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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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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浙江省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障碍及对策分析

 21世纪是人类全面认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新世纪,海洋和沿海地区已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主战场和区域经济的增长极。我国是海洋大国,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对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浙江作为我国海洋面积最大的省,虽海洋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资金短缺仍然困扰着其开发利用海洋及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设置,使资本市场和海洋经济有效结合,促进金融手段的创新,是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区的核心和必由之路。
  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金融困境
  浙江沿海和海岛地区地处我国“T”字形经济带核心区,对内是江海联运枢纽,对外是远东国际航线要冲,在我国内外开放扇面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②浙江拥有丰富的港、渔、景、油、涂、岛、能等海洋资源,组合优势明显,适宜规模化开发,是浙江省最大自然资源优势,在全国拥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③海洋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和希望所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洋经济是浙江省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极,是实施“两创”总战略的主战场。④“十二五”开局之初,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标志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浙江规划了“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总体布局。⑤浙江将充分挖掘浙江丰富的“海洋生产力”,并把海洋经济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突破口。⑥全省海洋总产值2015年力争达到7000亿元,基本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目标;2020年突破12000亿元,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⑦但浙江省海洋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海水养殖业发展相对滞后,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尚无实质性进展,远洋运输能力不强,海洋科技人才缺乏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
  金融作为经济体系的核心,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同样,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金融支持。无论是海洋经济的开发阶段、大规模项目建设时期、稳步发展期,抑或后续的整合优化发展阶段,金融资本都有显著的示范和带动效应。但是,海洋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海洋经济活动是一个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产业领域,也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回收周期长、专业参与性高的产业。同时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性和效益外溢性的脱节,海洋经济发展面临产业发展前景和潜在收益不确定性的问题,更加剧了陆地金融制度体系与海洋经济的裂缝。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浙江拓展海洋金融显然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如何解决信贷资金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够,抵押物创新滞后,风险规避手段缺失和涉海保险发展不足等问题,则成为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国外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金融支持手段及经验:以美、日为例
  目前世界各国在海洋经济发展领域主要执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涉及项目集中于渔业发展和船只建造,旨在通过分担风险和诱导利益促进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选择,主要措施有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融资机制以及开展金融合作。⑧美国、日本作为海洋科技大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即将发展海洋经济、建立生态社会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海洋经济给予了有力的金融支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措施有:
  1.政府财政拨款
  无论美国还是日本,财政拨款都是最为重要的海洋循环经济法发展的资金来源,这是由海洋循环经济产品较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性决定的。美国早在2000年8月美国通过了《2000年海洋法》,明确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是实施新的国家海洋政策的关键。美国政府财政拨款的相当大部分用于海洋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据统计,美国每年投入到海洋开发的预算为500亿美元以上,而对于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开发项目和技术,政府财政拨款会给予更大的倾斜。⑨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日本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必要的财政措施做出了相应规定。自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用于推进海洋资源、海洋能源等“实现国内可持续发展”的经费持续增加,2008年达到5620亿日元。⑩
  2. 减免税收增加补贴
  19世纪中期,美国就已成立了美国鱼类和渔业委员会(现为联邦海洋渔业局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局),赋予其管理海洋资源和海洋项目补贴的职能,并成立专项基金对鱼类加工等新技术提供减免税收、提供补贴等优惠措施,强化渔业补贴。日本政府则通过不断完善税费制度,对新科技、新技术在发展蓝色经济中的研制、推广与应用,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与海洋经济发展中的“3R”事业、海洋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相关的项目,可以在税收上得到14%~20%的税收优惠。此外,日本政府为了促进海洋循环经济方面的科技创新,对于新增的海洋科技研发费的部分也进行了一定的免税。
  3. 融资创新
  美国设立国家海洋信托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收取的海洋使用费,如沿海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所上缴的费用以及即将出现在联邦水域从事海洋商业活动所交的各项费用,该基金将专用于海洋管理的改进工作。{11}以建立基金的方式,返还性地用于海洋管理的改进工作上,这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里建立绿色消费制度的原则。日本一方面通过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海洋经济信贷支持,加大了对海洋经济重点产业的信贷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组织银团贷款,实现了互惠互利,加强银行间的合作,减少融资风险。同时,通过运用浮动利率杠杆,对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4.其他措施。
  美国政府将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如未投保,则不能取得工程合同。以此作为降低海洋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绿色海洋。同时,还通过加大海洋教育投资,提升整体国民的海洋忧患意识。日本则创新小额信贷模式,采取股份制方式或联合担保方式发展涉海产业小额信贷业务。通过鼓励企业入股、个人捐助等方式创新渠道推动涉海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海洋产业发展的资金总量。
  国际经验表明,在具体资金支持形式上,海洋经济的发展注重以项目为依托,广泛通过政府投资、信贷、保险、风险投资、国际机构资金援助、企业融资等多种公共性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针对海洋产业的风险集中和不可控问题,以政策性保险扶持和推广海洋产业,尤其是渔业的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难以规避成本收益不对称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发展海洋信托投资基金,有效动员全社会分散海洋产业风险,改变生产经营者在风险面前孤立无援的窘境,这是完善海洋产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投资基金作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产物,应当作为有效化解海洋经济发展所存在的融资障碍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投资信托基金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优势
  信托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运用得非常广泛,后引入到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我国引入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制定了一部全新的《信托法》,将信托引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信托业在此基础上获得了发展。{12}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由其专门投资于海洋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一种基金形态。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费。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基金集中管理、分散投资、专家理财的特点。相对于政府财政拨款、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融资机制以及开展金融合作等而言,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优势在于:
  第一,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海洋经济及海洋产业虽然具有高风险性,但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海洋产业预期的高增长和高增值得到补偿;同时,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使海洋产业化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因素透明地表现出来,由投资者做出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决策,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消除了资金的进入与退出障碍。海洋产业的高风险抑制了资金的进入与退出,投资信托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却可以建立起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使其不仅在产业化过程中长期滞留,满足创业的需要,而且一旦风险企业发展成熟,资本也有畅通的渠道来“功成身退”。 {13}
  第三,筹资手段灵活,规模庞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往往能在短期内积聚相当规模的资金。况且,其最低投资额一般比较低,更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购买基金证券,既可克服由于投资者资金规模小而无法投资的不足,也可降低单位资产的投资运作成本,增强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力,有效集中社会资金和分流银行储蓄。
  第四,具备了较高的专业性和参与性。投资信托基金拥有专业人员,他们掌握专门的知识,把握充分及时的信息,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严谨的风险管理,不仅能为海洋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供专业意见,而且能补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的不足,提供咨询并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投资信托基金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1. 相关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其运行基础的法律框架已逐步构建起来,特别是经济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立起覆盖各个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推进速度基本上满足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首次使得我国信托业的运行有了法律依据。而后我国于2002年又颁布了多个信托相关法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全面与具体地规定了信托业的业务与运作。自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化,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盈利水平也快速上升。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海岛保护法》等一系列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海洋法律体系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条例和标准。我国《物权法》、《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为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了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发行股份的自由交易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2. 金融风险分散为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提供空间
  HymanP.Minsky的金融体系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了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系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积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彻底消除金融危机,却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14}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而目前我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畅的:一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金融资源需求无法满足;另一方面却存在着资源的闲置,无法找到合适的地方进行投资。
  银行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故其对于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市场则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此分摊跨空间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这是银行和市场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的主要区别。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交易性较差,同期的调整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的问题,结果导致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危机爆发。市场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风险累积。而由于海洋产业存在较大的不可预见风险,信贷资金存在较大的风险损失。同时,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发生变化,从单纯的追求市场占有率转向了赢利能力的竞争,出于防范信贷风险目的,对信贷政策实行了严格的授权制度,导致对海洋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不够。因此,从海洋金融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将一定程度提高海洋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3. 浙江具备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经济环境
  海洋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银行银根的紧缩又为海洋产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构建渠道多元化、风险分散的海洋金融体系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浙江发展海洋金融的比较优势在国内相当明显,海洋经济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已无需赘述,而浙江作为金融、信息服务大省,也给发展海洋金融提供了极为优厚的便利条件。{15}但海洋产业自身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等弱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有限,海洋产业难免存在资金缺口。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有益补充。
  同时,从信托集合资金的供给角度看,经济的发展使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壮大,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营资本充裕,民营机制灵活,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的民间资本达数亿万元。但这种资本优势和机制优势没有全面、充分地进入到海洋经济开发和建设领域,对此,浙江省各级政府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海洋经济民营化的步伐,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海洋经济建设。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中明确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海洋开发,让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一样平等地进入,为浙江的海洋经济发展注入勃勃生机。随着海洋经济的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投资于海洋产业的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也相对较高,这将为民间资本提供了稳定、高回报的投资渠道。
  五、浙江省发展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障碍
  1. 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是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最明显的障碍之一。
  (1)信托法的障碍。海洋信托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制度设计就是信托,虽然我国出台了信托法规范信托业的发展,但是,随着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不断扩大,信托法显得难以适应海洋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需要。海洋经济开发对资金的需求量大,需要大量的外部融资。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前条(即第五条{16})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对于动则上亿,甚至几十亿的海洋项目开发而言,这无疑提高了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门槛,制约了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虽删除了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四条{17}第二款的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但其在第八条第二款却仍然对“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予以禁止,这使得信托受益人寻找转让交易对象的成本极高。一旦海洋信托投资基金不能有效地流通,使其的不能正常发挥其优势,必将增加持有人的风险和成本,不利于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
  (2)证券法的障碍。目前,我国《证券法》尚未对海洋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特殊的证券类型作出规定,其调整的证券只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而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其他认定。{18}即在我国,海洋信托投资基金不能上市流通,致使其流通能力必将大大减弱。同时,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公募的证券募集形式,私募基金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资金信托可以适用私募形式。海洋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跨证券法与信托法的产品,它兼有基金和信托的特征。海洋信托投资基金视为基金时禁止私募发行,但其看作是资金信托却允许私募发行,这样的规定不禁自相矛盾,影响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
  (3)投资基金法的障碍。海洋信托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而目前我国仅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却没有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法》,且《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设立于中国境外的产业投资基金,也无法律强制执行力。海洋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一种,目前其在法律上还尚无明确的依据,其募集、经营管理、风险监督等问题尚无法律规范,这就给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带来了困难,制约了海洋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
  无论是《基金法》、《信托法》还是其实施细则和监管规则,都并没有对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那些直接和间接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基金各方责权利的限定、制衡和制约中的巨大漏洞也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补救。{19}《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内容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给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2. 除法律上的障碍外,资产定价理论不成熟、潜在道德风险的存在、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和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后等,也是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1)资产定价理论不成熟。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是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该收益凭证是要按股票交易法则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和流通的,这就需要给该凭证一个交易价格。相对于证券产品价格定价理论,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定价要复杂得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海洋投资信托基金资产定价的需要。
  (2)潜在道德风险的存在。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在组织体系上,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系统,运用资产托管机制来制约信托资产运作的关系,构成了投资基金信托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特点。由于投资者和经理人并不具有相同的利益,而且投资者无法时刻观察经理人的投资行为,因而经理人可能从事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投资行为,便产生了其中的道德风险。
  (3)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需要一批既精通海洋经济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需要对海洋项目具有战略眼光,通过项目运作来保证项目未来稳定的收益。同时,还需要具备基金、投资银行以及财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运作海洋投资信托基金,保证其收益率和长期增长率。而目前浙江省这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比较匮乏,一般只是精通海洋或者金融一个领域,这使得浙江省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人才支持不足。
  (4)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面的征信体系,信用环境较差。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本身包含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海洋项目经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影响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海洋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而目前我国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表现为:风险预警机制较差,没有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与警戒模型;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未来可能风险的披露工作也没有完全展开;作为风险监控人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是其作用也没有较好地发挥,基本上形同虚设。
  六、浙江省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建议及对策
  海洋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有益补充,其应当广泛应用于作为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其他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浙江省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也必须循序渐进、按部就班的进行,可先采取信托合同形式,待其成熟后再采取公司、基金等形式。
  第一,加大立法力度,为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可在信托法律法规中降低对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并允许对信托计划或信托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提高流通效率。对于《证券法》而言,应当扩大证券的种类,将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纳入证券市场,允许其上市流通,并明确私募的合法地位。当然,要完善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仅仅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建议设立海洋投资信托基金专项法律,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等法律,并完善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一整套详细规则,如投资方向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也可以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进行海洋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之后,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细则,然后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从而规范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环境。
  第二,建立信托产品流通机制。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介入质押贷款、开展银信合作。在合作双方认可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完全可以作为质押物被银行接受,使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增强。而从整个信托业市场构架看,建立一个规范的交易市场,是信托业发展的长远之道。构建信托产品流通转让平台无疑是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信用评级体制和定价体系应加快制定步伐,这样将大大有利于解决信托产品流动难的问题。
  第三,培育高素质的机构投资者。实施人才培育、科学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先导战略,这是提升浙江省海洋经济规模和水平的重要基础。积极引导个人资金、企业资金、保险资金和境外资金等投向海洋投资信托基金,加快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此外,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涉及金融和海洋两个领域,应有同时具备资本运营和海洋产业运作经验的合格的发起人。可以由具有良好资信的金融机构与实力雄厚的海洋相关企业共同发起,起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的作用。
  第四,建立清晰的投资策略。海洋投资信托基金是一个很好的与海洋经济共同成长的金融投资手段,符合海洋经济长期权益性投资的特点。而目前国内大部分海洋相关企业自身的资金来源渠道很难支撑大型海洋项目的运作,企业希望寻找投资、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在我国及浙江省海洋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政策还未明朗之前,国内大量的海洋相关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关注和探索借助海洋经济在海外上市来开发海洋经济。
  第五,加强外部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发展海洋投资信托基金需要加强外部监管。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经验,采取以“政府严格管理模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对信托人员的监管、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使海洋投资信托基金的操作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及时,从而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 本文获杭州市2011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 俞菊明:本所合伙人,公司法律部律师,杭州律协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浙江省产权交易所未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推荐代表人。
* 黄亮:本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律协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
② 张善坤:《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与举措》,《浙江经济》2010年24期。
③ 刘亭:《战略东进:浙江的海洋开发》,《今日浙江》2011年第2期。
④陈敏尔:《增强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 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带》,《今日浙江》2010年2月期
⑤《浙江:海洋经济迎来“科学春天”》, http://tech.southcn.com/t/2011-04/06/content_22355482_2.htm,2011年6月15日访问。
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http://baike.baidu.com/view/5295363.htm,2011年6月20日访问。
⑦《浙江:海洋经济开新局 转型升级谋新篇》,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1/03/23/017383789.shtml,2011年6月15日访问。
⑧杨子强:《海洋经济发展与陆地金融体系的融合:建设蓝色经济区的核心》,《金融发展研究》2010年第1期。
⑨李莉,周广颖,司徒毕然:《美国、日本金融支持循环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借鉴》,《生态经济》2009年第2期。
⑩蒋甜甜,周兆立:《蓝色金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助推器》,http://www.ltbka.com/html/c17/2011-05/2592.html,2011年6月21日访问。
{11}李文凯:《美国的国家海洋政策》,《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5年第1期。
{12}李翠平:《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目标及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8页。
{13}参见:林漫,孙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风险投资基金》,《软科学》2001年第2期。
{14} 姜伟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中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38页。
{15}《金融机构看好海洋经济 将提供资金保障》,http://www.chinareports.org.cn/zhejiang/Article/lanmu8/201105/220160.html,2011年6月21日访问。
{16} 参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17} 参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三)不得举借外债;(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8}参见尹乃春:《我国推行REITs的法律问题探析》,《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第2期。{19}姜鸿博:《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