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本所律师代理的上海一中院知产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撤销权一案获完胜

2015年5月5日

抄袭境外已授权专利并收取高昂专利使用费,法院判决合同撤销
      我所律师马利峰、张奕日前代理原告广州公司状告上海本土公司,认为其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专利使用费两百余万元,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案情:原被告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只在税务局留存说明一份:“本公司(被告)拥有xx发明专利权,于xx日许可原告使用。在xx日开始,原告每月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xx元,特此证明。”
     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该涉案专利已在美国由其他公司申请并获得专利。”由此可知,本案被告只是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没有实质获得授权。
     那么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能否收取专利使用费?
     最高院司法解释给与了肯定的回答。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专利最后被授权,那么自然成就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于在申请阶段,使用方也享受了独有的技术使用权,故收取使用费用合理。第二种,专利最后未被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精神来看,该合同视为有效,则先前支付的使用费在无特殊情况下不予返还。
     既然合同无效很难,那么能否试试撤销呢?
     我们制定了诉讼策略,着重攻击对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庭审中我们一再发问,诸如:“该技术是由你们公司自己发明的吗?具体在怎样的过程下研发?具体由哪些人员研发?”最后在连环攻击下,被告自行承认该技术系从美国xx公司中获得,而从名称上即可看出美国公司和上海该公司具有关联性。紧紧围绕这句话,我们作了主观恶意分析,并最终被法院采信。其实将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他人使用,无论最后是否授权,均够不上恶意,本案合同能被撤销的关键点在于被告明知该技术已是他人的现有技术,还隐瞒该事实,对外宣称有专利权,并收取高昂的使用费。“明知”在恶意的认定中至关重要。
      其二,他人的现有技术或者专利申请处于公告阶段这样的事实都是在网上公开的,原告是否有疏忽的责任导致自行误解呢?法院在本案中运用了举证责任的划分,从而使原告从中解脱出来,判决认为“无证据表明原告在庭审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撤销事由。”鉴于实际情况,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个个是法律高手,有几个懂得法律检索、法律查询呢?所以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是比较公正的做法。
      本案承办法官是上海一中院的一名资深法官,该案是其在一中院的最后一个案件,之后将调往知识产权法院任职。作为金道的知识产权律师,敬业精神和过硬的法律功底,受到了法院的好评。
在如今的出口外向型企业中,普遍存在获得专利许可、接受外商订单、进行大规模生产,最后出口的现象。国内生产商甚至为了得到某个专利许可而争得头破血流,而这类许可费用还不低,通常要占销售额的30%。一旦投入生产,没过多久市场上通常会有好多仿货出现,这时就得拿出过硬的专利或专利许可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惩罚仿冒者,获得技术垄断。鉴于以上情况,国内制造商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得多长一个心眼,可以请专业人士先行进行专利检索,专利分析,考察专利的稳定性,再作决定,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
 
承办律师:马利峰 18605888805
                张  奕 18668198805
业务特色: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检索、专利战略制定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