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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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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新冠疫情下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法律问题解答及应对指引

作者:
赵 箭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前 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同时也给各行各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1 号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均发布疫情防控的措施规定,严禁人员聚集活动和从事聚集性经营活动,关闭聚集性场所。线下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作为典型的人员聚集经营行业之一,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纷纷通知要求停止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线下培训课程。疫情对于线下校外教育培训行业的冲击是巨大的,可以预见,疫情结束以后,有相当一些中小型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将面临现金流断裂、教师流失的风险。
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不能开课教学,引发学员退费率上升;由于后疫情期的心理惯性影响,将使学员的续费率下降,在收入端将会严重影响校外培训机构的现金流。成本端,主要是人力成本和场地租赁成本,疫情期间,教职员工工资的发放和教学场所场地租金的支付却不会停,这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来说,负担将会非常重,特别是对于只能提供线下服务的中小型校外培训机构。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依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从校外培训机构特别关注的教培合同履行、教学场地租赁、线上培训合规、劳动用工待遇和教培机构复工五大方面,进行分析解答,希望可以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一些法律层面的帮助。

 

一、教培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

Q1因疫情无法开课,学员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解除教培合同?
A1一般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在主观上要求不具有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客观上要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

从目前笔者了解的公开疫情信息来看,笔者认为依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新冠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目前政府部门所采取的防控救治措施来看,本次疫情终将结束,绝大多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结束之后,可以恢复正常教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正常来说,学员一方的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只是需要适当延后实现。另对于购买课时类的教培合同,且对开课时间未有特别约定的,因疫情期间无法开课,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学员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权拒绝。

当然,疫情的发生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终还是需要个案认定,例如:利用寒假期间举办的K12课程类补习培训,原定于疫情期间举办的游学研学活动,因为学员一方可参加上述培训活动的时间具有不可延后性,延期履行将使学员没有时间参加,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学员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他双方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对合同目的有特殊的约定,可以视疫情对合同目的实现是否构成根本性阻却来判断是否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理由。

Q2因疫情原因导致教育培训合同解除,校外培训机构如何退费?
A2如前所述,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确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学员提出解除教培合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同意解除。教培合同解除时,如果校外培训机构尚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费;如果已经开课的,应当根据该学员的销课比例,据实计算,将未销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予以退还。

对于购买课时类的教培合同,且对开课时间未有特别约定的,学员以疫情不能开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费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权拒绝。

Q3因疫情无法开课,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A3不需要。因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规定,必须停止线下的教学培训课程,关闭教学场所,这是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在疫情期间无法开课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对疫情期间无法开课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校外培训机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学员一方造成的损失。

Q4校外培训机构能否擅自将线下教学变更为线上教学?
A4不可以。原教培合同约定的教学方式明确为线下集中授课,因本次疫情影响,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方式由“线下教学”变更为“线上教学”,属于合同履行方式的重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学员的差异性,并不是每个学员均适应线上的教学方式,线上教学效果与线下教学效果也不尽相同,如在未经学员同意(未满18周岁的学员,需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将线下教学变更为线上教学,将可能损害学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校外培训机构无权单方面变更。

笔者建议,如需变更教学方式,在变更前,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学员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可以变更为“线上学习”。“书面”同意可以通过电子化通讯手段,例如:微信、钉钉等,发送变更教学方式电子确认告知书,由学员或其法定监护人点击确认同意,从而取得学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变更教学方式的信息并予以固定。

如学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变更教学方式,经协商也无法通过延后履行或其他变通方式实现学员的合同目的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按照上述问题2的方法予以退费。

Q5疫情结束解除防控措施后,学员担心疫情感染,不愿意参加线下培训,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全额退费?
A5一般不可以。疫情结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复工之后,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教学,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疫情结束,政府有关部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说明新冠肺炎的传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已不影响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并且校外培训机构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预防措施到位的,如学员依然担心参加培训而感染,则属于个人原因,无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这里面有二个大前提,一是疫情结束,政府部门解除防控措施,批准同意校外培训机构复工,教育主管部门经检查同意恢复线下教学;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已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例如:对教学场所定时进行消毒,入场前体温检测,入场人员均佩戴口罩。在这二大前提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学员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还疫情后可以正常线下教学的全额培训费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权拒绝。

当然,由于目前对于新冠肺炎尚没有权威可靠的治疗手段,从情感角度,也可以理解学员一方的这种担忧。因此,笔者建议有能力的校外培训机构对该种情况的学员应予以一定的理解,酌情给予退费。

Q6学员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费的,如何处理?
A6笔者认为,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人身服务合同,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方不愿意履行,另一方无法强制执行。因此,即使学员一方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考虑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形属于学员一方单方违约,在解除合同时,学员一方应当按照教育培训合同的约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但给校外培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损失,具体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对因果关联、损失金额的计算进行充分举证。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退还尚未发生的培训费时,扣除对应的违约金或损失金额。

为避免在退费时产生消费争议,笔者建议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教培合同中明确约定学员一方违约的具体违约金承担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

 

二、教学场地租赁相关法律问题

Q1疫情管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不支付场地租金?
A1不可以,但可以与出租方协商顺延租期、相应减免租金。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一般分为办公场所和教学场所(教室),其中以教学场所为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二者因用途不同要区别处理,具体如下:

1. 疫情防控期间,办公场所的租金。由于本次疫情的发生,各地政府均规定要求延迟复工,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全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类型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因此,笔者认为从2月3日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复工期间的办公场所租金,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承租人确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无法使用承租房屋,且不能使用房屋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要求出租人相应顺延租期、减免该期间的租金,合理分担停工期间的租金损失。

2. 疫情防控期间,教学场所的租金。对于提供线下教育培训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其承租的教学场所因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通知停止所有的线下培训课程,故无法经营使用,因此,笔者认为从2月3日至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恢复线下教学期间的教学场所租金,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承租人确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无法使用教学场所用于经营,且不能使用房屋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要求出租人相应顺延租期、减免该期间的租金,合理分担教学场所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鉴于疫情对各行业所造成的冲击巨大,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纷纷出台相应的企业帮扶政策,例如《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笔者建议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关注此类帮扶政策,尽力降低损失。

校外培训机构在向出租人提出上述顺延租期、减免租金的请求时,笔者建议应提交属地政府部门有关延迟复工的文件、政府部门同意复工的通知、属地政府部门采取疫情管控的规定、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停止线下培训的通知及同意恢复线下培训的通知。为提出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Q2疫情管控期间,是否可以迟延支付租金?
A2不可以。按约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合同义务,从法律上来说,承租方支付租金属于金钱债务,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了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由于当前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便捷性,金钱给付完全可以通过网银转账、第三方电子支付等方式实现。因此,疫情的发生并不会直接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校外培训机构迟延支付场地租金,将要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笔者建议,对于现金流已经比较紧张的中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出租方沟通,取得对方同意延迟支付的确认意见之后,可推迟支付租金。

Q3受疫情管控影响,不能使用教学场所,是否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A3不可以。因教育主管部门对开设教学点的强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三年以上),而疫情的管控只是暂时性的,不会出现长期无法使用教学场所的情况。疫情结束之后,教学场所仍可继续使用,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因此,即使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校外培训机构也不能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教学场所的租赁合同。

 

三、线上培训合规相关法律问题

Q1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线上培训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备案审查制度,重点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非学科类(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的校外线上培训和教育部门、学校等组织推进的直播课堂、同步课堂、名师名校网络课堂等课堂教学及课后学习暂不纳入备案范围。

Q2线上培训业务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A2根据《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发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开办线上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开展线上培训活动30日内通过全国校外线上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xspx.eduyun.cn/)实施备案。

2020年3月30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机构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平台白名单。

Q3线上培训课程有哪些合规要求?
A3线上培训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一至二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同时,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课时收费的培训,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劳动用工待遇相关法律问题

Q1春节及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1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是法定春节假期,后因发生新冠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此次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属于休息日。据此,1 月 24 日、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校外培训机构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不低于该员工本人日工资200%的加班费。1 月 25 日、26 日、27 日加班的,校外培训机构无权安排员工调休,应当支付不低于该员工本人日工资 300%的加班费。2020 年 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校外培训机构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假期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该员工本人日工资 200%支付加班费。

Q2延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2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那么2月3日至2月7日即为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2月9日本来就是双休日。对于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是明确的,对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各地规定不一,以杭州地区为例,按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笔者建议可先不按加班处理,待当地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2月8日、2月9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可以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该员工本人日工资 200%支付加班费。

Q3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Q4对员工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如何支付其工资?
A4对员工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政府部门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5对因在重点疫区管控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或外地返岗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5对于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湖北、温州、台州等)受到政府部门管控而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或外地返岗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隔离的员工,对于不能返岗工作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居家工作,并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Q6员工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校外培训机构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及裁员?
A6不可以。员工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部门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2020 年 1 月 24 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以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裁员。这份通知同时规定,在此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7校外培训机构正常发放的员工工资包括哪些?
A7按照员工正常出勤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工资的范围。但是,如果教师员工的奖金(课时费)与上课课时相关的,那么在停止线下培训,不开课的情形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校外培训机构的薪酬制度规定可以不发放奖金(课时费)的,则奖金(课时费)可不予发放,当然,校外培训机构所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职工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但也应具体分析补助、补贴的性质。如当地有政策规定的,笔者建议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当地政策执行,如当地政策尚未明确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按自身情况决定在疫情假期中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Q8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资?
A8不可以。受疫情影响,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困难,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岗,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机构渡过难关。

 

五、教培机构复工相关法律问题

Q1校外培训机构能否在政府部门规定的延期复工日基础上,另行延长机构的复工时间,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A1可以自主延长复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是可以最早复工的时间。教培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延迟复工的时间,对于在停工期间员工工资的支付,仍按照停工停产期间进行工资发放。

Q2政府部门同意教培机构复工,是不是就可以恢复线下集中培训了?
A2不可以。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有二大工作职责,一是运营管理,二是线下教学。政府部门同意教培机构复工,是指同意教培机构恢复运营管理工作,对于线下教学活动,仍然需要取得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恢复线下教学的正式通知。

2020年2月8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学校(包括培训机构)2月底前,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组织学生集中补课或提早开学等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也不得开放教室供学生自修。”按照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学生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活动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当地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Q3复工后,员工能否以担心感染新冠病毒而拒绝上班?校外培训机构应如何处理?
A3不能。笔者建议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与员工进行联系沟通和心理辅导,并书面告知员工及时返岗的具体要求和逾期不返岗的法律后果;如员工的工作可以居家完成,也可同意其居家工作过渡。如员工的工作不适合居家完成,则可以安排员工先休年假或者引导员工请休事假,若员工仍然拒绝返岗上班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建议校外培训机构保留并固定与员工的通知、沟通的往来信息和记录。

Q4复工后,员工不遵守单位的疫情防控制度规定,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A4不一定。如果员工的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的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和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如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培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Q5等待恢复线下培训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怎么做?
A5线下校外教育培训行业作为典型的人员聚集行业之一,教育主管部门对同意其恢复线下培训必定会十分谨慎,并且在恢复前必定会出台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操作指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细致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度,并落实到位。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之前出台的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要求是参照各类学校的要求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对教培机构在恢复线下培训前的疫情防控措施,可以参照学校防控新冠疫情的措施开展,以利于之后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具体可关注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通知,浙江省内教培机构可参照2020年2月6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试行)》执行。

 

结 语

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于已处在行业整治困境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在看到疫情给教培行业带来“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疫情给在线教育带来的“机”。疫情之下,停课不停学,K12线上教学正成为刚需,优势尽显。希望本文能为坚守校外培训行业的从业者渡过危机带来一些帮助,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文中所涉法律、法规、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