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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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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如金, 为业载道

浅谈对外来人员参加社保的探索

在对各项社会基本价值原则的体现中,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正体现得最为充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居民需要和社会习俗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和项目在配置上各有特色,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居民受益的程度各有差异。  社会保险是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主要针对劳动者,通过强制受益者及用人单位共同缴费的形式,为其在面临疾病、年老、伤残、失业、死亡等等风险时提供生活保障,使其可以基本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保险的待遇水平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有关,而与其消费水平无关。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制约着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贫富差距悬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就加剧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难度。而随着人们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生存状况的关注日益加强,这个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情况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浙江省一直是外来人员用工大省,但是对这些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还是不足的,这已经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纷纷试点研究,同时也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保障体系建设之中。近几年,浙江省政府就此出台过若干个政策性文件。但外来人员真正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并不多,并且大多只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中的一项,外来人员参保率较高的集中在一些效益比较好、经营稳定、完全或大多数由用人单位缴费的公司。客观上,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大,参保退保等相关手续办理不便。同时外来人员工资水平偏低,在浙江省生活成本相对又较高,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负担还较重等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以往每到过年,就会出现农民工辞工退保的热潮。农民工退保,最不划算的是农民工自身。以广东东莞为例,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费 8%,企业缴费 8%。农民工参保满一年,退保则可以退回缴费的 11%。如果不够一年,则只能退回自己缴纳的那 8%。企业缴纳的 8%,只会成为社保资金库里的财富,农民工则不能直接受益。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何在?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年限问题都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原因。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这就需要各地配套措施的跟进,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难题,确保新政稳步推进,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衔接,真正普惠民生。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目前在浙江省,相对来说杭州和宁波地区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走在了前面,推出了有地方特色的政策举措,有效扩大覆盖面,促使外来人员增强参保意愿。对照来看,上述两地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又各有侧重。  总体来说,按照杭州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养老和医疗保险按照“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职工可选择、制度可衔接”的思路,由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自愿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办理,要求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办理关系转移的,在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双低办法”缴费年限内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差额后办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而《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所参加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上述社会保险统一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4号)和统筹地相关规定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保待遇。但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加此项养老保险的外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其中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宁波市工作且连续缴费,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仅限于此,不享受其他待遇。  两地降低缴费标准,减轻用人单位和外来人员个人的缴费负担,但相应地享受有限的保障,解决外来人员最基本的保障需求(详见附表)。  以在杭州工作的外来人员为例,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保,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自愿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也可以通过异地派遣等方式参加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作为公司,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又要综合考虑用工成本,须根据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用工和参保方式。有了合理的保险福利,才能留住外来人员,与公司共同发展。
相关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