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险陷牢狱 全力和解终获撤案
作者:王楠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闲暇的周末,当事人李松(化名)带着妻女去商场里吃顿饭,这是个再平常不过的安排,却不料饭还没吃,祸从天降,一场口角引发打架,李松被刑拘,进了看守所。不幸中的万幸是对方只是轻伤,我们第一时间启动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在公安民警及检察机关的积极履职下,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得以撤销。
祸起日常纠纷 律师及时介入
2018年7月22日,一个周六的晚上,我在小区里散步时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他的声音很急促,说是一个亲戚因为和人打架被公安带走了,向我求助——这就是一名刑事律师的日常,会随时接到十万火急的求助电话,需要在短时间内给出回应。经过简单询问,我得知是因小孩在一起玩耍引起家长之间的口角,后升级为打架,当时行为人李松已经被公安刑拘,这就意味着对方的伤势不轻。为了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会见当事人,我约家属第二天即周日早上到律所详谈。
周日一早我赶到律所,当事人李松的妻子给我讲述了事情经过:
李松带着妻子、两岁女儿在某商场的游乐场玩耍,碰到了一个四岁男孩,两个孩子发生了一些小摩擦,李松的妻子就批评了小男孩几句,小男孩要上前推李松妻子,结果扑空,便转身去找他的妈妈哭诉,小男孩妈妈在没搞清楚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就上前质问李松妻子:大人为什么欺负孩子?之后两个妈妈吵了起来,李松上前拆架,情急之下出手打到了小男孩母亲的鼻子,后小男孩母亲的鼻子出血,其拨打了110,民警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截止周日早上李松已经在派出所留置超过24个小时。
听了事情经过,我为李松的妻子作了法律咨询:
第一,案件的轻重取决于小男孩母亲的伤势,达到轻伤就构罪,量刑会在一年左右,能否判缓刑要看赔偿、谅解因素;
第二,李松的妻子也有一定涉案风险,但考虑到事情不大,孩子尚小,被追究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小;
第三,这种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是最佳的解决路径。经过沟通交流,李松妻子决定委托我作为她丈夫的辩护律师,就这样,我们敲定周一去会见,之后找办案民警沟通案情。
但事情并没有按照我们的计划发展。在周日下午李松妻子和姐姐先后给我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对是否请律师犹豫不决,因为她们在当天上午去医院看望了小男孩的母亲,却被对方拒之门外,并且他们扬言家里“有背景”,不要以为请了律师就没事了,他们要追究到底,并且要让李松的妻子也付出代价。经过这次探访,李松的家属陷入了恐慌——对方到底有多大来头?请律师会不会激化矛盾导致事态恶化?现在是丈夫在里面,后面会不会妻子也搭进去?其实,这样的疑云经常会弥漫在刑案的当事人家属中,因为大多数家庭都没有碰到过刑事案件,都会手足无措。虽然我给家属作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他们仍然很犹豫。这样的情况下,我只能让他们先冷静下来,因此告知他们可以解除委托,律师不再参与。但到了晚上,我又接到了李松妻子的电话,她说经过全家人的多轮讨论,最终还是决定请律师介入,希望律师能够第一时间去会见。就这样,经过一番辗转纠结,一户从来没和公安局派出所打过交道的寻常百姓人家终于可以坦然地面对刑事诉讼程序了。
确立办案目标 两次调解失败
在周一会见了当事人李松之后,我和他达成了一致意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与对方和解。一方面,我要求李松在看守所写一篇深刻的道歉信,另一方面,我第一时间和办理案件的民警取得联系,向他提出了刑事和解的要求。这是一位认真负责的民警,虽然案件业务繁忙,但他的工作非常扎实到位,专程去医院看望了伤者并询问了他们的意见。无奈伤者的态度很坚决,不接受道歉,要追究到底。家属得知了这一消息都很沮丧,我在安慰他们之余,提出先缓一两天,因为事情刚发生,他们肯定在气头上,这样的表态也是正常的。同时,我要求家属积极支付医药费,关注治疗情况。过了两天,办案民警传来消息,伤者要和我们谈一谈。我一听,感觉有戏,抓紧和李松家属商量了赔偿的金额和细节。星期三的下午,我们双方坐在了派出所的调解室,我向伤者传达了李松的道歉,办案民警将李松书写的道歉信交给伤者,李松的妻子和姐姐也到场表达了深切歉意,之后李松的妻子提出了赔偿意愿。但经过商议,伤者认为我们给出的赔偿金额太低,不予接受。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因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刑拘期限只有7天,在刑拘期限内达成和解更有利于争取公安撤案的最佳结果。周五是案件刑拘期限的最后一日,这天下午办案民警再次组织双方来到派出所,宣讲了这次调解对双方的意义,希望双方都能把握好这个机会。这次调解之前,我也和李松家属作了细致的沟通工作,将和解与否的利弊均告知他们,并和他们一起制定了调解方案。但无奈伤者的期许过高,虽然我们提出的赔偿金额已远高于同类案件的赔偿标准,但他们仍认为没诚意。正所谓殊途不同归,当调解的双方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只看到对方的责任而看不到自己的问题,那么就很难达成一致。
批捕峰回路转 和解终获撤案
周六,案件被如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周一,我们再次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伤者一方要求再次调解,并同意我们第二次调解提出的赔偿方案。于是,双方第三次坐在调解室里,由于对赔偿达成了一致,这次的程序就比较简单了。不同之处在于,因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办案民警专门邀请了办案检察官参与和解。我们双方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签署了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伤者出具了谅解书。
第二天,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我:检察院作出了有罪不捕决定,可以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了。我接着问到:案件怎么办?民警说案件已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接下来要等移送检察机关后作不起诉决定。我一听急了,怎么还要移送检察院呢?达成刑事和解后难道不应该撤案吗?当时我脑中清晰地浮现出在派出所第一次调解时办案民警给我们宣读的杭州市公检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其中明确讲到: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办案民警的说法是:案件经过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虽然作出了不捕决定,但是有罪不捕,他们不能再撤案了。这样的说法确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当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家属付出了赔偿,最终却不能争取到撤案的结果,这无疑是难以接受的。这里要插一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撤案、依据刑诉法第四百零一条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和无罪判决三种处理方式属于无罪结果,其他的处理方式或多或少都会给当事人留下不良印记。
于是,本以为达成刑事和解后案件就可以办结的我又开始了为当事人争取撤案处理的新征程。我深知经过审查批捕的案件想要达成撤案处理,不单单要与公安机关沟通,还要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我将案件的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文字交给办案民警,并请求他转交领导。同时我也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控申部门取得联系,希望他们能够认可公安机关对案件作撤案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办案民警传来了好消息——经过和检察机关沟通,他们同意对案件作撤案处理。李松和家属得知后万分欣喜,对我的专业和负责竖起了大拇指。而我也终于舒了一口气,不留遗憾地办完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想起整个办案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对方不同意和解时,当事人和家属万分沮丧;对方同意和解时,希望又起;对方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时,又急又气;和解达成时,如释重负;不能撤案时,心又提起,终获撤案时,欣喜万分。对当事人李松来说,在二十几岁的年纪遇上这一遭刑事诉讼,将会给他的人生留下永远的印记,就如他在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所说:感谢这次给了我后悔的机会,以后再也不会冲动行事了。确实如此,人生没有重播键,希望每个人都可以珍视我们每时每刻所拥有的自由和健康,这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