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加载中...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ICP备19028487号

语言切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连续四年荣获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推荐
2020年荣登《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榜单
荣获《商法》杂志2021卓越律所大奖

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论法人所有权

    编者按:本文是胡祥甫律师在复旦大学攻读法学硕士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原文发表于1989年第四期的《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本刊现将此文收录发表旨在回顾我国企业改革之历史,另一方面亦希望对更好地深化现阶段企业改革有所借鉴及裨益。
  一、两权分离理论的不彻底性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基本思路,也是重新构造国有企业经营制度的理论依据。但是,企业体制深入改革的实践迫使我们重新评估这一理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现实说明,近10年来一直奉行的两权分离的理论,实际上是很不彻底的。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企业很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很难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适的经营机制。  (一)两权分离不能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产权边界明晰化。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以下两个问题:问题之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下同)第7l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没有给经营权下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下同)第2条规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从这两个法律定义的对比中,我们会发现两个纰漏:第一,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的范围怎样确定?流动资金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出让、租赁与再租赁、金融资产的出售、抵押、企业对外投资和发行股票、债券等是否属于依法处分的范围?第二,企业经营权不包括收益权,这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实践中,企业对自有资金比对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拥有更大的支配权利,但又不拥有完整意义上的经营权①,又与改革的目标不一致:企业改革是为了在承认企业独立利益的同时,增进企业的活力。问题之二,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中,谁来代表国家所有权?谁来维护国家利益?如果说是厂长(经理),那么又怎样解释厂长(经理)通过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订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而取得企业经营权这一事实呢?终不致于说厂长(经理)既行使所有权,又行使经营权,否则,还怎么实现两权分离呢?以上两个问题,有关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从而导致国家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模糊。  (二)两权分离不能使企业建立合理而又富于效率的经营机制。倡导两权分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建立能充分激发企业活力的经营机制。但实践结果却并非如此,从而要求理论倡导者修改理论本身。  第一,两权分离难以形成合理的企业财产(利益)制衡和约束机制。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边界是模糊的,而且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不享有收益权,经营成果只能是国有资产的增值。于是,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1)因为国家与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又因为国有资产不能“人格化”,因而,尽管采用了承包制、租赁制等两权分离的形式,但国家所有权仍然是虚置的,这正如有的学者认为,“承包制的症结不在于操作”,而在于它作为两权分离的一种典型形式仍无法克服传统国有制“所有权虚置”的根本弊端②。(2)企业不是产权主权者,因而对资产的有效运营和增值漠不关心,内部既缺乏活力,又缺乏刚性的经济约束,造成了微观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及无规则状态。(3)既然资产收益上缴财政,国家仍然是最重要的投资主体,而资产存量和增量的产权边界又是模糊的,投资决策中的责任与利益就难以对称化,“投资饥渴症”就赖以滋生,投资效益因此而低下。事实上,目前的法律允许留利的一部分用作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也承认经营者的利益,可就是不承认企业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所形成的资金增量也属企业,这样就很难在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形成一个具有自我协调、相互制约功能的财产(利益)结构和相应的制衡机制。进一步的分析还会发现,为什么《企业法》没有将收益权列为经营权的内容,这并非立法者的任意选择,而是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之下的权宜之计。因为在对待企业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增量问题时,立法者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资金增量归属企业,固然能激发企业的长期行为,但长此以往,国有企业资产中属于企业所有的部分将逐年增加,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将逐年减少,最终将导致国有制的瓦解;资产增量归属国家,经营者只为所有者无偿增值资产,这无疑会压抑企业自我积累动机,诱发企业短期消费倾向。而社会主义国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石,是断然不能瓦解的,因而立法者只好选择前者。      第二、两权分离很难使企业行为合理化。产权边界的模糊,造成了财产软约束,而财产软约束必然伴随着预算软约束,在财产约束和预算约束同时软化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会不时偏离国家宏观发展目标,并与国家、社会利益相悖。于是国家又不得不通过加强行政干预来制约企业行为。以两权分离的典型形式—_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来为例,承包基数和租金都是人为地确定的,没有什么科学的计算程式,企业利润实现与其说取决于市场约束,倒不如说取决于与有关部门的讨价还价。如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基数的讨价还价,承包过程中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的讨价还价,承兑合同时就利益的最终兑现的讨价还价。企业对市场和国家的双重依赖决定了企业对市场的反应不仅不敏感,而且往往不合理,市场信号便会以歪曲的形式来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必然是残缺不全的,其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各个企业相互之间因来自行政和不规范的市场的双重限制难以展开公平竞争,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最终,企业的行为机制必然是紊乱的。  第三,两权分离难以形成合理的企业责任机制。由于产权主体不清、产权界定不清,企业的资产收益不归属企业,因此,实际上企业不能对其经营债务或破产债务承担消偿责任。(1)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引起企业边际成本的上涨,企业往往不是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来消化,而是通过要求上级部门消减承包基数、租金,减免税收或提高产品价格等方式把损失转嫁给国家和消费者。这也就是这几年国家财政赤字一直持高不下,商品价格普遍呈上涨趋势的原因之一。(2)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破产,本来应用企业法人资产来清偿债务,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资产,不仅最初投入的资产存量,而且还有以经营收益追加投入的资产增量,其所有权都归属国家,因此,亏损或破产清偿责任最终都得由国家来承担。  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必然性  两权分离理论的不彻底性,客观上要求我们构思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  (一) 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前提是:交换双方对各自用来交换的对象(客体)拥有所有权。以价值量相等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反映为债务的关系。实际上所有权是债务关系发生的前提,也是债务关系运行的结果——交换交换对象的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过程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③。这里所讲的契约关系就是债务的关系。所有权也即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财产权利,它作为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含义的财产关系是特定生产方式下用来硬化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护和稳定一定的经济秩序的法权工具。前面已提及既使是最简单的商品经济活动,例如市场交换行为,都是以交换主体拥有交换对象的所有权为前提的。而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活动,诸如资金的借贷与投放、商品的赊购、财产的抵押、资产租赁、资产经营的委托、股票的发行与买卖、债券的认购与交易、票据的承兑与贴现等等,都是以所有制关系更细致地划分和所有权关系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十分详尽的经济法规来规定各种复杂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用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身的物质利益,它们之间的一切交换都是商品交换,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即交换主体)对交换客体的所有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则是维护和调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秩序的必要前提。总之,产权关系的复杂化、明朗化、硬化是发达商品经济的特征。  (二)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备独立的人格。进一步说,企业是经济法人。一方面,它的一切行为都以盈利为目的。然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并不一定以盈利为结果。在一部分行为盈利的同时,另一部分行为可能带来亏损。一旦发生亏损就有一个损失承担问题。例如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它可能使企业资产增值,也可能带来资产减损。另一方面,企业行为并不在任何时候都是合理的。特别是当前在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企业行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状况下,企业的一些行为很可能给别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企业具有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的能力。鉴于以上两点,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产。那么是企业法人对其资产拥有经营权就够了呢,还是必须拥有所有权?我们认为应当是后者,否则,难以解决下列问题:(1)如果企业仅仅对资产拥有经营权,那么企业永远也不能真正掌握资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永远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也就永远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目前法律没有将收益分配权、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的重新组合配置权、最高经营人员的任免权等关系企业命运的权力交给企业,而这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突破资产所有与资产支配过程直接同一的局限。一方面,资产所有者在不丧失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资产的实际支配权转让给他人;另一方面,非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形式直接、自主地支配本属于他人的资产。”④(2)如果企业仅仅对资产享有经营权.其所有权归属国家,那么从公司法原理来讲,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单一的状况下,这一单一的所有权主体应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这也就是说国家须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而这显然是不妥的,我国目前法律也不允许这样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所有权的概念与组织形式  法人所有权是指,企业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在法律上取得法人资格,成为一个不依赖于资产最初(或追加)投入者的独立的所有权主体,拥有对法人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参加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关系,享有民事、经济法律权利,承担民事、经济法律义务。  在明确法人所有权概念的同时,必须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人所有权本身不是一种独立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它是同多种不同所有制相联系的法律形态。我们知道,所有权是作为经济基础范畴的所有制的法律概念,但是我们不能从法人所有权的存在而推理出必然有一种相应的法人所有制的存在,实际上不存在一种法人所有制。法反映经济关系不是直接的、机械的。恩格斯指出:“法发展进程的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⑤”这说明经济范畴并不在任何时候都一对一地对应一个法律范畴,一个法律范畴也有可能综合地反映几个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法人所有权就是如此,它本身不构成一种独立的财产所有制;恰恰相反,它是多种不同的所有制同时并存于一个经济共同体(投资共同体、利益共同体、风险与责任共同体)而形成一种联合财产的法律形式。在同一法人企业内,可以有全民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有其他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  第二,法人所有的财产与企业所有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所有的财产仅指企业税后留利或完成承包基数的超收利润;而法人所有财产既包括企业所有的这一部份,更指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企业所有财产仅占法人所有财产的一小部分”⑥。  法人所有权作为不同所有制财产的组合,其法律形式有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外也称为上市公司),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外也称为不上市公司)。两者有一点是相同的:各股东只以各自的股份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并拥有对公司的红利分配权、监督权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各股东只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其区别有三点:(1)前者的股东分散,除少数大股东外,还有大量的小股东;后者的股东集中,每个股东都掌握较大比例的股份。(2)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同。前者为股东大会;后者为董事会。(3)公司的资本筹集方式不同,前者通过公开发行和交换股票的方式筹集;后者由股东的最初投资或追加投资构成,不向社会发行股票。两者可统称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公司)。  在承认并赋予企业以法人所有权的同时,应确认这种法人所有权的组合形式为股份制企业(也即股份公司)⑦。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  1.改革后政府管理经济的行政职能与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相分离,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的实际支配者——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股份制恰到好处地处理了这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资产及资产收益关系。政府作为政权主体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分离后,作为资产所有者如何处理与企业的关系?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案是承包制。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与股份制相比,承包制在处理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与企业关系时,有许多严重缺陷。如:(1)在承包合同签订时,由于这种签约行为不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不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约束,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出包方——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政府常常在签约时掺入政权主体的因素,带上超经济的色彩,从而很难使企业摆脱作为附属物的地位。而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政府认购企业股票或投入股份资金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受价值规律和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机制的约束,必须考虑到投资效益,并力争单位投资效益最大化,因而也就排除了政府在确定投资流向及流量时的超经济因素,保证政府与企业处于平等的契约地位。(2)政府主管部门事先人为地与各个承包企业一一确定上缴税利指标,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济法律行为:一则,上缴税利指标是一对一,经讨价还价确定的,它既不科学,又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二则,它将税利合在一起,既混淆了政府的双重身份,又使刚性的税收软化(因为上缴税利指标是可以协商的);再则,政府给承包企业确定的上缴税利指标往往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递,但企业经营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收入并不一定按一定比例逐年上升。而股份资金的风险投资行为是一种规范化的经济法律行为,它解决了以上一系列承包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则,股东分红多少取决于投资多少和企业盈亏状况,无需讨价还价,二则,实行股份制势必造成税利分渠分道;再则,股东分红多少,每年并不一定按一定比例递增,而是有升有降,与企业盈亏变化呈同步趋势。  2.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网络)和明晰化;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价值规律要求公平地处理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股份制恰好适应了这些要求。(1)由于股东既可以是国家,又可以是企业或个人,因而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化的投资格局,由于股票的发行和买卖可以跨越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因而又可以形成一种社会化的投资网络。这种投资格局与网络与生产的社会化趋势是一脉相承的。⑧(2)股份制以股份的形式确认和确定企业产权,从而使产权关系明晰化。确认,是指产权属于谁,确定,是指落实谁有多少产权。因而,股份制是对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种科学定性和定量。(3)同一企业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各个产权主体利益的独立性,必然要求依照商品社会的一般产权规则,即根据各自财产的多寡、产权量的大小来确定相互间的利益分配。股份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⑨。  3.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股份制(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了一种较为完善和成熟的风险、责任与利益相结合的机制。表现在:(1)有限的风险与责任,无限的收益。一方面,股东只以其认缴的股份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因而其风险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各股东既可以每年按其股份额从公司利润中获取股息和红利,又可以因公司营业状况良好,从股票价格上涨中获取收益。这两方面的收益从理论上讲是没有界限的。(2)流动的风险,稳定的经营。股票与债券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股东不能抽回自己的资金;与债券相同的是股票也是可以流转的。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可以通过股票买卖不断地在新、老股东之间流动。但无论股票如何频繁地流动,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却始终留在股份公司手中,因而公司可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3)分散的风险,集中的投资。从股份公司方来讲,它可以将集中投资的巨大风险最大限度地分散给各个资本所有者来承担;就股东方而言(特别是大资本所有者),他既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分散风险,还可以将自己的资金投入不同的股份公司,使投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以防止集中投资因某一公司的破产而给他带来致命的损失。(4)分层的风险与责任,对等的权利。一方面,股东投入资金越多,说明它承担的风险与责任越大,它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也就越大。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发行三种证券来筹措资金:债券、优先股票、普通股票。其风险与责任的大小是这样排列的:普通股票大于优先股票大于债券。各证券持有人因此而获得的对公司的控制权也是这样排列的:普通股票持有人大于优先股票持有人大于债券持有人。这说明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大,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就越大⑩。  4.股份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创造了一种合理、有效的企业经营机制。(1)股份制创造了一种合理的企业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各股东以各自股份额的大小来分享公司利润,这是股票市场的规律;另一方面,由于各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者的利益紧紧地交叉在一起,创设了一种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2)股份制创造了一种有效的企业权利分配和制衡机制。一方面,各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取决于各股东在公司财产中产权量的大小,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分配规律;另一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职工拥有各自相应的权利,相互间形成一种权利平衡或制约机制。(3)股份制创造了一种有效的企业行为约束机制。各股东通过两种方式来约束企业行为:一是“用手投票”,即通过选举董事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二是“用脚投票”,即通过买卖股票来表示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途的信任程度。若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说明对企业经营投不信任票,从而迫使董事会撤换企业经营人员。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股份制形式所体现的法人所有权不是人的组合,而是财产的组合。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一种独立的所有制,也不改变哪一种所有制的性质,相反,它的性质由各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决定。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担心股份制将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相反,它给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他所有制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财产组合形式。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1}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质上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12},股份制为这一所有制提供了法律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法人所有权。   四、法人所有权的权利结构  (一) 终极(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法人资产由各股东的股份资金构成,相对于企业来讲,各股东拥有对法人资产原始或终极的所有权。但各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公司,其实际支配权就交给了公司,综合形成法人所有权。这正如日本经济学家所言:“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是所有权的一个变种,从根本上说它们仍然体现了私有制的基本属性。但是应该注意,股份公司作为‘虚拟人’具有法律人格,股东个人不得直接支配他所投入企业的资产,即表现为具体形态的资产。”法人所有权相对于股东的终极(原始)所有权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法人所有权是从原始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原始所有权在性质上居于先导地位,它的增减或转移对法人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法人所有权的扩大或缩减及其运行归根到底仍以原始所有人的利益为依据。(2)它是一种相对物权。之所以说它是物权,是因为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之所以说它是相对的,因为它最终很难摆脱原始所有权的约束。或许有人会说:物权都是绝对的,无相对的。其实两者并不矛盾。物权的绝对性是相对于其义务主体而言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外的任何人,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是不作为的方式。我们说法人所有权是相对物权,是就同一财产上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原始所有人与法人(企业)而言的。就法人所有权的义务主体及其履行义务方式来说,它与一般所有权没有区别。(3)它是一种实际运营权。股份资金一旦投入公司,就分离出来交由法人企业操作。法人掌握了资金的实际运营权。不论股票在市场上如何流动,并不直接影响法人所有权的独立行使和运营。  但是法人所有权的独立必须建立在原始所有权分散化的基础上。否则,若某一股东拥有一家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就能实际操纵该公司的命运。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禁止商业银行介入股票交易,切断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的参股联系。我国目前若要实行国有企业股份化,那么企业大部分股份必然为国家所拥有,这就很难真正落实法人所有权。因而须采取一定对策。可以选择的方案是: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同时,按行业和地区设立一大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股票操作权,实行国有股票收益权与操作权的分离,并允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互展开竞争。同时,要鼓励企业和其他团体投资人相互参股。美国公司法专家阿道夫?贝利指出:由于团体投资人的兴起,“现在这种带有领取分红和股票的权利开始分裂了,只要这种股票为信托机构所购买,无论是年金信托公司、互助基金公司还是保险公司,这个机构就成为‘股东’,对于股票及其投票权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它得根据契约把股息和其他利息分配给年金合同、互助基金协议或保险单的受益人。”{13}   (二)股权与物权。“股份制之所以能够被股东和社会所接受,关键在于股份经济的产生创造了分解所有权关系的物质条件,即创造了资本存在和运动的两重化形式,一是以实物形式存在和运动的公司资产,一是以证券形式存在和运动的股票。”{14}股权与物权相分离,或者说股东终极(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不过是资本存在和运动的两重化形式这一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是股份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15}对股东来说,它的资产所有权已演化为股权,也就是说它一旦将资金投入股份公司,他就已不再是实际资产的所有者,而是股票资产的所有者。它可以任意处置它的股票,如买卖、赠送、抵押、销毁等,但无权抽回股份资金,因此不论股票如何运动,都不影响公司资产的实际运行。另一方面,就股份公司来讲,它却掌握了实际资产的所有权。它可以像其他所有人一样,自主地行使对公司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同时,现代股份经济的发展要求弱化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权(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利),使股票仅仅成为一张收益凭证。如日本法学家指出:“股东大会虽是选任董事权限的最高机构,但一般股东只关心分配和股票价格,而对公司经营和议决权的行使并不关心。因此,实际上以承认股东的提案而告终。股东大会不过是个形式。”{16}更有一些外国学者认为股东持有的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股东在混合公司和财产中只有以股票持有者身份或公司股东身份享有一定债权,分享这些资产阶级收益的权利”{17}。我们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而且实行股份制经济尚属初试阶段,因此必须保证国家(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代表)适当程度上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利。  (三)股份制企业内部的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公司内,也必须实行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董事会是法人所有权的法定代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它由股东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并对股东负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它由投资各方委派产生,并对委派人负责。董事会行使股票发行权、收益分配权、重大投资决策权、长中期规划制定权或审议权、最高经理任命权等最高层次决策权。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行使。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实现既定的公司目标。总经理在授权范围的日常经营决策,董事会不得随便干预。
  * 胡祥甫,本所主任,一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人大代表。  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其原因在于两权分离理论的模糊,企业难于根据市场信号调节自己的行为,企业与其说通过市场受益,倒不如说通过与上级部门的讨价还价受益。改变这一不合理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在理论和现实中承认与提倡企业的法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