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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内训 | 如何利用证据可视化组织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A公司与明星李某合同纠纷案代理纪实

2019年10月29日

编者按:2019年9月,金道所权益合伙人陆原律师、初级合伙人赵青航律师办结了一起委托人A公司与明星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助理吴宇亭协助办理了本案。在代理过程中,金道律师利用证据可视化手段获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认定,并由吴宇亭在结案后就对证据可视化的内容在金道所助理内训上进行了分享。

作者:
吴宇亭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案情概览

2017年3月,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淘宝店铺服装生意。双方分工明确,李某作为服装模特并利用其影响力打造服装品牌,公司具体负责服装的生产、采购、运输、仓储、网上销售等。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分工和成本承担,李某只负责服装品牌宣传,公司全权负责商业经营。同时约定合作经营的淘宝店铺年销售额需要达到8000万元,否则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作。

《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其拥有的淘宝线上销售渠道和推广资源用于合作经营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淘宝店铺”),淘宝店铺的销量自此与日俱增。然而,李某却在2018年12月20日突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此时的公司已将大量的资源成本投入到双方合作的淘宝店铺之中,仅是库存的品牌服装就达上千万元的市值。若此时双方停止合作,公司将因品牌权属问题难以继续销售库存服装,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迫于李某在双方合作中的强势地位,公司希望李某能够补偿公司100万元损失之后再解约。但李某不仅拒绝作出任何赔偿,而且彻底停止双方的合作,导致淘宝店铺的经营陷入停滞。

2019年3月4日,李某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公司在2018年未达到约定的8000万元销售额(公司2018年的销售额为7950万元)为由,正式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合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再次找到李某协商,希望李某能够分担公司部分损失,但李某再次拒绝。

2019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传票,李某已经在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公司。我们接受公司委托,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该案由北京市某区法院经过2019年5月24日、6月11日两次开庭,并于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从庭审结束到作出判决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7月22日,我们代理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又在二中院经过8月29日、9月24日两次开庭,最终调解结案。

二、办案思路

接手案子之初,我们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发现这个案子的难度不容小觑。我们特别预判到,在案件的事实部分,双方将会存在很大的争议。要把这个案子做好,关键在于我们能否通过梳理纷繁复杂的事实情况,选取恰当的证据材料,让法官清楚哪一方是真正的违约方。

图1 基本事实与双方的核心争议

在公司一方看来,因为李某在2018年12月20日的提出解约,以及李某在2019年1月至2月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所以公司才在2019年停止付款。之后李某在2019年3月20日收回了淘宝店铺,导致了双方的合作彻底停止。因此李某是违约在先的一方,公司暂停付款是合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

而在李某看来,由于公司在2018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因此其有权在2019年解除合约,进而李某有权在2019年1月至2月停止履行义务。公司在2019年3月不付款的行为又构成了重大违约。李某认为在2019年3月20日收回店铺,也是公司不付款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而做的无奈之举。

我们分析案情后,认为最终双方的核心争议会归结到谁是在先违约的一方。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当时的我们看来并不有利于公司。一方面,虽然李某在2018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作,但是一来这不是正式的解除通知;二来李某的沟通方式非常有技巧,并没有明确地提到“解约”或者类似的字眼,如果在法庭上争辩起来,李某一方完全有可能提出当时只是在进行关于解约的协商,并未作出解约的动作。另一方面,我方的“违约”却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甲方(公司)保证2018年1月至合同履行期满前,每个合作年度的销售流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捌仟万元,若任何一个年度未达标的,乙方(李某)有权提前解约。”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两大办案重心之一[1],就在于如何对李某的约定解除权提出合理的抗辩,避免法院认为公司是违约在先的一方。但这一工作在当时的我们和公司看来都是困难重重。首先我们手里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据,唯一的书面证据只有《合作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而这两份合同都是李某的律师所拟定,在权利义务设置方面几乎是对李某“一边倒”。其次,我们了解案情的渠道只有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描述和各个工作人员散乱的聊天记录,无法全面、清晰地掌握案情。第三,公司在2019年初,与李某对账之时,已经确认了淘宝店铺2018年的全年销售额为7950万元,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

[1] 另一重心是如何固定李某提前解约,2019年后不履行义务等违约行为。两个重心一个用于“摘除”公司的违约,另一个用于坐实李某的违约。因另一重心与本文主题联系不大,故不详述。

三、证据可视化

(一)无中生有

虽然面临上述三重困难,但我们仍然保持了细致、耐心的工作状态,不停地挖掘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和我们沟通中随口说道,李某在双11活动之前有推迟“上新”(协助公司上架服装进行销售)的行为。我们当即如发现宝藏一般,开启了从微信聊天中寻找有利证据的征程。

我们单独约见了持有工作群聊天记录的公司工作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反复阅览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多次推敲、核实各条聊天记录之间的时间关系、逻辑关系。经过数个小时,工作人员的手机从满格电池被用到没电,然后又充满电继续使用。最终我们和工作人员从上万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筛选出了累计112页,共1053条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后,我们对筛选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筛选完成后,如何组织它们,便是我们重点工作的第二步。

(二)化繁为简

虽然我们留下的753条的微信记录虽然都看似与李某延迟履行义务有关,但是行为都非常地轻微,难以“坐实”李某的违约。因此我们又经过反复的查阅、沟通和核实,决定从两个方面来第二次摘选聊天记录的内容:

(1)双方合作实际上由李某主导,李某属于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并对业务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

(2)合作过程中因李某不作为或阻挠行为导致销量减少的内容。按照上述两个方面,最终我们摘选了63页的聊天记录。

为了证明第一个方面,我们筛选出三组聊天记录,共同展示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双方在准备2018年3月[2]的服装销售工作过程中的三个重要环节,用以证明李某对运营流程的影响:

①第一个环节是确认样品服装款式。由李某的团队向公司提供服装样式图,公司按照要求制作样品服装。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的编辑要求公司根据图片制作服装样品的两页聊天截图:

图2、图3 证明李某选取样品款式的聊天截图

②第二个环节是确认上新服装。公司将制作完成的服装样品给到李某,由李某试穿并拍摄图片,用于服装上新时展示用。在这个环节,如果李某团队认为某款服装不适合销售,则会取消或者要求公司作出修改。根据试穿和调整的结果,双方确定将要销售的服装款式。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要求公司寄送服装样品,并且修改、确认最终上新服装的三页聊天截图:

③第三个环节是确认下单采购。公司根据双方确定的服装款式,采购相应的服装,储存于仓库,准备销售。我们找出了李某团队确认下单采购的服装的聊天截图:

图7、图8 证明李某确认采购服装的聊天截图

通过上述三个重点环节的聊天截图,已经能够体现李某对于整个合作流程的控制。但是这些聊天记录仍然只是只言片语。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也是本案代理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将这些截图巧妙组织起来,让法官在短短的庭审时间内就明白我们想表达的“故事”。

[2] 因为整个运营流程涉及选取样品、修改样品、生产、运输、上架(淘宝店铺)销售,所以一般需要3个月到半年的时间提前准备。

(三)提纲挈领

于是,我们想到了制作可视化图,将我们的“故事”组织在一张流程图中,选取其中的关键节点,辅以微信聊天截图证据,向法官展示我们的思路。于是,我们按照之前确定的两个方面的证明工作[3],制作了两张可视化流程图。

第一张,我们以李某影响双方合作流程各个环节的聊天记录为基础,制作了“李某与公司合作流程与分工微信解读”,并为此配上了文字说明。

图9 李某影响整个合作流程的可视化图[4]

通过图9和配套的文字解读说明,我们将在前述三个环节中筛选出的聊天记录完整地组织成了一条证据链,用以向法官说明李某对公司的服装运营过程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我们第二方面的证明工作打下了基础。

第二张图,我们围绕李某拖延C174539D这款服装的上新的相关聊天记录,制作了“李某一方违反C174539D销售安排的微信解读”,并为此配上文字说明。

图10 李某拖延某款服装销售计划的可视化图

通过图10和配套的文字解读说明,我们展示了李某从2018年2月到2018年底,由于李某的拖延行为,导致某款服装一直没有上架销售,从而导致了淘宝店铺的全年销量减少。同时,我们向法官说明,被李某拖延销售的服装不仅只有C174539D,还有另外两款服装,相应的证据都在我们摘选的43页聊天记录之中。而这些服装如果能够上架销售,按照公司的历史销量和类似服装的销售业绩,能够增加70万元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李某的拖延,那么公司完全能够达到约定的销售业绩。

对于上述两幅流程图,我们不仅在制作过程中反复推敲、锤炼,而且在开庭之前,也进行了演练,以便能够在法庭上顺畅地根据流程图向法官讲述我们梳理的案件事实和责任归属。

[3] 见本文第三章第(二)部分,“化繁为简”中第一段。
[4] 图片中“第9页”等页码指的是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册中微信聊天记录这份证据中对应的页码。下同。

四、最终效果

庭审时,我们在举证质证环节将上述两套可视化流程图和文字说明提交给法庭,并结合可视化流程图和文字说明,对我们作为电子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解读。法官在看到我们所准备的证据材料和图文解读,听完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讲述和之后,对我们的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许,同时也认识到该案案情的复杂性。之后,法官就李某是否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影响力,以及李某是否存在不配合的行为进行了多次发问。在通过上述可视化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公司未达到销售业绩,应当归因于李某的过错行为,并且由于实际销售额与业绩目标的差距极其微小(小于0.625%),因此李某不应当享有约定解除权。

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我们的抗辩理由,认定李某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李某主张其享有约定解除权。本院认为,涉案淘宝店铺2018年度的销售流水虽未达到约定的8000万元,但实际销售流水金额7950万元与约定金额差距甚小,在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且李某亦与经营情况有关的情况下,仅以上述微小差距即赋予李某约定解除权对公司过于苛刻且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李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这一认定对促成我们之后的调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审法官也认可了我们在案件事实方面的主张,并且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赞赏,认为我们的可视化工作很好地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了解了案件脉络。基于上述的事实认定和对李某责任的判断,最终在二审法官的促成之下,我们代表公司与李某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李某一方130万元的赔偿[5],帮助公司挽回了巨额损失。

由此,当证据材料繁多冗杂,难以一眼看出头绪时,可视化的表达可以促使我们去芜存菁,将关键证据有效地组织排列出来,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以此协助法官完成对案件核心事实的构建。证据可视化工作的精髓在于对证据的筛选和归纳,其背后考验的是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对证据的组织整理。只有对案件事实非常熟悉,才能对证据信手拈来,筛选出合适的可视化素材;只有对证据烂熟于心,才能以合理的逻辑线将证据串联起来,做出简洁直观的可视化成果。

[5] 该赔偿以从公司应付给李某的费用中扣除130万元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