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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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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论典|家族信托与时俱进融入民法典时代(二)

民法典时代下,审查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信托法、民法典。民法典对私人权利给于了高度尊重和保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遗嘱、遗嘱信托方面的新规定,将促进家族信托多样化发展。笔者前作《金道论典|家族信托与时俱进融入民法典时代(一)》,本文为其续篇,将从二个方面接着梳理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

一、以图解说民法典对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影响

信托受益人、附条件、附期限的信托受益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时胎儿能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胎儿还能继承信托受益权。民法典第18、19、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时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法定代理人在代为行使的过程中,造成他们的财产损害或利益损害的,可向法定代理人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他们成年时起,或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起算。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了家庭成员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使得受益人的选择有典可依,毕竟家族传承至少涉及二代以上的代际传承,涉及超长期的财富安排,受益人的选择决定传承的广度和深度。民法典第158条、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信托设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灵活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和传承,一方面基于时间节点满足分配方案的要求,另一方面基于条件成就时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

如果分配方案中涉及未成年人、胎儿等利益的,在设计受益分配方案时,需多角度多方案出发,以防未成年人成年后推翻法定代理人原先签署的文件,导致信托方案无法执行。如果拟定未成年人在未来成为信托监察人,将行使委托人的一部分权利的,则信托条款中还需明确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监察人的权利。笔者建议,如果信托存续,应在未成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对原法定代理人签署的文件或行为进行书面确认或追认,以免发生不利于信托稳定的情况。

不同的家族设立信托设立目的各有不同,如设立养老金信托、子女教育信托、抚养费信托、创业信托、隔代传承信托、遗产规划信托等信托,目的为了债务隔离或激励后辈创业,或保障财富传承或让财富保值增值等,不同的信托目的,是可以通过设计附期限、附条件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实现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和价值,达到个性化传承财富的效果。

激励型的分配设计,是为了激励受益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达到一定成就后领取受益金,如受益人在名牌大学毕业时领取奖学金,在创业时领取创业金,在结婚时领取婚姻金,在生育时领取生育金等。举例说明朋友王某家设立的教育信托利益分配情况,现年22岁的女儿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每季度定额领取生活费,教育学费、培训费另行给付,如果女儿得到校级奖学金,则从信托中额外给于相当于校级奖学金30倍的奖励,得到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的,则从信托中再额外给于大额奖励。女儿年满28周岁或结婚后,王某、妻子、女儿均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根据信托条款申请利益分配。如王某去世,则剩余财产归女儿一人所有,如女儿也去世,则将归女儿的子女所有,均不存在的,则捐赠给公益基金。

约束型的分配设计,如受益人参与赌博或吸毒,则即使参与一次赌博,则将少分配受益,再如受益人故意犯罪,将剥夺其受益权,可待不利影响消除后恢复其受益权。保障型的分配设计,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生活、成长、医疗和养老等不同阶段的需求,提供无条件关爱,保证受益人享有一定的生活品质。如受益人年幼时领取抚养金,在成长时领取教育金,年老时领取养老金,患病时领取医疗保障金等。

传承型的分配设计,为了实现代际传承,可设置受益人有能力达到控制家族信托的条件,或享受一部分信托利益的条件。对于能力较强的后辈,可在利益分配时设计出更多领取创业资助金、事业扶助金、奖励金等的条款,支持受益人开疆辟土。

民法典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凸显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尊重私人财富传承,更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将持续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