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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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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南秋萍律师、李阳律师承办的乐清市余氏兄弟与王某土地承包纠纷案终审胜诉

2016年4月19日

   提要:近年来因土地增值,二轮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案在温州地区具有较大影响,《民主与法治时报》和《中国商报》曾经报道。本所律师以其良好的专业素养,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履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社会职责。
 
   案情简介:1981年,王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获得了承包地。1988年,王某因无力耕种而将一部分承包地交由余氏兄弟耕种。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将上述承包地发包给了余氏兄弟。2003年上述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余氏兄弟在2003年和2013年领到了补偿款。王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余氏兄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
 
   一审败诉后,余氏兄弟委托本所南秋萍、李阳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整理了上世纪80年代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政策文件,并前往当地村委会调取当时的粮食承包方案等证据材料,由于年代久远,调查取证的难度可想而知。在二审庭审中,两位律师指出,一审判决对于涉案田亩数、土地划转时间、利害关系人等诸多事实认定不清,对于领款收据等证据未予认定,违反证据法则,错误适用无溯及力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请求法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一审中,两位律师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大量证据,紧紧围绕着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设计了诉讼策略。首先两位律师指出原告并不适格,其子王某甲才是适格原告,该观点虽未被法院采纳,但是法院将王某甲追加为了第三人;其次,两位律师指出原告起诉的根本原因是意图通过否认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而获得征地补偿款。随后,两位律师根据在案证据还原了事件的原貌,并指出了原告主张的种种不合常理之处。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后提出上诉,在重审二审中,两位律师针对对方的每一条上诉意见,逐点答辩。特别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省政府规章中关于放弃承包地形式的规定,两位律师指出该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应不予适用;两位律师同时详细阐述了调整承包地的民主议定程序的准确含义。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两位律师提出的绝大部分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