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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翟天临事件中北京电影学院撤销学位决定的行政合法性

作者:
郭天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震超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近日在网络上持续发酵,青年演员翟天临被爆出在北京电影学院(下称校方)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发表的一篇学术性质文章存在疑似抄袭行为。2019年2月14日校方表示已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并通知翟天临本人。2019年2月19日,校方再次发布情况说明,表示经调查研究决定撤销翟天临的博士学位。

高校应树立良好的学风,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被遏制,但撤销学位对当事人的影响深远持久,对当事人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笔者无意为翟天临学术不端的行为辩驳,仅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度出发,结合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倾向,探讨校方作出的撤销决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以期为同类事件的救济提供思路。

一、校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是讨论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前提。“可诉的行政行为”,由两个递进的行政法概念组成,首先是“行政行为”,其次是“可诉性”。行政行为,行政法学通说认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这个定义当中我们可以甄别出构成行政行为的三个要件:其一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主体;其二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际运用展现成为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比如许可、处罚、强制等;其三是具有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可诉性,换言之,是否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诉,唯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在翟天临事件中,校方作为经《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行使授予学位的行政许可权力。校方在向翟天临授予博士学位之后又撤销其博士学位,对翟天临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因而该撤销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校方作出的撤销决定
是否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宪政原则,旨在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在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关键在于,行政主体作出任何使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应当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高校依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没有正当合理的程序就难以查清事实,进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在翟天临事件中,校方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校方发布的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学校在2019年2月14日对该事件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并已通知翟天临,2月19日作出撤销翟天临博士学位的决定。在两份情况说明中,并没有提及任何让翟天临本人参与或听取其本人陈述、申辩的内容,而只提到通知翟天临。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1]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高校基于学术不端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也倾向于首先从撤销决定的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司法审查,例如在于艳茹与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将审查的重点放在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在李涛与华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二审法院用了大量篇幅论证被告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违法性,并以此为由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

如果校方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没有充分保障翟天临的知情权、参与权,听取翟天临的陈述和申辩,未能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那么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

三、校方作出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校方在2月19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校方作出撤销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因目前未能知晓校方向翟天临送达的撤销决定中载明的具体内容,假设撤销决定中关于法律依据的表述与情况说明中一致,则该决定或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应当是不存争议的,若假设的前提成立,则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并未说明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并且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款众多,难以确定校方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合而言,笔者认为校方在作出撤销翟天临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可能存在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但因未能了解更多的具体事实,故不对此下定论。

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问题频频发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对于学术不端问题的整治也应当通过行政法治的思维进行遏制,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翟天临事件中虽然学校已对其本人作出了处理,但对于高校学位管理行为的法律思考或许才刚刚开始。

参考资料:
[1] “北京大学与于艳茹因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行终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