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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关于“瑞德西韦”专利争议的思考

作者:
应晓琳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老师:
江 力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在2019年到2020年的交替之时,一场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猝不及防地席卷了全中国,并扩散到其他国家。直到1月31日,吉利德科学公司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瑞德西韦在美国成功治愈一名病患的消息传出前,一直没有其他的药物或疫苗被证实能够在对抗2019-nCoV病毒所引起的新型肺炎中起到有效作用。2月2日,网络上又曝出“特朗普同意将该药物专利豁免给中国使用”的消息。2月4日,武汉病毒所发布公告称其申请了瑞德西韦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上的专利。

一系列信息的轰炸下,瑞德西韦成为了当红炸子鸡,专利问题在网络上尤其是社交平台上引起了热议,也让武汉病毒研究所成为了舆论的中心。

一、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有权申请专利?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在我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信息,吉利德科学公司在中国有与瑞德西韦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主要包括CN201180035776.1(名称:用于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等有效专利,其保护范围覆盖了瑞德西韦的化合物结构。

武汉病毒所在2020年1月21日所申请的是一个运用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尚未能检索到信息),并非药品的结构专利或合成专利。具体来说,武汉病毒所的科研工作者在筛选抗病毒药物的过程中发现,瑞德西韦对于2019-nCov病毒有较强的抑制作用,而这样的抑制作用并没有包含或体现在瑞德西韦的专利技术方案中。所以,武汉病毒所就将这一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意图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并没有什么值得指摘之处。

而且,提起申请与实际授权是两个概念,专利申请是每个主体都拥有的权利,提起发明专利申请不等于取得实际授权。国家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发挥审查职能,只有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武汉病毒所才能获得专利,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二、武汉病毒所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上所发布的消息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全球主要条约成员国家。”

武汉病毒所提出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可能是很多人不解的地方。在他们看来,武汉病毒所意图侵害他人专利之心昭然若揭。笔者认为,这有可能冤枉了武汉病毒所。

武汉病毒所申请运用专利,可以对吉利德科学公司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如果武汉病毒所能够获得瑞德西韦的运用专利,就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获得吉利德科学公司的专利的强制许可,避免吉利德科学公司以过高的不合理的价格在国内针对新型冠状肺炎出售药物。该情形可参考《我不是药神》中的“格列宁”。

当然,相比较吉利德科学公司在专利领域的周密布局,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中间体等,武汉病毒所即便获得运用专利,两者的实力也是非常悬殊的,在交叉许可谈判中也不会是完全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中方与吉利德科学公司已经开始展开合作,吉利德科学公司可以获得试验样本,而中国则可以使用瑞德西韦对抗疫情。

三、除了申请专利,我们有什么其他的途径可以避免《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再次发生?

根据WTO的《多哈宣言》《实施多哈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的决议》《香港宣言》等协议,WTO成员国在其国内公共健康出现紧急状况时,在未获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制使用其专利。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样的强制许可必然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所以,专利行政部门在适用强制许可时非常谨慎。事实上,据笔者了解在中国从未出现这样的先例。而印度则不同。就如同《我不是药神》中表现地那样,印度大量生产仿制药,就是依据“药物强制许可制度”。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在我国实施瑞德西韦的强制许可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不得不承认,以上的方案只是不得已而为之。长远来看,布局科研,自主开发原研药才能让我们在面对疾病的时候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