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原创 | 商业特许经营十大民事法律风险探究
提要 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付费的商业模式。故商业特许经营并不是一种类似“买卖合同”的单一法律关系,而是涉及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授权,物料供应,技术服务,网络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的混合,本文在商业特许经营民事法律风险方面作一些探究。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一、概述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特许人俗称“授权方”“授权商”,被特许人俗称“加盟方”“加盟商”。商业特许经营有商品经营的特许,有服务经营的特许,还有商品+服务经营的特许。
以商业特许经营开实体店为例,特许人自己开的店一般叫“直营店”“总店”,被特许人开的店一般叫“加盟店”“连锁店”。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加盟费”概念。为了阅读便利,本文中的“被特许人”统称为“加盟方”。
现行有效的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除了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外,还有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等。
二、民事风险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之风险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背如上第三条第二款是违背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民事后果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13号1史某芬与黎某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史某芬与黎某珍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时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无锡市滨湖区春漫里茶室”并非企业,故史某芬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史某芬以其个人名义与黎某珍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系其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该活动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约束。故其与黎某珍签订的《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为无效并无不当。
2.个人明确不能作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那么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仍然不能作为“特许人”。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辛集市某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个体工商户)与杨某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健康飞扬饮吧作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杨某荣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原判决认定健康飞扬饮吧不具有企业资质并无不当。……健康飞扬饮吧对外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荣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特许人不符合“2店1年”要求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不具备“2店1年”的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该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违反即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216号张某某与北京某派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2店1年”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特许人违背“2店1年”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即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现实情况是很多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就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如何?
笔者认为如上第八条规定仍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予备案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即合同仍然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40号林某玉与赵某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亦认定特许人未进行备案的合同仍有效。但是,特许人违背备案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四)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赋予了加盟方在一定期限内有单方解约权,问题是“一定期限”是多久?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
同行徐林律师在《从四份判例看法院在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2一文中分析,以上规定(即第十二条)实质是为了保护加盟方,以缓冲加盟方的投资冲动,赋予加盟方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加盟方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该期限一般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加盟方实际利用前为宜。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较高参考价值。
(五)特许人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加盟方主张解除合同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共十二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是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例如: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06号上诉人某点(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第三人杭州干脆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现某点公司、第三人干脆面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前已向朱某披露需通过刷单、向平台充值营销以及“霸王餐优惠模式”提高销量的运营方式。
因此,某点公司签订合同前并未如实向朱某全面、完整披露信息,且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干脆面某公司指导朱某通过刷单运营,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某点公司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朱某有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且,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由特许人承担。
(六)特许人提供产品的责任
1.在加盟方使用特许人生产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加盟方主张索赔,或选择向作为产品生产者的特许人主张索赔。若最终责任在于加盟方,特许人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加盟方追偿,反之亦然。相关法律依据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4等。
例如:2022年7月17日,微博视频号“内幕调查局”发布了“两家外卖平台销量第一的炸鸡店,X品牌、韩式炸鸡有多脏?”的视频,反映X品牌北京某加盟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获悉有关舆情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根据总局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X品牌上海门店进行了专项突击检查,并约谈了X品牌上海总部。北京加盟方的问题却要对上海总部进行检查,两个店即销售者与生产者的关系,通过中央厨房进行相关食品的供货、配送。
2.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若特许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而是向其他生产者集中采购产品,再转售给加盟方,此时特许人不承担生产者责任,而是由实际生产者承担生产者责任。 (2)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且特许人和产品的生产者是委托加工的关系,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5等规定,委托者、受托生产者仍然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七)加盟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特许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特许人和加盟方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方一般会成立个体工商户或成立公司,再通过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进行对外经营。此时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对外是承担独立责任的。
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777号王某英与某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某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被告某江之星公司系某柏公司的加盟特许人,在此事故中,其不是侵权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江之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然,加盟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违背安全保障义务等),对特许人的商标价值、商誉还是有很大的消极影响,会影响特许人进一步开拓市场,发展壮大。故特许人虽然不承担直接责任,但仍应加强对加盟方的管理、指导,促进加盟方合法合规经营。在发生各类纠纷时,特许人也应积极推动加盟方妥善处理纠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加盟方若有模仿其他品牌元素的情况,可能构成侵犯他方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2020年7月18日,吼堂老火锅公开发文称演员郑恺在宁波新开业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店的装修涉嫌抄袭吼堂老火锅,且其招商宣传册使用了吼堂老火锅实景图。对此,火凤祥发布道歉声明,称部分设计确实借鉴了某火锅店的理念,表示立即整改并将该部分撤下。此纠纷虽未进入法院诉讼阶段,仍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阳朔县东院某香客栈与阳朔县玉某居客栈、张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玉某居模仿原告内部装修装饰并用以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客栈招牌、大堂收银台、橱窗堆放小原木、门口竹子装饰物等处使用的材料和设计风格】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九)明星代言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聘请明星作为代言人,吸引加盟方加盟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明显代言行为,2022年10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明星不得为相关行为,比如:
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等。
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加盟方发生纠纷时,明星若存在如上行为,或有违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要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例如:明星关晓彤代言的天然呆奶茶就陷入诉讼风波,关晓彤被加盟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有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12905号、12907号,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078号、6277号等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案件裁判结果未确定,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十)加盟方自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加盟方参与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特许人的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来开展自己的商业经营,赚取利润。但是,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往往不像加盟方预想的那么简单,加盟方经营不善、亏损、关店的情况比比皆是。此时,加盟方向特许人主张索赔,很多情况下不会被法院支持。
例如: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177号赵某玉与杭州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就比较典型,此案不仅涉及加盟方自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还涉及特许人“商标权属”“备案”“2店1年”“披露义务”的司法评价。
该案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经“奶牛侠”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或转让,可以开展“奶牛侠”的加盟业务,…原告实际上已利用经营资源开业经营,故即使被告未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披露商标信息,亦不影响双方履约。
其次,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2店1年”情形等,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以被告不具备该条件而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亦不能据此产生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效力。
再次,被告对涉案合同均履行提供管理培训服务这一合同主要义务,原告已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在南京市秦淮区开店经营“奶牛侠”项目,尽管在南京市溧水区未开店,但已收到资料并参加培训。
最后,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确有全面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所以,原告要求解除两份涉案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结语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蕴含巨大商机,也有相关风险,故法律法规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有较为严格、细致的规定。特许人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特许人涉及虚假宣传、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恶劣情形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加盟方也应量力而行,充分评估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再签订合同,投入资金,从事相关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加盟方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应予以维护。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各方规范地进行商业运营,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