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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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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2012年度十大电子商务案例与解读(下)

一、七格格网店财产分割案  ◆案情简介  “七格格”是一家在淘宝网颇有知名度的夫妻档女装店,2011年,“七格格”员工人数超过400人,年销售额达2.5亿元。然而到2012年,这对创始人夫妻却因感情破裂和财产分割问题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对簿公堂。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网店的归属权,根据淘宝目前的做法,淘宝店是以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来确定网店的所有权,如果要分割也只能分割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目前淘宝店尚无法继承和转让,除非法院明确判决了网店的归属,淘宝可根据判决办理相应手续。  ◆解读  因离婚、转让、继承等要求变更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合伙人不争房、不争车,挣的是网店、QQ农场、游戏装备等。随着网络社会向人们生活的逐步渗透,越来越多的虚拟事物也具备了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属性,因此引发纠纷在所难免。  实际上,纯粹从法律角度分析,网店也好、网游装备也罢,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法律看来属于一种合同之债,因此债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初始约定。考虑到网店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诚信等因素,淘宝等平台对于网店的流转存在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在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除债权之外的重新界定之前,网络提供商可以限制其虚拟财产的流转。当然,考虑到网店等的所有权流转可以更大程度上增加其经济价值和使用效率,未来网络提供商设置出相应的流转机制应该是迟早的事。  从用户的角度,在创立网店之初,对网站的所有权、管理权限、分工和贡献考核等作出约定很有必要。此外,由于网店归属在界定上比较模糊,那么可以寻求法律上较为清晰的相关权利,例如网店商标、域名的注册,约定其归属,同时做好财务统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网店分割时的不确定性。  二、当当网撤销订单案  ◆案情简介  钱女士在当当网抢购促销活动中分三次提交三个订单,购买3套特价书籍并支付货款。后当当网发送了三封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订单,但邮件中声明,“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商品出库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商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同日,当当网以缺货为由取消了两笔订单,并将已确认发货的另一笔订单中途拦截,标注为交易未成功。钱女士认为,当当网单方取消订单构成违约,起诉要求当当网发送其所购订单书籍,赔偿损失200元并承担公证费1200元及诉讼费。在庭审中,当当网给出的答辩理由是标价错误,订单属于合同出现“重大误解”,应予以取消。  ◆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5日,一审东城法院确认前两笔合同未成立。而第三笔成交订单,当当网在特价促销的情景下“重大误解”的主张不成立,应按照双方成交的合同,向钱女士发货,并赔偿其公证费用。一审判决后,当当网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商品出库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商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这样的条款几乎无一例外的出现在各大B2C网站的用户协议或订购条款中,这一条款在履约方面赋予了卖方非常大的自由空间,理论上,只要卖方不想履行合同,其通过不发货就可以做到并且以合同不成立为由逃脱责任。所以这一条款的存在实质上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不利影响非常之大。  反观本案,看似消费者取得了胜诉,但实质上法院是认可了上述条款,前两笔订单因为当当网的缺货撤单而没有成立,第三笔订单因为已经发货所以成立,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胜利。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确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而本案中的邮件通知也的确符合确认书的性质,但问题救出在“发货后合同成立”这样的约定本身属于合同法中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因为毕竟网站对于其到底可以拿到多少货是能够做到提前预知的,其可以在备货量小于消费者订货量时直接拒绝消费者的订购和付款,否则,消费者支付了货款即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应该成立。  再进一步,合同法规定的确认书,其主要目的在于双方对合同内容和细节进行最终确认,并且是需要经过双方签订的,单方的约定也好或通知也罢,不能产生“签订”的效果。因此,本案判决并未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消费者的积极作用,这种不合理不公平条款将继续存在,随着媒体越来越多对于电商网站单方撤单案例的报道,相应的争议也会愈加尖锐,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院在日后的案例中做出新的突破。  三、京东苏宁价格战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中旬,京东、苏宁等三大电商发起价格战,京东CEO刘强东率先在微博上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所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随后苏宁、国美纷纷应战,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回应:“苏宁易购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任何网友发现苏宁易购价格高于京东,会即时调价并赔付”。  处理结果:发改委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发改委将对此行为依法惩处,但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尚未有结论。  ◆解读  价格战并非等同于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价格战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不伤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监管部门对于此次价格战的处置应该是比较及时的,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首先表现在应对这种电商环境下的价格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标准上与现实存在脱节,故最终处罚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其次,在主管机关的权限分工和执法配合上不够明确。尽管根据国务院三定 规定,原则上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除了价格以外的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但在此次价格战的处理过程中,也先后有不同主管机关表态,这就造成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困惑;第三,在程序上,缺乏公开和听证程序,难以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申辩以及公众的知情权。  考察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竞争法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市场竞争而非机械的限制价格战,企业如果遵守承诺且不低价倾销是没有问题的,这样一来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实惠,同时淘汰竞争能力差的企业,一旦出现违规情况,则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国外企业并不将价格战看得那么重要,其更加重视产品的差异化,同时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以此赢得市场。  四、凡客违法使用领导人形象宣传案  ◆案情简介  凡客诚品官方网站推出系列T恤,并用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大幅广告,已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遭到网民批评,事后凡客撤掉了相关广告。  ◆处理结果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该广告已经违反法律,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具体处罚结果未出。  ◆解读  网络营销与传统线下的营销有着非常大的区别,表现在制作成本、传播载体、覆盖范围、持续时间和面向的对象等多个层面,我国《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此时尚无网络营销的概念,大量的广告是以广告主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牌和宣传册等形式进行的,故广告法规定了违法处罚金额以广告费的倍数为计算标准。但网络营销出现后,这一规定已很难适用,因为广告主和制作者往往身份重叠,并且广告成本极低甚至为零,但其辐射的范围和影响却远超线下的实体广告,所以出台新的网络营销规范势在必行。  除网络广告外,网络打折促销、有奖销售、返利等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营销手段也应该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视野中来。另外,主管机关对网络营销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也应该有所倾斜,从目前的情况看,线上动辄有网站宣称自己是“第一”、“最佳”、“领先”“全网最低价”等,但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说明执法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营销行为已经逐渐取代传统线下营销的趋势。  五、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8日中国互联网行业第一起垄断诉讼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今日上午9点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奇虎公司控告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向腾讯公司索赔1.5亿元人民币及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据媒体报道 ,网易财经在法庭现场了解到,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代理律师就“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所涉及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腾讯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审判长并未宣判结果,而根据审判长的表述,本案未排除会有二次庭审的可能。  ◆解读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一共16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的规定可称为最大亮点,这意味着,只要公民有证据证明因垄断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无需行政机关前置认定。此外,解释还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减轻原告举证负担。  解释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给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企业造成了压力,因为这意味着今后不一定只有像360这样的企业才有能力在反垄断领域跟优势地位企业叫板,反垄断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虽然自然人和小企业在诉讼中仍然难以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但随着诉讼数量逐渐增加,被告方败诉的几率也会升高,尤其是当360与腾讯案由结论之后,其诉讼策略和证据也将起到示范作用,看来,反垄断风险防范也将成为电商巨头们接下来要考虑的新课题。
* 张延来,本所知识产权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