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利润分配之诉讼诀
作者:郑海丽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笔者将之前经办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经过梳理后整理如下:
一、诉讼诀之诉讼要素
二、司法介入后的裁判结果
三、诉讼诀之延续思考
0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这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则股东以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由另案起诉。
02股东会已决定分配的股东利润,而此后原股东将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若转让双方未约定由新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的,则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
0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不得在同一案中主张。
04公司违反利润分配程序而作出股东会决议,不一定导致决议无效,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弥补形式缺陷。比如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则可以补足后再分配,则决议仍然有效。
05应以实际已取得的利润作为可分配的利润,不得以借条等形式分配利润,否则相当于分配公司资本。
06如果是由于某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则原告可以将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由该股东在公司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7建议在设计章程时,可就分配利润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规定按年度分配或者每年须就分配利润事项作出决议等,防止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而引起争议。
以上问题是针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类案件的整体思考,由于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会有不同的裁决思路,故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再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