人之常情)。既然情感很重要,那么律师的发言就必须触及情感,让听众从朴素的内心情感出发,就更容易接受律师的意见。比如,林凉水如果从曾洁儿被冤后的心路历程出发,讲述其从心痛,到蒙冤,到想自杀,到绝望,再到痛恨真凶的过程,就能更容易地使陪审团认识到冤案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接受他的辩护意见,裁定曾洁儿无罪。再如,在一些激情犯罪案件中,律师可以把被告人作案前后的心理活动进行再现,从而让听众产生情绪上的共鸣,意识到被告人的行为也是情有可原的,进而采纳辩护意见。

所以,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发表情绪性言论,只要不具有讽刺性、侮辱性、攻击性即可,有时能起到更好的说服效果。

结语

以上,就是我看完电影《毒舌律师》得一些感想。总而言之,要成为像林凉水那样的“毒舌律师”,确实是不容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打磨、思考、探索、总结。

个人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