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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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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自贸区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跨境投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均现抬头之势,我国继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为境外企业在华投资、发展提供更多机遇和支持,也为更好地落实和衔接《外商投资法(2019)》及其配套文件,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面世。本文解读对象包括《2020全国版》和《2020自贸区版》。

一、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部分的解读

《2020全国版》和《2020自贸区版》对“说明”部分均作了修改,从八个条款更改为九个条款,修改内容相同,主要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境外公司并购关联境内公司、境外投资者优惠待遇三个方面做了修改,并增加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豁免的规定。虽然在“说明”部分的改动不多,但能体现出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的决心,也不乏与《外商投资法(2019)》及其配套文件有关条款的衔接。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表1: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部分的修改及分析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红色字体为强调内容。

二、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类目的解读

《2020全国版》和《2020自贸区版》在具体类目上均作了修改,《2020全国版》由40条减至33条,《2020自贸区版》由37条减至30条,均有减无增。主要对农业、制造业、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领域、商务服务业和卫生领域的管制措施进行了更改,体现对外商投资限制的放宽,传递了有关领域的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需求,也对有关行业的制度完善、政策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等提出了要求。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表:

表2: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类目的修改及分析


注:红色字体为更改内容。

在农业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放宽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加强对抗病虫高产作物研究和培育的要求,尤其是高产种子的科学管理、科学培养已经成为农业领域的焦点。对外商开放该领域的投资,有助于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优化种子管理和培育、推动新品种研发,促进我国种业的发展。同时,此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还应符合地方法规及行业特别规定,例如各省分别出台的《种子条例》,已于近期陆续施行,负面清单落实的协调工作有待推进。

在制造业领域: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主要为了开放和激活核燃料前端环节(包含天然铀勘探开采、矿石冶炼加工、铀纯化转化及浓缩、核燃料元件制造等),从而盘活市场,使终端业主受益,促进行业利好。第二,在自贸区开放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但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公开了255个中成药配方,虽然有助于我国中药迈向世界,但是否会在保密层面对中国药企造成冲击,影响该领域外商投资政策的落实?因此,笔者认为在放宽外商投资限制的同时,不仅需要与《外商投资法(2019)》及相关配套文件保持一致,还应注重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与保密措施的平衡。第三,取消外商投资商用车制造的中方股比要求,由于外资主要集中在高端轻客、轻卡制造领域,取消中方股比限制有助于激活市场、促进商用车制造业的高端技术引进和产业升级。

在水生产和供应业领域,外商投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无须由中方控股,避免了对“城市供排水管网”涵盖范围的争议导致的投资管制适用不确定性,也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向外商投资开放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加强该领域的中外合作。理论上,“无须由中方控股”包含“中方相对控股”、“外商独资”等情况,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政府的控制权,预计实践中该领域基本不会产生“外商独资”的情形。

在交通运输领域,新增禁止外方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的规定,机场塔台是控制飞机、地面车辆滑行、指挥飞机起飞、落地的中枢区域,一般独立于机场设立,故有必要单独说明,且该规定亦体现出负面清单在进一步开放的同时兼顾民航安全和管控。

在金融业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的限制,实际上,自2020年1月起相关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已陆续取消,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将极大振奋外商投资者的信心,也对有关领域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和指引提出了要求,且应做好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接轨。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领域,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适用该类目的禁止规定,有助于矿业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充分开展工作,在本条的落实过程中,应注意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及矿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该等领域相关工作开展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教育领域,在自贸区先行试点,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关于“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的要求。但是,近期线上教育培训屡见不鲜,关于线上教育培训企业是否涉及互联网类目下的特别管理措施仍不明确,可能影响教育领域外商投资开放政策的落实,有待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在商务服务业和卫生领域,均删除了中外合作经营模式,包括市场调查合作经营模式和医疗机构合作经营模式。由于自《外商投资法(2019)》实施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同时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投资模式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上述内容的调整充分体现出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2019)》的衔接。

《2020全国版》和《2020自贸区版》的修改为外商投资中国市场提供了重要机遇和动力,助推我国在特殊背景下的持续发展,好的规定已出台,好的落实可期待。如何做好2020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地工作、让开放措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协调,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是协调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2019)》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二是统一负面清单与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实施;三是确保负面清单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衔接;四是兼顾外商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