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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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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内训】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2019年5月10日

编者按: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实习律师夏文忠在助理内训演讲的基础上形成此文,与诸位商榷。

作者:
夏文忠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定、办理涉恶案件的要求、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运用等问题的规定,系刑事正义的实体化体现,也是防止人为拔高恶势力犯罪标准的政策落实。律师办理恶势力案件应当明确该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明确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打击恶势力的斗争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这也是《意见》传达的重要信息。在前期的扫黑除恶工作中,确实出现了部分扩大化的苗头。因而,《意见》在第二条明确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保障当事与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把握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明确恶势力犯罪的界限可以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严重危害特征及发展特征四个方面着手。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应当具有稳定性——经常纠集在一起、层级性——纠集者相对固定、规模性——一般为三人以上;行为特征应当具有涉恶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样性——暴力+软暴力、多次性——至少1次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特征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影响与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发展特征意味着恶势力具有演化、渐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集团的认定一般争议不大,相较于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特别要明确“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意见》对于不应当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情形作了多项列举,例如《意见》第五条从行为上明确了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情形;第七、八条分别从时间、次数与主观上进行明确;第六、十二条从身份上明确应当慎重认定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严格区分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

《意见》规定应当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从严惩处与从宽处罚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例如,对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罪责严重的主犯,要加大惩处力度,量刑从严;对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从宽。

律师在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对于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定位的认定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定位的区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罪责大小、违法犯罪次数、违法所得金额、人身损害后果等因素。

四、恶势力案件财产辩护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处力度,对黑恶势力财产的处置归纳了三大原则:随案同步,全查全封;认真甄别,合理区分;深度挖掘,全追全缴。

律师在辩护罪责刑之余,应当特别重视加强财产辩护工作。尤其是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等值财产与非涉案财产的甄别。对此,律师在辩护时,可以提出对涉案财产性质的认定意见,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