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公告
2018年5月31日
公 告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2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5月2日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101-2号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大楼一楼大厅债权申报处;邮政编码:310003;联系人:连滨、邓蔚霞;联系电话:13656685911、13600548861、0571-2893581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