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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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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王晓辉、张雯律师承办的两起“寻衅滋事案”获得良好辩护效果

2015年5月13日

1.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成功作撤案处理
     因车主举报有人将小区停在路边的车辆划伤,侦查机关经勘查小区监控录像,将卢某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对卢某某刑事拘留,之后卢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晓辉、张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多次约见了卢某某,仔细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对卢某某所述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查找相关判例后,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其损坏财物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由于涉案金额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故应对本案作撤案处理。律师就上述意见与承办人多次联系沟通。
     当然,由于卢某某存在损坏财物的行为,理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故律师建议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尽力与其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卢某某也听从律师的建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侦查机关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2.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成功被不起诉
     傅某某系某小区的业主。某日,傅某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其在小区停车位上安装的地锁被人损坏,车位被占,于是将保安亭等物品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侦查机关认为,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傅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所接受傅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晓辉、张雯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约见了傅某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根据傅某某所述,其因小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停车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矛盾,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傅某某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回家时间常常不固定,其为了回到小区后有车位可停,便在某个停车位上安装地锁,防止其他车主在此停车,但是,安装的地锁经常被人损坏。某日,傅某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安装的地锁再次被人损坏,车位被占,以为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将地锁损坏的,加上事发当天母亲刚去世不久,心情很糟糕,情绪一时失控,将保安亭等物品砸坏。
     律师在听取傅某某的陈述后,经分析认为,傅某某损坏财物的行为确属不当,建议傅某某尽快主动与物业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最好能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律师还事先起草了和解协议。最终,傅某某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与物业公司顺利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向侦查机关申请撤案。
    同时,律师也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起草律师意见书,提出本案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理由,并且考虑到傅某某在案发后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鉴于物业公司已经与傅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办案机关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侦查机关对本案作撤案处理。但是,侦查机关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故律师立即联系检察院,在仔细阅卷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虽然傅某某损坏财物的行为确有错误,但其是因为停车问题与物业公司长期存在分歧意见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系事出有因,而非肆意挑科、无事生非,并且其针对的对象是物业公司,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傅某某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涉案金额尚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退一步讲,即便检察院最终认定傅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傅某某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案发后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鉴于物业公司已经与傅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办案机关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恳请检察院将傅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后,律师也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